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縣國土資源局是一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
根據《中共嘉禾縣委嘉禾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禾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嘉發〔2010〕1號)和《中共嘉禾縣委嘉禾縣人民政府關於嘉禾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嘉發〔2010〕2號)精神,設立嘉禾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相關評估機構資格審核交給行業協會,強化對國土資源中介機構的監管。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和戰略,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依法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指導鄉(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土地、礦業權和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承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統一管理全縣測繪市場,規範測繪市場行為,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省、市及縣級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指導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和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實施,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指導、協調、監管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地下水資源的開採和污染防治,監督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依法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巨觀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規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草案編制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承擔國土資源檔案管理的責任。
(十五)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依法審查測繪單位的等級資質,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嘉測繪的事項;依法對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實施監管;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六)管理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嘉禾縣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定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機關辦公信息網路建設與管理、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及後勤服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指導全系統機關建設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做好國土資源各項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各項撥給專項資金和國土資源規費的財務管理;負責土地開墾整理、地質災害防治、礦產資源保護等項目的資金預算審核;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經費的計畫、分配、使用;組織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負責綜合統計匯總編報年度綜合計畫、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安排和資金籌集及財務管理工作。
(三)政工股。負責國土資源局機構編制、組織人事、政治思想宣傳和幹部教育培訓、黨務管理工作;負責局幹部人事檔案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以及擬任幹部教育培訓計畫;負責局計畫生育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行政審批股(加掛“法規監察股”牌子)。組織和協調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地方性政策和管理辦法的起草、修改、審核;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法教育;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受理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查處有關違法案件,向相關部門移送有關案件;組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指導本系統政策法規工作。根據授權,統一受理並組織辦理本局的有關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及年檢年審、服務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等相關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五)規劃耕保股(加掛“縣農業區劃管理辦公室”牌子)。組織研究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勘查規劃;指導並審核鄉鎮土地使用總體規劃;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執行;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檢查和驗收;承辦上級農業區劃部門交辦的有關事項。
(六)建設用地股。負責承辦需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國有非農土地劃撥供應的管理和鄉鎮、村建設用地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以及小城鎮建設用地的有關工作;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徵用土地事宜;參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
(八)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組織實施《國務院150號令》和《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價款徵收;負責國營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的河砂、片石、磚廠、煤礦等建材的管理工作;編制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負責辦理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出讓、招標、拍賣等權屬變更的審核登記;依法劃定礦區範圍,調處採礦重大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的年檢年審;組織開展礦產品運輸和銷售情況的檢查;參與調查處理涉及礦產資源的違法案件工作。
(九)地質環境儲量勘查股。負責實施地質遺蹟、地質資源的保護,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組織審查城鎮區域總體規劃和建設項目地質環境評估報告,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0名,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暫保留總經濟師職數1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內設機構領導職數9名。
紀檢(監察)行政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五、其他事項
(一)嘉禾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8名,經費全額撥款。領導職數: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主要職責:受國土資源局的委託,監督檢查全縣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和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負責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動態巡查;負責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對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出租、出讓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礦產品運輸憑證的檢查;負責移送涉及國土資源的犯罪案件和對土地違法責任人應予紀律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嘉禾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股級,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2名,領導職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負責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負責組織土地開發整理;承擔項目論證、立項、呈報的事務性工作及規劃設計和批准項目的組織實施。
(三)嘉禾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6名。領導職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受國土資源局的委託,負責全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編制全縣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實施法律法規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閒置土地的管理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
(四)嘉禾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加掛“嘉禾縣土地評估所”牌子)。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接受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及其他國土資源的交易行為,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諮詢服務;專職承擔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社會服務性的土地評估;受縣政府或縣國土資源局委託,承擔地價管理的相關工作和農民建房代辦工作。
(五)嘉禾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公室。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負責縣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統計和票據的管理,負責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核工作,負責查處違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的案件,對礦產品行銷環節進行監督管理。
(六)嘉禾縣國土資源測繪隊(加掛“礦產開發綜合服務中心”牌子)。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5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2名。主要職責: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環境評估;負責採礦權招標拍賣的有關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年審資料的核實;負責地質礦產方面的技術鑑定工作;代理礦山企業彙編有關技術資料;負責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儲量的監測和礦產儲量的評審工作;負責落實全縣礦山企業井上、井下的實測工作。承擔地籍地政、建設用地、地質勘查、礦山和行政區域界線以及其他受委託的測繪工作。
(七)國土資源信息中心。股級事業單位 ,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2名。領導職數:設主任1名。主要職責: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網路建設和技術培訓、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信息發布和資料庫的維護管理工作。
(八)嘉禾縣征地拆遷事務中心。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8名,人員從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連人帶編調整劃入。領導職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職責:受縣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辦理全縣各項建設的征地拆遷事項;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做好徵用土地方案、征地補償登記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受理征地拆遷投訴,協調征地補償爭議,受理拆遷糾紛的調解等工作。
(九)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原17個鄉鎮國土資源所,整合為按區域位置設定的城關國土資源中心所(轄城關鎮、鐘水鄉、石羔鄉)、塘村國土資源中心所(轄塘村鎮、車頭鎮)、龍潭國土資源中心所(轄袁家鎮、泮頭鄉、龍潭鎮)、行廊國土資源中心所(轄行廊鎮、肖家鎮、普滿鄉)、坦坪國土資源中心所(轄坦坪鄉、石橋鎮、田心鄉)和廣發國土資源中心所(轄蓮荷鄉、廣發鄉、盤江鄉)6個國土資源中心所,機構級別均為股級。核定事業編制51名,經費全額撥款,每箇中心所設所長1名,副所長2名。主要職責: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定;參與土地、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做好本轄區內的地籍管理和土地徵收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調處土地、礦業權屬糾紛;負責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受理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國土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做好國土資源信訪接待、處理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動態巡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配合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