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春風

嚴春風

嚴春風,男,漢族,1968年4月生,江西瑞昌人,198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4月參加工作,重慶建築大學建築工程學院岩土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曾任四川省廣安市委副書記。

2019年8月2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嚴春風受賄案,對被告人嚴春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嚴春風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嚴春風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瑞昌
  • 出生日期:1968年4月
  • 畢業院校:重慶建築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4.09——1991.04,昆明工學院資源開發工程系本科、碩士研究生學習(其間:1991.04,任助教);
1991.04——1995.02,昆明工學院工作(其間:1992.11——1993.12,任義大利英波基諾公司二灘工程公司工程師、副總工程師;1994.01,任講師);
1995.02——1999.01,重慶建築大學(現重慶大學)建築工程學院岩土工程專業研究生學習,獲博士學位(其間:1997.11,任重慶市建築科學研究院院長助理);
1999.01——1999.08,重慶市建築科學研究院院長助理;
1999.08——2001.08,四川省宜賓市建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其間:1999.12,被評為高級工程師);
2001.08——2005.03,四川省宜賓市城市規劃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5.03——2006.08,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08——2009.02,四川省成都市規劃管理局總工程師(其間:2003.02——2007.12,在西南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院博士後流動站學習);
2009.02——2010.05,四川省成都市規劃管理局總工程師、黨組成員;
2010.05——2011.12,四川省阿壩州副州長、黨組成員;
2011.12——2014.11,四川省阿壩州委常委、統戰部長;
2014.11——2015.07,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15.07——2015.08,四川省廣安市委常委;
2015.08——2016.11,四川省廣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6.11——2018.05,四川省廣安市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18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訊息:廣安市委副書記嚴春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13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紀委監委對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嚴春風違反政治紀律,擅自授意他人將向組織報告的內容傳給無關人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與涉案人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持有股票等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向多名管理服務對象借款;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嚴春風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紀律意識淡薄,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面對黨忠誠,積極上進,背後違規逾矩,權欲薰心;表面潔身自好,作風正派,實則道貌岸然,腐化墮落;表面清正廉潔,兩袖清風,內里貪慾膨脹,唯利是圖,大搞權錢交易,向管理服務對象借錢買房、炒股,並由他人代持,欺瞞組織,是典型的兩面派、兩面人。嚴春風還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收受財物,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四川省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紀委決定給予嚴春風開除黨籍處分;由四川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四川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廣安市第五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四川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德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德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嚴春風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德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嚴春風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德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嚴春風利用其先後擔任宜賓市城市規劃局局長,宜賓市翠屏區委副書記、區長,成都市規劃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廣安市常務副市長,廣安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4月11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四川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受賄一案。
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嚴春風在擔任宜賓市城市規劃局局長、宜賓市翠屏區委副書記、區長,成都市規劃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廣安市常務副市長,廣安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項目糾紛解決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72.9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嚴春風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嚴春風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四川省、德陽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8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8月2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受賄案,對被告人嚴春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嚴春風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嚴春風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嚴春風利用擔任四川省宜賓市城市規劃局局長、中共宜賓市翠屏區委副書記、區長、成都市規劃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廣安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中共廣安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項目糾紛解決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72.9萬餘元。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春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具有索賄情節,從重處罰。鑒於嚴春風因其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謀取私利等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被調查時,主動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在庭審中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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