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要與
進口保理商簽署保理分協定,再由出口商所在地的一家銀行與進口保理商簽署保理總協定,它只起到傳遞函電及劃撥款項的功能,所以單保理存在以下缺點。
(1)出口商與
進口保理商處於不同國家它在當地找不到一個能為其承當保理者的機構,出現業務問題時交涉比較困難。
(2)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只能辦理傳遞函電的工作,不承擔
保理業務的責任和風險,因此對於開拓業務沒有積極性。
(3)
進口保理商直接對
出口商負責,缺乏出口國的金融機構的幫助,難以準確地掌握出口商的履約能力,以進行全面的業務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