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省、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的職責。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五)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六)加強統籌
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
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七)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八)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九)加強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及農民工工作協調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十)加強統籌城鄉居民醫保職責,推進醫療保險實現全民覆蓋的工作進程。
(十一)加強統籌工傷保險職責,切實維護職工權益,促進社保體系的全面發展。
(十二)加強統籌生育保險職責,加快推進女職工參保步伐,努力擴大參保覆蓋面。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組織起草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法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負責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審核納入縣級財政統發工資範圍的同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嘉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並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並落實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信訪維穩辦公室”“規劃財務股”牌子)。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車輛、接待等日常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建議提案、政務公開和有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局信訪維穩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承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縣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管理縣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加掛“行政審批股”、“勞動關係股”牌子)。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管理辦法草案;制定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計畫和實施規範,負責指導協調全縣勞動人事仲裁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相關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規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擬訂全縣勞動關係管理辦法、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和落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參與國家和省、市、縣級勞動模範的評審;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根據授權,統一受理並組織辦理本局的有關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及年檢年審、服務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指導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三)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參與審核各項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分配方案;參與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重大違規案件;協助上級部門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承擔企業年金基金契約備案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股(加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牌子,對外稱“嘉禾縣公務員管理局”)。貫徹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根據授權,做好轄區內行政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擬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新錄用人員任職定級、調任、轉任、培訓等制度;承擔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綜合管理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行政獎勵、考核、承辦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工作部門獎勵的集體與個人的審核、呈報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工作;承擔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按管理許可權組織承辦縣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有關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及軍官轉業安置股(嘉禾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嘉禾縣企業單位軍轉退役人員管理辦公室)。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直和中央、省在嘉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有關工作;負責企業軍轉幹部和退役人員解困維穩的有關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與外國專家管理股。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考核、聘用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辦法與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縣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具體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全縣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審核推薦,指導和監督全縣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負責全縣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在我縣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工資福利股。貫徹落實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統籌管理全縣工資收入分配;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及部分中央、省在嘉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的審核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縣級財政統發工資範圍的同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落實國家有關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負責縣直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齡更改的審批;負責縣直機關福利費管理;承擔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有關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等政策。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為13名,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2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名(其中含縣公務員管理局局長1名[高配副科級]、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科級]。)紀檢(監察)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事業單位
(一)嘉禾縣就業服務中心更名為嘉禾縣就業服務局(縣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縣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縣就業創業培訓中心、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9名,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主要職責:開展統籌城鄉就業工作,負責管理協調縣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縣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縣就業創業培訓中心、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工作,負責對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的業務指導。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二)嘉禾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與新農合併,城鎮居民醫保工作另增編5名),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____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職責:負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及運行、醫療監管及稽核,醫療待遇的審核、支付等。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三)管理嘉禾縣就業服務局、嘉禾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四)嘉禾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站。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9名,設站長1名,副站長2名,主要職責:開展全縣各類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對全縣城鄉各類企業在職人員的養老金進行征繳、統籌和管理;負責全縣各類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建設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在職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管理;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五)嘉禾縣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站。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設站長1名,副站長2名。主要職責:開展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金進行征繳、統籌、管理,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及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六)嘉禾縣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將城鎮居民醫保職責劃歸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職責:負責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擴面、基金的籌集、管理及運行、醫療監管及稽核,醫療待遇的審核、支付、個人賬戶的管理及運行,以及特殊人群醫療統籌等工作。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七)嘉禾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職責:負責全縣工傷保險的擴面人員異動、征繳工作,負責工傷人員的醫療管理、事故快報及待遇審核、赴市送審和待遇支付工作。負責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年齡、工種等基本情況的核查工作,負責工傷保險登記、調查、統計和信息系統管理工作;負責老工傷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八)嘉禾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其主要職責是:宣傳國家勞動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受理民眾對違反勞動法津、法規案件的舉報、投訴,及時立案查處投訴案件。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九)嘉禾縣人力資源培訓考試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和外語水平等考試工作;承辦考試合格人員資格證書的辦證工作;承辦全縣錄用國家公務員、職員及其他人員的考試工作;承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考試工作;負責縣直和中、省在嘉單位的上述考試項目的考務工作。承辦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等各類人才培訓工作。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十)嘉禾縣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縣人才市場)。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設主任1名(高配副科級)、副主任1名,其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人才流動,負責人事代理等工作,為各類人才及用人單位提供社會化服務;負責人才信息網路的建設維護、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負責開發引進人才測評技術,開展面向社會的人才測評工作;根據授權對全縣人才流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辦“人才研究會”交辦的工作。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十一)嘉禾縣失業保險管理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負責全縣失業保險征繳、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十二)嘉禾縣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縣社區就業服務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職責:組織實施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組織開展社區就業服務工作。
(十三)嘉禾縣就業創業培訓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職責:負責全縣勞動力就業、創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十四)嘉禾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職責:承擔供求職登記、招聘洽談、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工作;根據授權發布用人單位的職業供求信息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根據授權組織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人員的業務培訓。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十五)嘉禾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設院長1名、副院長1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十六)嘉禾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管理站。為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9名,設站長1名,副站長2名,主要職責:開展全縣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對農村居民養老金進行征繳、統籌和管理;負責全縣農村居民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建設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發放及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有關行政委託事項。
(十七)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嘉禾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嘉禾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