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桐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管理辦法(試行)
- 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
- 時間:2003年3月11日
通知檔案,規定內容,
通知檔案
桐政辦發〔2003〕17號
桐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嘉興市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嘉政辦發[2003]19號《嘉興市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管理辦法(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桐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3月11日
規定內容
嘉興市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以下簡稱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管理,切實保障流動兒童少年能夠平等地接受義務教育,根據《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章、政策的規定,結合嘉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承擔起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管理的責任,政府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關於妥善解決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就學問題若干意見》(嘉政辦發[2002]81號)明確的職責,為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領導為組長,教育、衛生、公安、財政、物價、建設、民政等部門組成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管理領導小組。流動人口較多的鄉(鎮、街道)也應建立相應的組織,切實加強對流入當地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管理。
第二條 各地在進行學校布局調整、教育資源最佳化配置時,應充分考慮流動兒童少年的就學需求。利用原有的教育資源,採用公辦、公辦民助或民辦等多種體制舉辦學校,解決當地流動兒童少年的就學問題。
第三條 流動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遵守《義務教育法》及我市的有關規定,主動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檢查和督促,確保流入當地的適齡兒童少年都能接受義務教育。公安部門應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流入當地適齡兒童少年的有關情況。
第四條 解決流動兒童少年的就學問題,應堅持以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校借讀為主。各地應將接納流動兒童少年入學的公辦學校、招生人數、招生辦法、收費標準,於每年的4月份通過報紙等新聞媒體或其它形式向社會公布。各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校應挖掘潛力,充分利用學校的教育資源,主動吸納流動兒童少年到校就讀。
第五條 公辦學校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入學,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招收的學生,除按規定收取借讀費和代管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贊助費。
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應酌情減免借讀費。
第六條 對於在公辦學校中借讀的流動兒童少年的學籍實行動態管理,教學考核和有關統計年報可採用單獨統計的方式。
第七條 按照“積極吸納,支持辦學,加強管理,逐步規範”的方針,允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民工子弟學校,作為公辦中國小的必要補充。
第八條 設立民工子弟學校要根據當地中國小布局和流動人口的分布情況,按“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選擇校址。逐步實現城市中心以外每個鄉(鎮、街道)或幾個鄉(鎮)合力辦好1所民工子弟學校的合理布局,努力使每所民工子弟學校都形成一定的辦學規模,實現規模效益,並能夠積累一定的資金改善辦學條件。
第九條 民工子弟學校租賃房屋作為校舍,必須經過建設部門的安全認定。用於接送民工子弟學校學生的車輛,必須通過當地公安部門的安全檢測。民工子弟學校要切實加強學校食堂管理,食品要向“放心菜”工程定點採購,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要加強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十條 舉辦民工子弟學校要根據《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教育行政部門要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舉辦民工子弟學校,及時批准具備基本條件的民工子弟學校辦學,並將民工子弟學校納入本地教育事業統一管理,在教師培訓進修、評職評優等方面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 民工子弟學校必須依據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開展教育教學話動,選聘有資格的教師任教,按規定開設課程。學校收費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准,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民工子弟學校年檢制度,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逐步提高辦學標準,促進民工子弟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二條 各地應對民工子弟學校在校舍、師資、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等方面給予力所能及的支持,使其能夠共享當地的教育資源。公辦中國小要以優惠的條件向民工子弟學校提供實驗室、專用教室、體育場館等教育教學設施。各地教育科研、教學研究、電化教育機構要加強對民工子弟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幫助民工子弟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 對於民工子弟學校,不管是否辦理“辦學許可證”,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都要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承擔起管理責任。對不符合基本辦學條件的,要及時提出整改要求,責令其限期改進。對於整改後仍不具備基本辦學條件的民工子弟學校,當地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在妥善安排好在校學生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