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鳳平,男,漢族,1963年4月生,福建仙遊人,1986年7月入伍,1989年10月入黨,在職大專(廈門大學法律專業)。曾任莆田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6年7月2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3.09-1986.07 福州市農業學校學生;
1988.05-1991.06 仙遊縣公安局郊尾派出所幹事;
1991.10-1992.08 市政府辦公室科員;
1992.09-1993.01 市委政法委科員;
1993.02-1997.05 市委政法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7.06-1998.05 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期間:1995.04-1998.12參加廈門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1998.06-2002.10 市委政法委研究室主任;
2002.10-2004.12 莆田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正科);
2005.01-2010.01 莆田市城廂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0.02-2011.08 莆田市城廂區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1.09-2014.02 莆田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研員。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莆田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原局長嚴鳳平(正處級)涉嫌受賄等職務犯罪,潛逃近三個月,2014年6月12日被抓獲歸案,同時,莆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27日,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局長嚴鳳平(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嚴鳳平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經查,被告人嚴鳳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中共莆田市城廂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還利用自身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24.271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於被告人嚴鳳平在案發後退出贓款人民幣151萬元,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其歸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掌握同種罪行較重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