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參務案

嘉慶參務案又稱秧參案,是指在清嘉慶十五年(1810年),在官參中大量摻雜秧參、作偽山參,以及吉林將軍秀林夥同官參局局員侵蝕大量參余銀、盛京扎布扎那貪污的事件。

嘉慶參務案爆發後,嘉慶帝下令大力整頓東北參務。但因前朝開採,參源已大量減少,秧參的種植已經無法遏制,人工培植參苗就此崛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慶參務案
  • 別名:秧參案
  • 發生時間:1810年
  • 發生地點:吉林
  • 主要人物:秀林、扎布扎那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事件結果,事件影響,

事件背景

人參作為珍貴的藥材,一直被當做“為國家王氣所鐘”的瑞草。清朝人參被認為是滿族獨屬的資產,終清一代,東北人參開採制度頗受統治者的重視。順治時期,採取八旗分山采參制,由八旗貴族劃分參山進行采參活動。康熙初年,改為盛京上三旗包衣采參制度,由於私采者眾多,康熙末年,改為參票制度,刨夫需購參票進山刨參,憑票出山後上繳欽定人參數量,剩餘人參自由販賣。乾隆十年(1745),盛京將軍、吉林將軍下設立盛京官參局、吉林官參局,專職辦理人參的開採、徵收、上繳、巡防等工作,人參開採更為制度化。但是,將軍及官參局官員執掌東北參務後,與地方勢力相勾結,參務管理日漸地方化,為貪污腐敗創造了條件。
歇山輪采、開闊參場、減少參票、收購民間余參、參余銀、燒鍋銀都乃國家面對人參產量減少的應對之策,而秧參乃民間應對人參生態環境變化的策略。嘉慶八年(1803年),攬頭郝秉純稱近年入山可能一天獲得三五苗人參,或者連著數日什麼也搜尋不到,到深秋出山,每人得參僅僅二三錢,“實因所出參苗不能如前”。於是,秧參應運而生。“該攬頭領票入山,挖得參苗細小不堪蒸做者,即在池內栽養,或一年二年,白露後方行起出。”刨夫通常於每年的四月底領票入山,三四票或五六票組成一夥,于山中搭建用於日常生活的窩棚,其中有專門培育秧參的“秧子房”,即用土壘成池子,池外圍上一層欄子,最外層加上木柵子,將秧參種在其中。白日天晴用布遮蓋池子,雨天用席片遮蓋池子,夜間將棚撤了,讓秧參受些露水,可見秧參培植也相當費心。五六月份,刨夫開始陸續挖到人參。因夏天津力上行,人參根須泡松,加上天氣逐漸炎熱,無法即時蒸做,刨夫會將參苗栽養一年或者兩年,於秋天出山時一起蒸做。但是“人參乃地靈所種,無資人力,若俟栽養,即涉偽為。”秧參僅是形狀看上去豐潤,但是作為藥物的性質、氣味卻無法與真正的人參相提並論。依照乾隆四十二年定例,“至收買參秧栽種,以及偷刨參秧貨賣等弊。即將此等人販嚴拏究辦,一律治罪。”種植秧參罪同偷采人參,種植多者判處杖流,少者判處杖徒。

事件經過

嘉慶十五年(1810年)二月,吉林解交官參時,內務府和稽查御史驗收後發現摻雜的秧參數量巨大。秧參占比之大令人瞠目結舌。越是棵枝大的,秧參摻雜越多,四等以上參盛京六斤,其中秧參二斤,吉林三斤二兩,大枝參十兩,全為秧參。嘉慶震怒,下令徹查此事,將各處將軍、寧古塔副都統及各部經辦官員,交部嚴加審問,秧參及帶鉛泡丁發回原處,照數更換,如有不足按照兩淮交易的價格歸款。嘉慶帝召見此時剛升為吏部尚書的秀林,秀林對此事直認不諱,詰稱近來山場沒有碩大的人參,除了參源緊張的原因外,也有刨夫暗中偷走的可能。
三月,新任的吉林將軍賽沖阿在就任的途中,依照嘉慶帝的吩咐,密派親信偵查盛京、吉林是否有種植秧參的情況。賽沖阿查出有種植秧參之事,但並未查出有用參籽人工栽種人參的情況。而這僅僅是因為人參種子有利於出水痘的孩子,刨夫進山後得到人參種子,便留著出山後送人情,並且人參種子等到刨夫出山之時,相隔時間太長,已經無法種植人參。。早在嘉慶八年(1803年),時任吉林將軍的秀林上折請示,參苗逐年減少,且采參之地山深路遠,刨夫無法交足額參開始種植秧參,故“欲令攬頭等栽養參苗”,被部臣駁回。嘉慶帝責問:若參苗減少,偷采人參者便不能挖到人參,但是為何奏摺中上報了一百六十名偷采人參的人?不過是秀林“將夾帶私人及栽種參苗、大幹例禁之事,公然入奏,以掩飾其查辦不力之咎”。此後嚴厲禁止秧參,但秀林“並不嚴行杜絕,竟任聽刨夫等作偽營私,明目張胆,豈僅止失察可比”。
六月。據商販潘耕藝、段凌肖稱,秧參在嘉慶十二年(1807年)以前的交易中價錢很高,刨夫們也毫不諱言此乃秧參,後因栽種者越來越多,導致價錢隨之下降,可見各處栽種秧參並非一日之久。
七月,京城,嘉慶帝審問秀林時,秀林“奏對之時,戰慄恐惶,即覺其情虛膽怯,必有通同侵蝕情事”。果然經趕赴吉林的欽差大臣文寧查出“該處歷任將軍、副都統等無不侵用累累,而秀林侵蝕之數為甚,自十二年以後,共侵用銀三萬數千兩之多。”官參局成立後,凡進山挖參的刨夫都需領取參票,出山之後根據規定收取相應數量的人參。參余銀的是為“買補未能進山臥票、缺參等用”設定,根據人參的好壞向商人收取不同的錢數,每年所收參余銀能高達三四萬兩。秀林在任期間,人參不經分辨上、中、下三種品級,統一徵收十六兩銀子,從而造成交部的數額與實際徵收數額間的差價,從中侵蝕銀兩。此外,秀林籠絡下屬薩音保、錢保等人瓜分參余銀,饋送白銀給朝廷廢員,意欲結黨營私。原為獲罪發配、充任苦差的廢員繃武布、巴寧阿、慶傑等人,“秀林將婪索之銀,恣意交結”。嘉慶十三年(1808年),秀林為了招待巡查吉林的欽差大臣成格,令官參局耗費一百兩白銀籌辦帽沿、菸葉、海參等物,因成格未收秀林便自己留下了,還有假借欽差名義侵蝕銀兩之嫌。
八月。吉林官參局的關防協領青山供稱嘉慶十年(1805年)時,秀林曾叮嚀他多收參余、商幫銀兩,自己未從。然則,官參局書吏沈志桂在嘉慶九年、十年收了商人一千九百兩白銀,跟參局官員一起瓜分。可見吉林參務辦理中,上下官員串通,集體舞弊。此外,官參局協領薩音保供稱華誠跟隨自己學習滿語,嘉慶十四年(1809年)到吉林省親時,自己因師徒情誼送了帽沿、土物等。後來因其家人劉三說華誠來回省親的路費和回京當差耗費的費用,官參局理應贊助,於是薩音保在商幫銀下公湊了一千五百兩送給華誠。此外,薩音保、錢保等從徵收的嘉慶十四年(1809年)的參余銀中,侵蝕兩萬五千八百餘兩白銀,捏造刨夫塌欠款五千六百二十兩。吉林官參局錢銀皆由掌管關防的協領和領事的書吏掌管,其他人概不過問,官參局承辦官員經年累月地獨攬此事,導致參務積弊多年才事敗。

事件結果

嘉慶十五年(1810年)九月。秀林以秧參摻雜、貪污參余銀達三萬餘兩、優待廢員的罪責,獲斬立決。十一月,嘉慶帝以秀林罪責在於巧取商銀,而非勒索百姓錢財,免於肆市,賜其自盡。秀林由一個吏部司員升為封疆大吏,爾後又升為吏部尚書,經受兩朝恩遇,因其貪污、作偽、不作為,得此下場。
除了最為嚴重的吉林貪污案之外,還查處了盛京也有扎布扎那貪污一案。經欽差大臣英和奏,盛京也存在私種秧參一案,官參局官員知曉受賄,隱瞞於將軍,皆因扎布扎那。扎布扎那曾令刨夫閆錫棟等五人各出白銀百兩為關帝廟布施。英和查出端倪後,將扎布扎那解任押審。盛京將軍富俊卻未即時整頓,也未曾派專人嚴加看管,導致了扎布扎那畏罪自殺,給繼續審理盛京官參局貪污一事增加困難。事後,富俊自請嚴查。將其革職發往吉林效力,盛京副都統伊沖阿失職,但罪責不及富俊,降為宗人府筆帖式。

事件影響

針對參務案的出現,欽差大臣文寧對東北參務提出了四點意見:(一)承辦參務的官員問責制度更加專門具體化,要不相關章程只是一紙空文,不切痛個人利益。(二)查辦不夠嚴厲,所以山參從刨夫手中流於市場上,而額參卻不足額,或被秧參代替。(三)官兵稽查不嚴,會導致種植秧參故態萌發,偷采人參。(四)各個相關部門需要提高警惕。上有內務府,下有官參局,都需對挑選人參認真負責,如果有摻雜秧參,立馬問責官員,各領賞罰。針對這四點意見,東北參務大力改革,嚴禁秧參。伴隨大力整頓而來的便是申領參票的人數的減少,從而更加導致東北人參開採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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