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縣林業局

嘉禾縣林業局

立嘉禾縣林業局(簡稱“縣林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禾縣林業局
  • 簡稱:縣林業局
  • 內設機構:4個
  • 設立時間:2010年
成立背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計畫財務股,營林股,資源林政法規股,人員編制,其他關聯單位,森林公檢法單位,嘉禾縣車頭木材檢查站,嘉禾縣林業科學技術推廣站,嘉禾縣林木種苗站,嘉禾縣森林植物野生動物保護站,嘉禾縣車頭林業站,嘉禾縣龍潭林業站,嘉禾縣肖家林業站,嘉禾縣坦坪林業站,

成立背景

根據《中共嘉禾縣委嘉禾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禾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嘉發〔2010〕1號)和《中共嘉禾縣委嘉禾縣人民政府關於嘉禾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嘉發〔2010〕2號)精神,設立嘉禾縣林業局(簡稱“縣林業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四)加強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的職責。
(五)加強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促進生態文化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縣級規定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擬訂相關縣級規定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林木種苗、林木花卉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資源保護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全縣林地、林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家、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承擔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核或審批。指導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承擔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查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縣級規定,擬訂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縣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縣級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石漠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石漠化影響的核查,組織、指導石漠化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與運輸,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出口和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縣級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負責油茶等經濟樹種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開展防火、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組織、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擬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提出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申報全縣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畫,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基本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定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加掛“縣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糾紛調處辦公室”牌子)。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秘、文電、機要、檔案、會務、督查、宣傳、聯絡、信息、保密、信訪、保衛、接待、信息化建設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調查、調處本縣轄區內鄉鎮之間的林地林木權屬糾紛案件。

計畫財務股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和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申報全縣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畫;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指導林業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離退休管理服務等工作;擬訂全縣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組織實施。

營林股

(加掛“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縣退耕還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承擔全縣造林、營林質量、林業科技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山區綜合開發工作;擬訂全縣林業生態建設規劃,編制全縣營造林生產年度指導性計畫;組織實施全縣林業重點生態工程;負責組織指導世界銀行貸款林業項目、外資林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申報、實施、有關管理以及還貸;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油茶等經濟林的培育和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等工作,負責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徵收和管理;承擔組織全縣古樹名木普查工作;指導縣花卉協會工作。負責全縣退耕還林工程項目年度和中長期規劃;指導編制年度工程實施方案;審批年度項目規劃設計和變更作業設計;指導工程質量管理,協調配合開展工程的省級複查和國家核查;監督檢查工程資金兌付;指導監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與退耕還林後續補助工作。

資源林政法規股

(加掛“行政審批股”牌子)。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統計,指導、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依法應由國家、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查和臨時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林木憑證採伐、經營加工的審核或審批,並對有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擬訂有關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國土綠化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林業法制工作,組織開展普法教育;負責指導監督全縣林業行政執法,承辦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工作。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林業要素市場、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林業產權登記管理;負責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開展林業專項調查設計;負責監管林業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林木收儲;負責林業科技與法律諮詢服務;負責林權轉讓的信息發布。根據授權,統一受理並組織辦理縣林業局的有關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的審核審批、年檢年審、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補償等事項。
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9名,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暫保留總工程師職數1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紀檢(監察)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其他關聯單位

森林公檢法單位

1、嘉禾縣森林公安局(嘉禾縣公安局森林大隊)。列入同級公安機構序列,與嘉禾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合署辦公,實行“一套人員、兩塊牌子”。副科級,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0名,暫保留原核定的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事業編制2名,逐步消化,經費全額撥款。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1名。縣森林公安局(縣公安局森林大隊)實行縣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縣林業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管理為主。主要職責: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和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縣森林火警火災的防治、撲救和技術等方面的工作,協調森林防火聯防工作。
2、縣人民檢察院林業檢察股。列為縣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核定事業編制4名,經費全額撥款。領導職數: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主要職責:監督檢查森林公安、林業審判的執法行為;審查、批捕、起訴森林公安提請和移交的批捕、起訴案件。
3、縣人民法院林業審判庭。列為縣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核定事業編制3名,經費全額撥款。領導職數:設庭長1名。主要職責:依法審理林業民事、林業行政、林業刑事案件;依法調整涉林民事關係,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保護生態環境和林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依法監督指導基層法院林業審判工作。

嘉禾縣車頭木材檢查站

(加掛“嘉禾縣大路木材檢查站”牌子)。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設站長1名、副站長1名。其主要職責:受縣林業局委託,指導、監督、檢查全縣木材市場管理工作;承擔木材憑證運輸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縣各站的木材、竹材、林化產品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出入境運輸;指導和監督全縣木材運輸巡查試點工作;指導全縣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

嘉禾縣林業科學技術推廣站

(加掛“嘉禾縣林業調查設計隊”牌子)。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領導職數:設站長1名。其主要職責是:為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以及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等管理提供有關指導服務;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的有關指導服務事項;負責林業科學技術普及、推廣、示範與交流、林業職業技術培訓、成果開發套用及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指導林產工業新技術的開發利用;監督執行木材及其林工產品標準工作;組織實施木材檢驗人員培訓工作;指導林工企業工業原料林生產基地建設,負責管理林業公路、林業企業生產安全;負責全縣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松香、松脂生產流通的管理工作。承擔森林資源調查、森林資源消長動態監測和統計;指導森林採伐作業設計、施工;組織、指導林業專業調查;為生態公益林管理、森林分類經營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提供有關指導服務。

嘉禾縣林木種苗站

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領導職數:設站長1名。其主要職責是:受縣林業局委託,負責林木種子計畫、質量管理;負責林木引種及種質資源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林木良種的選育、審定和推廣;指導林木種苗良種基地建設、國有苗圃管理。

嘉禾縣森林植物野生動物保護站

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設站長1名。負責全縣森林植物、野生動物、珍稀物種的調查、保護、檢疫管理工作以及開發和利用。

嘉禾縣車頭林業站

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設站長1名。宣傳貫徹有關林業方針、政策、法規;協助當地政府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開展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掌握本轄區內的森林資源的消長動態,核定並落實核定並落實年度採伐指標和進行作業設計。依法檢查、監督本轄內的林木採伐、木竹運輸和銷售;開展林業科技示範與交流,組織林業科研究成果開發套用。

嘉禾縣龍潭林業站

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設站長1名。宣傳貫徹有關林業方針、政策、法規;協助當地政府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開展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掌握本轄區內的森林資源的消長動態,核定並落實年度採伐指標和進行作業設計。依法檢查、監督本轄內的林木採伐、木竹運輸和銷售;開展林業科技示範與交流,組織林業科研究成果開發套用。

嘉禾縣肖家林業站

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設站長1名。宣傳貫徹有關林業方針、政策、法規;協助當地政府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開展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掌握本轄區內的森林資源的消長動態,核定並落實年度採伐指標和進行作業設計。依法檢查、監督本轄內的林木採伐、木竹運輸和銷售;開展林業科技示範與交流,組織林業科研究成果開發套用。

嘉禾縣坦坪林業站

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設站長1名。宣傳貫徹有關林業方針、政策、法規;協助當地政府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開展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掌握本轄區內的森林資源的消長動態,核定並落實年度採伐指標和進行作業設計。依法檢查、監督本轄內的林木採伐、木竹運輸和銷售;開展林業科技示範與交流,組織林業科研究成果開發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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