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具體職責,
機構簡介
平時負責組織全市人民防空建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承擔本地區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和與民防相關的防災減災職責,保障指揮通信暢通。
具體職責
2、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國防建設需要,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城市建設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人民防空建設相結合規劃。
3、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制定本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有關經濟組織擬定災害性化學事故應急預案。
4、組建訓練通信、防化防疫、醫療救護、搶險搶修、消防、治安、運輸七支民眾防空組織和民防專業隊(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隊伍);承擔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劃實施、組織協調和指揮通信保障。
5、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重點防護目標並報市政府審批,指導重點防護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措施和戰時搶修方案。
6、組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演習和警報試鳴。
7、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設施拆除和報廢的管理工作;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的開發利用、戰時的平戰功能轉換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8、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落實人民防空教育內容,會同國防教育部門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開展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教育;會同教育部門組織實施城鎮初級中學、高師院校的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教育;組織人民防空幹部的教育培訓。
9、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套用科研成果;負責對聯合國“阿佩爾”計畫推行組的聯絡。
10、依法征繳人民防空建設費;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人民防空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經費;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監督檢查縣(市、區)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情況。
11、領導縣(市、區)人民防空工作;承辦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嘉興軍分區、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2、戰時根據市委、市政府和軍事指揮機構決定,發布人民防空的有關命令和指示。適時開設指揮所,實施有效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