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優秀人才配售房售後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嘉定區優秀人才住房工作實施意見》,為進一步完善優秀人才配售房售後管理機制,加強對優秀人才配售房售後的規範化管理,特制定《嘉定區優秀人才配售房售後管理實施辦法》。

嘉定區優秀人才配售房售後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嘉定區優秀人才住房工作實施意見》,為進一步完善優秀人才配售房售後管理機制,加強對優秀人才配售房售後的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根據《嘉定區優秀人才住房優惠實施意見》(嘉府辦發〔2008〕30號)已享受配售房政策的優秀人才按照本辦法執行。
二、產權管理
(一)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從獲得配售房產權證起在嘉定的工作服務期限約定為10年。服務期限內,擁有該配售房的有限產權;服務期滿後,可取得該配售房的完全產權。
(二)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獲得該配售房完全產權期間,該人才及其家庭成員、同住人必須履行《嘉定區優秀人才優惠購房協定》的相關約定,不得擅自將該配售房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用於購買配售房貸款以外的抵押、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三)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獲得配售房完全產權期間,原則上不得轉讓。若需轉讓房產的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報相關部門審批後,由政府指定機構按照回購辦法執行。
(四)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獲得配售房完全產權期間,因人才流動等原因離職的,用人單位應及時上報相關主管部門,經審議後按下述辦法執行:若新入職單位在嘉定區域範圍內的(註冊經營、稅收繳納地),經相關部門同意後可繼續享受配售房政策;若新入職單位不在嘉定區域範圍內的(註冊經營、稅收繳納地),經相關部門同意後由政府指定機構進行回購。
(五)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獲得該配售房完全產權期間,若發生繼承轉讓情況的,用人單位應及時上報相關主管部門,經有關部門同意後按法定程式處理。
三、稅費管理
(一)優秀人才配售房的房屋契稅、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以優惠後的實際售價為基數,並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
(二)優秀人才配售房的物業收費標準按配售房所在住宅小區統一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四、回購辦法
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獲得該配售房完全產權期間,若發生回購情況的,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享受配售房的人才持房屋產權證後在嘉定服務期限未滿5年的,經批准同意後,由區政府指定機構按照配售時優惠購房總價並考慮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利率以其最初購房交付開發商最後一筆資金之日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為準;計息時間以上述日期至提出申請之日時間為準,按整數年計算)、裝潢折舊等因素回購。
(二)享受配售房的人才持房屋產權證後在嘉定服務期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經批准同意後,由區政府指定機構按照市場現價回購。所得房款中優惠面積增值部分的40%上交區優秀人才住房基金(配售房配套資金)。其中:優惠面積是指配售房總面積中實施優惠價格的面積,即總面積小於或等於90㎡,按照實際面積計算;總面積大於90㎡,按照90㎡計算。增值部分是指配售房轉讓時的市場總價超過配售時市場總價的部分。
五、回購程式
(一)申請
1、由配售房獲得者所在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主管部門同意後,提交相關部門審議。
3、經審批同意後,由區政府指定機構進行回購。
(二)回購
1、回購前,若該套配售房存在銀行抵押關係的,配售房獲得者應先還清銀行貸款,解除抵押關係。
2、區政府指定機構與配售房獲得者簽訂回購協定。
3、協定生效後,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回購交易中其他應付款項按實際發生額各自承擔。
4、該配售房人才所在工作單位已交納配套資金的,配套資金予以退還原申請單位。
六、其他規定
(一)人才獲得配售房後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上海市個人信用徵信管理試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由區政府指定機構限期將所購配售房按照配售時優惠購房總價收回。
1、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2、在未獲得該配售房完全產權期間,擅自將該配售房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用於購買配售房貸款以外的抵押、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且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二)享受配售房政策的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三年內不得享受本區任何相關的人才住房政策,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真實情況的;
2、為本單位不符合條件或非本單位員工申請的;
3、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取得配售房完全產權期間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上報的;
4、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推卸相應職責或拒不配合的。
(三)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向嘉定區監察局檢舉違反本辦法的組織或個人。
(四)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執行,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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