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擬訂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相關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相關的標準、規範。研究提出完善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體制、調整最佳化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和城市管理行使範圍、許可權的建議。
(三)負責全區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研究制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章制度、管理目標、考核標準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標準體系、責任體系、考核體系,並組織實施相關的督查、考核。
(四)負責行使確定集中行使綜合執法領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
(五)組織開展全區性重大綜合行政執法活動和專項執法行動。參與全市跨區域案件和重大案件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六)研究提出深化和完善區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方案並組織落實。協調與業務主管部門的執法協作工作。承擔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間和領域外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調。完善綜合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機制。
(七)負責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制定並實施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標準,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統籌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系統信息化建設。
(八)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城市市容和城市照明以及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公共空間秩序、違法建設、環境保護、交通秩序等方面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維護管理工作。
(九)負責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受理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中的舉報投訴。
(十一)負責全區犬只收容、處置和重點管理區內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殺以及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的統籌管理,強化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強化屬地管理,加快建立統一高效的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體系。
2、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綜合行政執法監管和城市管理領域的科技創新能力,推動智慧化與城市管理的深度融合,大力提升隊伍正規化、執法規範化、管理精細化、信息智慧化和服務優質化水平。
3、認真貫徹落實“放管服”,深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斷最佳化流程、提高效率。
4、加強統籌協調全區綜合行政執法,完善“部門專業執法+綜合行政執法+聯合執法”的行政執法體系,以更大力度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城鄉統籌的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
職責分工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城市管理局)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銜接機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和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養護維修、路政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等監管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道路的規劃和建設、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街接,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政務公開、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後勤等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負責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
(二)法制科。承擔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工作。組織制訂綜合行政執法的中長期規劃、工作計畫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組織擬訂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承擔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有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覆核、聽證工作。組織開展法制教育。負責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工作。承擔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受理、處置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中的信訪舉報投訴。
(三)綜合執法科。負責全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全區綜合行政執法相關考核工作。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綜合行政執法配合協作機制。完善綜合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機制。參與全市重大綜合行政執法活動和專項執法行動。
(四)城市管理科。負責提出完善城市管理體制建議,組織制訂城市管理相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城市市容和城市照明等城市管理工作以及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方面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城市管理制度和規範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負責城市管理相關督查考評工作。
承擔機動車、非機動車(含共享腳踏車)人行道停放和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以及公共泊位管理及收費工作。承擔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犬類管理指導工作。承擔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監管工作。承擔建築垃圾(裝修垃圾)運輸過程監管工作。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政治處(掛督察科牌子)。負責全區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負責全區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綜合培訓。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行政編制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兼任區城市管理局局長),政委1名,副局長3名。區公安分局1名副局長兼任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中層職數2名。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嘉興市南湖區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