2009年底在四川省民政廳正式註冊成立的四川仁愛醫療基金會,是在“5.12大地震”後新成立的公益性非公募醫療慈善基金會,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衛生廳,基金會的性質是以醫療公益慈善為核心工作目標的非公募基金會,也是四川省衛生廳批准的第一家公益性醫療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仁愛醫療基金會
- 成立:2009年底
- 註冊:四川省民政廳
- 類型:公益性非公募醫療慈善基金會
- 理事長:段唯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宗旨:,基金會業務範圍:,四川仁愛醫療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2009年底在四川省民政廳正式註冊成立的四川仁愛醫療基金會,是在“5.12大地震”後新成立的公益性非公募醫療慈善基金會,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衛生廳,基金會的性質是以醫療公益慈善為核心工作目標的非公募基金會,也是四川省衛生廳批准的第一家公益性醫療基金會。
基金會宗旨:
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的基礎上,從醫療援助、醫療康復、醫療科研、養老醫療、特殊教育、心理援助和扶貧助殘等領域幫助社會群體和個人,積極參與並推動和諧社會的發展,滿足社會醫療救助領域的需求。
基金會業務範圍:
殘疾兒童康復治療、特殊教育、婦女兒童心理干預、諮詢服務、孤殘兒童生活安置。
四川仁愛醫療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四川仁愛醫療基金會 。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 非公募 公益性基金會。基金會主要活動區域為四川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的基礎上,從醫療援助、醫療康復、醫療科研、養老醫療、特殊教育、心理援助和扶貧助殘等領域幫助社會群體和個人,積極參與並推動和諧社會的發展,滿足社會醫療救助領域的需求 。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10萬元,來源於海外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四川省民政廳 ,業務主管單位是 四川省衛生廳 。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場地為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紫荊東路55號B1樓4樓A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1)醫療康復援助項目;
(2)醫療養老援助項目;
(3)心理干預和心理援助項目;
(4)貧困地區醫療援助項目;
(5)社區醫療援助項目;
(6)醫院管理諮詢和服務項目;
(7)醫療衛生、藥品、醫療器材科研援助項目;
(8)特殊教育援助項目;
(9)其它基於以上工作範圍而延展的相關領域;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7名理事組成籌備組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較強的慈善愛心奉獻意識並已開始在某些領域從事慈善愛心志願活動的經歷;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 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 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 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 理事應當遵守《四川仁愛醫療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 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 理事應當出席每年2至4次、每次3至8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 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 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 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制訂機構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財務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果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3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如果有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等外籍人士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其應滿足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四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中國國籍內地居民)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制訂理事會工作計畫並付諸執行;
(三) 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 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 與理事和秘書長進行雙向溝通;
(六) 代表機構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檔案;
(七)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特殊情況下,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參與制訂、實施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機構和群體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群體互動、持續的合作關係;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協助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並保值增值;
(六)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八)凝聚機構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副理事長配合,實現機構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畫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企業慈善捐助;
(二) 海內外社團慈善捐助;
(三) 自然人慈善捐助;
(四) 投資收益;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為資產保值、增值而投資;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投資活動主要是指:基金會為基金保值和增值為目的的項目投資,包含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的醫療領域新建項目投資、投資醫院、醫療項目或其它企業、投資金融領域等,任何投資行為,均需由基金會理事會全體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受助項目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本基金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使命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捐款人指明的用途部分,完成剩餘部分的捐贈;
(二) 未指明用途的部分,捐贈給註銷時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受捐機構、受捐項目或受捐個人;
(三) 或捐助給社會其它殘疾或養老特殊服務機構、殘疾或養老醫療救助機構、醫療救助項目、殘疾或養老福利機構等類似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31日理事會籌備組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