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實元和直投封閉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嘉實元和混合
  • 基金類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嘉實基金
  • 基金管理費:0.60%
  • 首募規模:100.00億
  • 託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505888
  • 成立日期:20140929
  • 基金託管費:0.03%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擬通過對目標公司的增資來參與其混合所有制改制,讓改制的紅利惠及社會大眾和目標公司自身。

投資範圍

本基金按照本基金契約的約定對確定的、單一的目標公司增資。本基金對目標公司增資之外的基金資產可以全部投資於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具體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基金契約生效後,本基金根據與目標公司所簽訂增資協定等相關協定約定的程式和時間,一次性向目標公司增資。本基金對目標公司增資之外的基金資產將投資於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
1、對於目標公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積極關注、勤勉分析並謹慎論證目標公司的發展機會,重點考量公司治理、公司行業地位、行業持續發展機會、公司業務的持續性和盈利的確定性、股票上市的流動性溢價等因素,通過協定轉讓、股票上市後的二級市場交易和大宗交易等多種手段實現投資退出。
根據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協定,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將盡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目標公司在本次增資完成後三年內完成上市。自目標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內,或者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出售期之內(以較長者為準)( “限制出售期”),本基金將不轉讓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基金管理人將在本基金所持目標公司股票限制出售期屆滿後三年內逐步賣出所持有的目標公司全部股票。如遇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目標公司股票長期停牌、交易量極不活躍等),則本基金可以延長上述賣出目標公司股票的時間。
目標公司上市後,基金管理人賣出目標公司股票的途徑包括通過二級市場交易賣出或通過大宗交易平台協定轉讓。
基金管理人賣出目標公司股票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① 符合法律法規及目標公司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
②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優先。
《基金契約》期限屆滿前,如目標公司已決定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不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基金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認為目標公司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不能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約期限屆滿前,在不違反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協定、公司章程的約定的前提下,將本基金所持目標公司權益轉讓給經審慎選擇的合格投資者,目標公司權益變現後,變現資金將按照本基金契約的約定進行分配或支付。在此情形下,本基金轉讓目標公司權益的期限可能持續至基金契約有效期屆滿後的一段時間。
在目標公司未上市情形下,本基金轉讓目標公司權益的規則或限制,詳見招募說明書引用的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協定、公司章程的相關約定。
鑒於本基金對目標公司增資的同時尚有其他投資主體對目標公司增資,且本基金的投資者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充分認識到,目標公司各股東之間達成的協定、目標公司章程在目標公司上市前可能會進行修改,基金管理人將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原則,積極與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進行談判、協商,並有權代表本基金同意或不同意該修改的內容。
2、固定收益資產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目標公司前的基金資產以及投資目標公司後的剩餘資產、本基金獲得的分紅款、本基金處置目標公司權益獲得的對價在按照本基金契約約定進行分配或支付前,可全部投資於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
本基金將採用持有到期策略構建投資組合,以獲取相對確定的目標收益。首先對存款利率、回購利率和債券收益率進行比較,並在對存續期資金面進行判斷的基礎上,判斷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間,以確定是否進行槓桿操作;其次對各類固定收益資產在存續期內的持有期收益進行比較,確定優先配置的資產類別,並結合各類固定收益資產的市場容量,確定配置比例。本基金將整體固定收益組合久期做嚴格管理和匹配,完全配合基金契約期限內的允許範圍。
債券投資決策委員會將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確定本基金固定收益資產各類屬的配置比例、組合的槓桿水平等目標區間。固定收益部信用評估團隊依託基金管理人信用分析系統評估債務人的相對違約率並確定個券的信用評級,為本基金的組合構建和調整提供標的建議。本基金將依據債券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和信用分析團隊的建議制定具體的配置和調整計畫,進行固定收益投資組合的構建和日常管理。

收益分配原則

1、儘量減少本基金持有現金的比例和時間;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的現金分配不以基金整體盈利為前提。本基金向投資人分配的現金,視分配時的具體情形,包括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及/或返還投資人的部分淨認購資金。其中用於收益分配的現金是指基於現金分配基準日基金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確定的金額;用於分配的返還投資人的部分淨認購資金指扣除收益分配的現金以外的現金分配金額。基金現金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有可能低於初始面值;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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