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關於無證行醫投訴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嘉定區關於無證行醫投訴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防範和打擊無證行醫三年行動計畫(2015年-2017年)》(滬衛計監督〔2015〕029號)及《嘉定區防範和打擊無證行醫三年行動計畫(2015年-2017年)》(嘉衛計監督〔2015〕12號),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無證行醫行為,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無證行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嘉定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衛計委”)監管職責範圍內的無證行醫違法行為或線索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並立案查處或有效制止,或者舉報的事項構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法務部門並已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舉報人予以相應的經費獎勵。
第三條(工作職責)
區衛生計生委負責本區無證行醫舉報獎勵的組織實施、方案制定,指導協調區衛計委監督所實施無證行醫舉報獎勵工作,配合落實全市衛生計生監督機構無證行醫有獎舉報工作。
區衛計委監督所負責本區無證行醫有獎舉報具體實施工作,包括確定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告知並發放舉報獎勵、獎勵資金使用管理、相關材料審核,並配合做好市級無證行醫有獎舉報落實銜接等工作。
各街鎮政府可根據實際,設立各自無證行醫有獎舉報制度,配合實施全區性的無證行醫有獎舉報工作。
第四條(無證行醫舉報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無證行醫舉報,是指人民民眾通過來訪、來信、來電、傳真、電子郵件、嘉定衛監微信平台等形式,向區衛計委監督所舉報(或向其他相關部門舉報後被轉交、移送)的、屬於衛生計生監督機構監管職責範圍內的無證行醫違法線索的行為。
第五條(獎勵範圍)
屬於下列無證行醫違法線索之一的投訴舉報,經核實並查出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有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個人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書擅自開展醫療執業活動的行為;
(二)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有效《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或個人未取得本市《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擅自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活動的行為;
(三)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
(四)非醫療機構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行為;
(五)其他涉及無證行醫行為經區衛計委監督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情形。
第六條(獎勵條件)
無證行醫舉報獎勵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聯繫電話等,以備查詢、核查和實施獎勵;
(二)舉報的無證行醫行為發生在嘉定區行政區劃內;
(三)提供被舉報對象的信息應儘量準確、具體,包括非法行醫人姓名、性別以及非法行醫的確切地址(包括存放藥品地址)、非法行醫類別、非法行醫時間或規律等有利於查實違法行為的線索;
(四)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案件調查的;
(五)舉報情況經區衛計委監督所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或者特殊情況下,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當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違反行為確已得到有效制止;或者舉報的事項構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法務部門並已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條 (獎勵標準)
根據舉報提供的線索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社會危害性及無證行醫罰沒款金額,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人民幣800元;
(二)舉報內容涉及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項情形之一併經查實,或罰沒款超過10萬元的,給予獎勵人民幣2000元。
第八條(獎勵原則)
(一)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按照受理登記時間,確定第一舉報人,獎勵以第一舉報人為準;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共同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照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獎勵經費分配比例由舉報人自行協商;
(三)一個舉報涉及多個無證行醫違法行為,區衛計委監督所予以分案查處的,可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勵經費可合併發放;
(四)舉報人分別向市、區衛計委監督所舉報同一無證行醫違法行為線索的,如舉報人申請市級獎勵,則區級不重複獎勵。
第九條(獎勵告知及申請)
(一)區衛計委監督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的30日內書面或電話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
(二)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區衛計委監督所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不予獎勵情形)
下列人員和情形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對非法行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人;
(二)對被舉報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三)舉報人不配合舉報案件進一步調查的;
(四)不涉及無證行醫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匿名舉報無法聯繫的;
(六)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規定的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第十一條(保密條款)
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非法行醫違法行為。區衛計委、區衛計委監督所及有關部門對舉報人的個人資料等予以保密,以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責任追究)
區衛計委、區衛計委監督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經費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舉報聯繫方式)
舉報聯繫地址:嘉定區馬陸鎮大治路468弄3號嘉定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監督所。
第十四條(試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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