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四川三河職業學院,是2011年4月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面向全國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院在辦學過程中凝練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德樹人;堅持“以黨風帶教風,以教風帶學風,促成優良校風”;堅持“培養一個學生,脫貧一個家庭”;堅持“愛學生、雙核共融(專業核心能力、職業核心能力)、雙向統一(生源和服務面向統一),培養人才”的四個堅持的辦學指導思想。形成了艱苦奮鬥、始終如一的校園精神和“有教無類、重道樂業”的辦學理念,致力建設優質的三個滿意的品牌學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維護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的中文名稱為四川三河職業學院,英文名稱為Sichuan sanhe college of professionals,法定住所地為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合江鎮荔城大道500號。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視需要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院是合江忠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舉辦的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專科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是四川省教育廳,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為民辦公益性教育事業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能。堅持校企合作,立足瀘州,面向川滇黔渝相鄰區域,培養服務區域經濟發展,適應產業結構調整的中小微企業所需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六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院務委員會決策制。學校按照依法辦學、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完善現代大學治理體系。
第七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學校根據社會需要,依法開展國際學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成人學歷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培訓。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學校是綜合性職業院校,根據川渝滇黔相鄰區域產業和社會經濟發展需求,依法設定專業,最佳化專業布局。
第九條 學校依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事業發展規劃,確定人才培養目標,修訂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保證人才培養質量,辦學規模與辦學條件相適應。
第十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招生章程及其他辦學信息。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二條 學校由合江忠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舉辦,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登記管理部門是四川省民政廳。
第十三條 學校的舉辦者、管理者按照管辦分離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學校舉辦者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
第十四條 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舉辦者的權利:
(一)通過學校董事會審定學校辦學重大事宜,並對學校的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通過董事會審定學校財務預、決算;
(三)決定學校的合併、分立和終止;
(四)通過董事會委派或撤換董事;
(五)法律賦予的其它權利。
舉辦者的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並遵守本章程;
(二)履行辦學出資義務;學校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後,所投入資產按政策辦理。
(三)法律賦予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和相關政策,確定招生的層次、結構和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四)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開展科學研究、改革創新和社會服務;
(六)設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確定工作職能和人員配備;
(七)聘用、管理教職工;
(八)對受教育者進行管理;
(九)學校對舉辦者的辦學出資、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
享有法人財產權,有權自主進行支配和管理,建立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
(十)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和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自覺接受監督;
(三)主動信息公開;
(四)保障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五)營造和諧向上的校園環境;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七條 學校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長、提名或根據校長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二)審定和修改學校章程;
(三)審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擬定投資方案;
(四)審批學校的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審批學校的機構設定方案、人員編制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設立或解散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
(七)對學校領導班子進行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八)對學校經費進行學年度審計和對學校幹部進行離任審計;
(九)決定學校其它重大事項;
(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十八條 學校董事會履行以下義務
(一)根據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學校開展立德樹人,堅持教育方向,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二)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檢查與監督,保證學校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三)指導學院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和就業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義務。
第十九條 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負責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檔案;
(四)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五)應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董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配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歲的符合資格的人員擔任院長,報四川省教育廳批准後,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一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議,召集並主持學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校長辦公會;
(二)主持擬定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與年度工作計畫;
(三)主持擬定和執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主持擬定和執行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技開發、社會服務、校園文化建設等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負責向董事會、教代會、學代會報告學院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院長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學校董事會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董事會決議,完成上級有關部門布置的工作;
(二)實施依法治校,接受董事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院長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外兼職務,不得損害學院利益和聲譽。
(四)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校的監督機構。監事會規程另文制定。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查學校財務管理;
(二)對董事會成員和學校領導履行職務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會成員及其他學校領導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有重要事由經兩人以上聯名可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
(五)根據工作需要列席董事會議和有關部門的例會。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檔案;
(四)代表監事會向學校董事會報告工作;
(五)應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二十四條 通過董事會對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運作、工程建設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董事會由董事長主持,每年召開兩次以上會議,黨委書記擔任董事會成員或列席董事會。董事會會議規程另文制定。
第二十五條 院務委員會由董事會派駐人員、黨委委員、院領導組成,對學院基本制度、學院建設、實驗實訓條件建設、校園文化、人事任免、教師聘任、學生管理、項目安排、資金運作、維護維修、獎懲等進行決策。院務委員會會議規程另文制定。
第二十六條 院長辦公會執行院務委員會的決策,對學校日常管理、教學運行、校園秩序、安全穩定、工作布置與檢查考核進行研究、作出決定。院長辦公會會議規程另文制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學校黨委支持學校董事會、院長和院務委員會依法辦學,保證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共青團、學生會、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其他民眾組織開展工作;在師生員工中培養和發展新黨員。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保障和監督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節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系兩級管理。學校按處(部、室)等設定黨政(群團)機構,按系(部、所、中心)等設定基層教學科研機構,按館(中心、公司)等設定教學輔助機構和相對獨立的經營型服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處(部、室)等黨政(群團)機構是經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執行、督導和服務職責的職能部門,其設定數量和負責人職數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和相關規定確定。職能部門實行部門負責人負責制。
第三十條 系(部、所、中心)等基層教學科研機構是從事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工作的基層教學科研單位,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由學校自主設定,依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履行學校賦予的管理權力。
教學系(部)主任在學校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系(部)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系黨總支部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負責本單位的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生管理工作,支持系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系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依其議事規則對系重要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專業的設定、合併和撤銷,須經系黨政聯席會議論證、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程式報學校院務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三條 部(所、中心)等教學科研單位實行單位負責人負責制。
第三十四條 館(中心)等教學輔助機構是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開展的教學輔助單位,根據保障服務需要和學校規定,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教學輔助單位實行單位負責人負責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型服務機構,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指導、研究、諮詢、審議的機構,依照其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推薦組織,依據其規程開展工作。
第五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和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收入分配實施方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提案與決議執行巡視等專門委員會。
(五)學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決議時,應充分聽取、吸收教職工的合理意見。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學校工會設定女職工委員會,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按照相關規定,學校可在基層單位建立二級工會組織。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四川三河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的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共青團組織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第四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和管理兼職教師。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能夠進行學術研究與創新並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養培訓體系,提升教職工綜合素質和職業發展能力。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不斷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與學員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創新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等服務。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關懷和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
第五十六條 學校配備與專業相適應的教學實驗設備和校內實習實訓場所,積極拓展校外實習實訓場所,不斷完善學生學習、實訓條件。
第五十七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依法律法規和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學校依法依規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員頒髮結業證書或學業證明。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事業收入;政府獎補;社會捐贈;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其他收入。學校財務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實行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學校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學校資產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依法合理配置,建立審計監察制度,確保學校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條 學校為獨立法人,承擔有限責任。學校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學校的債務承擔責任;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學校承擔責任;學校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三條 學校積極吸引社會捐贈,拓展辦學資源。學校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獲得的捐贈納入學校財務和資產統一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以省物價部門審批為準並予公示。
第六十五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於年度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學生助學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後勤保障與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根據辦學規模開展基礎設施與信息化建設,完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條件。
第七章 合作與交流
第六十九條 學校遵循現代職業教育發展規律,堅持開展校企協同育人,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實現職業精神與技術技能培養的高度融合。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政府、行業、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諮詢議事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一條 學校立足行業、產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開展科學研究,校企合作,建立校中廠或廠中校,推進校企技術協同創新和產學研合作。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投資興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實體,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產業發展,為行業升級、企業技術改造及新產品研發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七十三條 學校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為地方和企事業單位提供繼續教育與職業技能鑑定,提升在職人員素質,服務地方和企事業單位的發展。
第七十四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學校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以團結、依靠和凝聚國內外校友力量為宗旨,為學校發展和廣大校友服務。學校支持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及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師和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訓是“三河聚海,育人利物”。
第七十七條 學校徽志為圓形,圖案為同心圓、中英文校名、太陽、三條河流、遠帆等元素構成。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紅色,校名位於旗面中間位置。規格為1號校旗2.88米×1.92米,2號校旗2.40米×1.60米,3號校旗1.92米×1.28米,4號校旗1.44米×0.96米。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1日。
第八十條 學校網
第八十一條 隨著學校的發展和建設需要,學校可對學校的標識:徽章、校旗、校訓、校歌、網址等進行完善。
第九章 學校變更與終止
第八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學校改變名稱、層次、類別、法人代表,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十三條 學校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董事會同意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十四條 學校因管理不善、無法實現辦學目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等情況,應當終止。經審
批後,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門。
第八十五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退回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發放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償還其他債務,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於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經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務委員會審定、董事會通過,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登記機關核准備案,發布後生效實施。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各類管理制度、辦法和實施細則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學校董事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30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董事會批准方可進行修改,按程式核准備案、發布後方為有效。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