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嚴重殘疾
- 外文名:Severe disabilities
- 詞條屬性:法律法規
- 法律依據:《刑法》
- 涉及犯罪:傷害罪
殘疾分類,法律引導,
殘疾分類
刑事訴訟中,殘疾分為三類;
(一)一般殘疾(十至七級);
(二)嚴重殘疾(六至三級);
(三)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
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
法律引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17號)第二個問題中指出;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殘疾程式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台前,可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實踐中,並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