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戲劇家協會

嘉興市戲劇家協會

嘉興市戲劇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嘉興市戲劇家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和專業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會議共包括四十四條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戲劇家協會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嘉興市戲劇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嘉興市戲劇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嘉興市戲劇家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和專業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戲劇文藝工作者以及戲劇愛好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嘉興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成員。4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為新時期戲劇工作的行動綱領,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祖國優秀民族戲劇文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組織全市戲劇家和戲劇工作者,以及廣大戲劇愛好者,為繁榮和發展本市戲劇藝術事業,構建和諧嘉興服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嘉興市戲劇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自身的特點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嘉興市文聯的領導,並在業務上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在浙江省嘉興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進行戲劇藝術(包括:戲劇編劇、戲劇導演、戲劇作曲、戲劇表演、戲劇舞台美術、戲劇燈光設計、戲劇演出管理、戲劇理論、戲劇教育等相關專業藝術)的收集、整理、創作、翻譯、研究工作;
(二)從事非物質文化戲劇遺產的挖掘、扶植、傳承工作;
(三)從事戲劇文藝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從事戲劇藝術的普及、宣傳、教學、培訓工作;
(五)從事戲劇藝術的編輯、出版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團體會員:各縣(市、區)戲劇家協會、國有專業戲劇藝術表演團體以及民營戲劇藝術表演團體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地業餘戲劇“票友”的戲劇社團組織,凡擁護本會章程,具有相當數量的本會會員者且常年開展一定數量戲劇活動、並取得一定成績的,均可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個人會員:凡戶籍在本市及長期居住在本市範圍內的成年公民,擁護本會章程,要求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從事戲劇文化資料蒐集整理有一定成績,在市以上刊物發表戲劇文化作品2-3篇,或發掘、採錄到真實的、有價值的戲劇文化資料達3萬字以上者;
(三)從事戲劇理論研究、戲劇調查研究有一定成果,在市以上發表1-2篇論文或有2-3篇論文入選市以上學術交流會者;
(四)從事戲劇文藝編輯、教育、翻譯有一定成績者;
(五)從事戲劇文藝組織服務工作兩年以上,對戲劇文藝事業發展有一定貢獻者;
(六)從事戲劇藝術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市內被公認為成績優異者;
(七)在市內有較高知名度的民間戲劇藝術家;
(八)關心戲劇文藝事業,為戲劇文藝事業的發展積極創造條件與提供資助者。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經縣(市、區)戲劇家協會推薦,並由兩名嘉興市戲劇家協會會員介紹,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報請市文聯備案並發給會員證。
(四)在本市的中國和省級會員,經本人申請,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發現、培養戲劇文藝人才,推薦會員及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關心本會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協助當地文化部門做好蒐集、整理、創作、研究、推廣戲劇文化的工作;
(四)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本會依法保障會員的正當權益。凡本會會員因從事正當戲劇文藝活動而受到打擊、迫害者,本會有責任為之辯護,直至依法向檢察、司法機關提出申述。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如被開除公職或被剝奪公民權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審議任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稱號的授予,對發展我市戲劇文藝事業中有重大貢獻,有較高威信的本會會員,授予名譽職務;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符合市文聯規定的任職條件;
(四)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審議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市文聯審議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名單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授予名譽稱號名單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撥款;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來源。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查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文聯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文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文聯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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