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能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能
1.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二輕系統困難職工管理職能。
2.原市公安局承擔的門牌號碼編排及門牌設定管理職能。
3.原市建設局承擔的城市道路地名標誌設定管理職能。
(三)增加的職能
1.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2.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3.負責新社會組織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創先爭優等各項主題實踐活動以及黨建工作的組織協調。
現任領導
局長:徐劍鋒
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民政法制及信息化建設。
(二)承擔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規範和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非法社會組織。
(三)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兌付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申報革命烈士;負責殘疾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殘民兵、民工傷殘等級的評定申報和傷殘撫恤;審核報批並管理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
(四)負責退役士兵接收、檔案審核及安置工作,負責軍隊復員幹部接收、檔案審核、生活保障和穩控管理,處理轉業志願兵(含轉業士官)復員士官、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歷史遺留問題。
(五)負責軍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管理和服務。
(六)負責全市復員退伍軍人穩控管理日常工作。
(七)保障過往部隊在運輸途中的飲食供應。
(八)制定雙擁工作地方性法規政策,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協調軍地關係,指導全市創建雙擁模範城活動。
(九)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實施及低保對象審核審批、低保金髮放。
(十)負責農村五保供養,保護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困群體的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開展城鄉大病醫療救助。
(十二)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制定及審核認定。
(十三)負責城鄉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六十年代精簡老職工社會救濟和特殊救濟,開展特困群體救助。
(十四)負責全市二輕系統困難職工管理及困難老黨員生活補助發放。
(十五)牽頭出台並實施困難民眾就醫、助學、住房等配套救助政策。
(十六)擬訂救災、減災、防災工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貫徹執行基層民主政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自治工作。
(十八)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工作,負責全市社區服務信息網路平台建設、維護。
(十九)貫徹落實行政區劃、邊界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負責辦理具體工作;貫徹落實地名管理法律法規並負責全市地名工作。
(二十)負責《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貫徹落實,承擔全市婚姻登記工作。
(二十一)貫徹落實收養登記、孤兒寄養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辦理收養登記和涉外收養審核報送,審核辦理孤兒家庭寄養。
(二十二)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二十三)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查處殯葬違法行為,審查報批、監督管理經營性公墓,規劃、審批農村公益性公墓。
(二十四)貫徹落實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負責具體工作,管理全市社會福利企業,監督落實各項扶持保護政策。
(二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銷售站點審批管理、銷售資金回收,管理、指導、監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二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十七)管理國家、省、市撥民政事業經費並指導、監督其使用。
(二十八)協調解決民政信訪問題。
(二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政廳交辦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和處理黨務、政務、後勤保障工作;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規、規章,草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民政系統法制宣傳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財務、文秘、會議、檔案、信息、宣傳、信訪、保密、機要通信、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局機關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
(二)優撫安置科
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兌付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申報革命烈士,負責殘疾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殘民兵、民工傷殘等級的評定申報和傷殘撫恤,審核報批並管理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負責退役士兵接收、檔案審核及安置,負責軍隊復員幹部接收、檔案審核、生活保障和穩控管理,處理轉業志願兵(含轉業士官)復員士官、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歷史遺留問題;負責軍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管理和服務;負責全市復員退伍軍人穩控管理日常工作;保障過往部隊在運輸途中的飲食供應。
(三)社會救助和救災救濟科
建設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制定以及城鄉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六十年代精簡老職工社會救濟和特殊救濟,負責二輕系統困難職工管理及困難老黨員生活補助發放,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開展五保供養工作,牽頭出台並實施困難民眾配套救助政策,擬訂救災、減災、防災政策並辦理具體工作。
(四)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貫徹落實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負責財政供養特殊困難人員入住福利機構的審核,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設施建設和管理服務,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貫徹落實行政區劃、邊界管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辦理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貫徹執行基層民主自治政策法規,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自治工作;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承擔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規範和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非法社會組織。
(六)雙擁綜合科
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雙擁各成員單位、駐嘉部隊開展雙擁宣傳教育、紮實開展創建雙擁工作模範城活動,制定雙擁工作地方性法規政策,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協調軍地關係;總結雙擁工作經驗,表彰、推廣先進典型。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含軍轉幹部編制2名),機關後勤事業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1名兼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1名兼雙擁辦主任)、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嘉峪關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嘉峪關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辦事指南
嘉峪關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事指南
受理單位:嘉峪關市民政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婚姻登記機關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本婚姻登記處的職責是:⑴辦理婚姻登記;⑵補發婚姻證;⑶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⑷撤銷受脅迫的婚姻;⑸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本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周一—周五:8:30——12:00;14:30—18:00。
本婚姻登記處的諮詢電話:
監督電話:
受理類型:婚姻登記
許可依據:
第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辦理地點:嘉峪關市原婦幼保健院三樓
承諾時限:對於當事人符合婚姻登記條例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婚姻登記證。
辦理流程:
第一步:初審
第二步:受理
第三步:審查
第四步:登記(發證)
所需資料:
一 、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資料:
(一)本人的常住戶口簿;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辦理結婚登記條件:
(一)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 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 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再婚、喪偶);
(五) 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 雙方自願結婚;
(七) 軍人應當提交由本人所在部隊政治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軍官證(士兵證);
(八) 三張大兩寸彩色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為紅色)
二、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資料:
(一)本人的常住戶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自願離婚協定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條件:
(一)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 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六) 每人提交兩寸近期半身單人照片;(背景為紅色)
(七) 軍人應當提交由本人所在部隊政治部門出具的離婚介紹信,軍官證(士兵證) 。
三、補領結婚證、離婚證
(一)本人的常住戶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保管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證明
(四)雙方當事人三張大兩寸近期半身面冠合影照片(結婚證);
(五)每人提交兩張二寸近期免冠單人照片(離婚證)。
四、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由本人提供:本人的常住戶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五、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本人的常住戶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本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離婚:離婚證原件,戶口簿婚姻狀況為“離婚”;喪偶:死亡證明原件,戶口簿婚姻狀況為“喪偶”)。
收費依據:省物委、省財政廳甘價費[1993]23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甘價費[2007]91號
收費標準:工本費9元/對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