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邊衝突規範,又稱“個別衝突規範”、“單方衝突規範”、“不完全衝突規範”。是指直接規定某種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某國法的衝突規範。其特點是在它指向適用外國法時就不能再指向適用內國法,或者在指向適用內國法時就不可能再指向適用外國法。例如《法國民法典》第3條規定,不動產,即使屬於外國人所有,仍適用法國法。又如《蘇俄婚姻家庭法典》第162條規定,外國人在蘇聯境外按照有關國家的法律結婚,在蘇俄承認有效。還有在某種條件具體指明應當適用哪一個外國法的。
基本介紹
定義
類型
- 直接指明只適用內國法的單邊衝突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契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契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契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又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規定,“不動產,即使屬於外國人所有,仍適用法國法”。
- 直接指明只適用外國法的單邊衝突規範。例如1926年英國《(非婚生子女)準正法》第8條規定,“子女是否因雙親的事後婚姻而準正,如果該婚姻締結時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國,適用該住所地法”。對英國法院而言,其指引的結果可能是適用英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