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亞工業免稅區法》,本法闡述工業免稅區的成立和清算規則,工業免稅區的管理規則以及行政管理和服務/監管機構的成立和運行規則,為工業免稅區企業確定補充條件和稅收優惠及園區運行相關的事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喬治亞工業免稅區法
- 目的:是為經濟行為提供有利環境
- 闡述:工業免稅區的成立和清算規則
- 類別:檔案
內容,時間,
內容
第1條 法律範圍和目的
2、本法的目的是為經濟行為提供有利環境,並促進資金和技術流向喬治亞。
第2條 喬治亞關於工業免稅區的法律
與工業免稅區有關的關係由本法、《喬治亞海關法》、《喬治亞稅法》和其它標準法令進行規範。
第3條 工業免稅區
1、工業免稅區是由《格海關法》確定的免稅區,免稅區內適用補充條件和稅收優惠。
2、工業免稅區是喬治亞領土的一部分,有確定的邊界,並由本法賦予其特殊地位。
3、工業免稅區是在一定期間內為經濟行為劃撥的,在區內開展活動的當事人服從由本法確定的特殊經濟和法律制度。
4、地方自治機構的權力不適用於工業免稅區。
5、工業免稅區可在任何超過10公頃的區域上設立,受喬治亞法律保護的區域除外。
6、工業免稅區的設立、安排和運行規則由喬治亞政府決議確定。
7、進出海關檢查站按《喬治亞海關法》在工業免稅區設立。
第4條 工業免稅區的成立
1、工業免稅區可以設立:
(1)由喬治亞政府的動議;
(2)根據自然人或法人實體——發起人(此後稱“發起人”)的要求。
2、工業免稅區的成立必須由發起人提供擔保,擔保的金額和條件由喬治亞政府關於工業免稅區的成立、安排和運行規則的決議確定。
3、成立工業免稅區的決定由喬治亞政府作出。
第5條 應發起人要求成立工業免稅區
1、發起人向喬治亞政府遞交成立工業免稅區的申請,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的身份資料;
(2)工業免稅區邊界識別;
(3)工業免稅區安排的規劃;
(4)公共登記機構證明歸發起人或其他人/人們的土地產權摘錄。需要產權人表示同意在各自土地上成立工業免稅區。
(5)符合喬治亞立法規定成立工業免稅區條件的證明,或成立工業免稅區條件的義務在喬治亞政府決議確定的期限內完成。
2、工業免稅區在本條第1(5)款規定的義務履行後才能開始運行。
3、喬治亞政府自收到本條第1款要求的申請起,50天內考慮並作出成立工業免稅區的決定或給發起人有根據的拒絕。
第6條 應喬治亞政府要求成立工業免稅區
1、在本法第4條第1(1)款規定的情況下,喬治亞政府或其它任何由其授權的國家機構宣布招標選擇工業免稅區的發起人。
2、喬治亞政府或其它任何由其授權的國家機構確定本條第1款項下的招標條件和招標委員會的成員資格。
3、在喬治亞政府動議的情況下,工業免稅區成立在國有土地或/和通過協定與地方自治機構——在其所有權的區域上。
4、在本法第3條項下的土地,其所有權或建築物權租賃不超過59年。
第7條 工業免稅區企業
1、工業免稅區企業可以是任何組織法律形式的企業,根據喬治亞關於企業註冊法律規範在工業免稅區進行註冊。
2、在工業免稅區註冊的企業在該區內開展活動。在工業免稅區外註冊的企業(喬治亞的和外國的)通過在該區內註冊的常設企業開展活動。
3、工業免稅區企業作為外國企業的常設辦事處在喬治亞其它區域(工業免稅區外)開展活動。
4、發起人或/和管理人不以工業免稅區企業出現,必須根據喬治亞法律在喬治亞其它區域(工業免稅區外)註冊。
第8條 工業免稅區的條件
1、在工業免稅區的支付可以任何貨幣進行。
2、工業免稅區企業與喬治亞企業之間的支付可以任何貨幣進行。
3、以喬治亞政府決議,在工業免稅區內為特定行為獲得許可證/特許的義務可以廢除或根據喬治亞“許可證和特許法令”簡化規則以獲得許可證/特許。
4、不得將工業免稅區內的建築物用於居住。
第9條 工業免稅區內的稅賦
1、與工業免稅區稅務相關的問題由喬治亞《稅法》和《海關法》進行規範。
2、利潤稅僅對那些在工業免稅區內根據喬治亞《稅法》獲得國際企業地位的企業適用。
3、外國貨物進口到工業免稅區免徵增值稅。
4、在工業免稅區內開展的活動免徵增值稅。
5、工業免稅區內的財產免徵財產稅。
6、外國貨物進口到工業免稅區免徵海關稅。
7、在工業免稅區內生產的貨物從工業免稅區進口到喬治亞其它區域(工業免稅區外)免徵海關稅。
8、工業免稅區內的職工在收入申報基礎上繳納所得稅。
第10條 貨物進口/出口到/從工業免稅區
1、喬治亞貨物進口到工業免稅區被視為貨物出口。
2、從工業免稅區出口貨物到其它國家可被視為貨物出口。
3、當貨物從工業免稅區運輸到喬治亞其它區域時,服從《喬治亞海關法》項下的海關申報手續。當使用租賃貨物轉為自由流通的海關手續,在工業免稅區內生產的貨物,不論其金額,僅服從增值稅。
4、當貨物進口/出口到/從工業免稅區時,海關申報和海關控制規則由《喬治亞海關法》進行解釋。
第11條 工業免稅區允許的行為
1、工業免稅區對生產或加工任何貨物或提供服務開放,本法第12條規定的行為除外。
2、喬治亞經濟發展部直接或通過代理,簽發證實貨物產自工業免稅區的喬治亞原產地證明。
第12條 工業免稅區禁止的行為
1、下列行為在工業免稅區內禁止:
(1)武器和彈藥生產,武器和彈藥交易;
(2)原子能和輻射物質生產,原子能和輻射物質交易;
(3)進口,儲存,生產或/和銷售麻醉和作用於精神的物質;
(4)進口,儲存,生產或/和銷售消費品貨物,本條第2款規定的除外。
2、消費品貨物可帶入工業免稅區,供不被視為貨物出口的現場使用。
3、根據喬治亞政府關於工業免稅區成立、安排和運行規則的決議,一些行為可能強行禁止和限制。工業免稅區服從工業免稅區成立之前可能實行的禁止或限制。
第13條 工業免稅區服務/監管機構
1、在工業免稅區設立為工業免稅區運行所必需的國家機構的代表處,並服務在區內註冊的企業。
2、通過喬治亞政府決議,本條第1款所述的一些代表處可能被合併成一個服務/監管機構。
3、喬治亞政府對工業免稅區的運行實施監管。
4、工業免稅區的安全監管由單獨的國家機構實施,除非該機構被批准到服務/監管機構下。
第14條 工業免稅區的管理人
1、工業免稅區由管理人進行管理。
2、管理人的職能可由發起人或由其任命的人(自然人或法人)設定。
3、工業免稅區的管理人保證遵守工業免稅區內的安全標準。
第15條 爭議解決規則
1、工業免稅區規章(章程)可規定在工業免稅區的爭議中,國家不是通過國際仲裁庭受理和裁決的爭議方之一。
2、通過在工業免稅區獲得註冊,企業承認規章(章程)設定的條款。
第16條 工業免稅區的清算
1、工業免稅區清算的依據是:
(1)效期終止;
(2)發起人申請工業免稅區清算;
(3)法院依喬治亞政府申請作出判決;
2、清算委員會根據發起人與喬治亞政府之間的協定成立。
3、與工業免稅區清算有關的爭議在喬治亞法律確定的規則下複審。
第17條 過渡條款
指派喬治亞政府:
(1)自本法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關於工業免稅區的成立、安排和運行規則的決議;
(2)自本法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對喬治亞《海關法》、《稅法》和《許可證和特別許可法》修改,使之與本法保持一致。
(3)自本法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建設工業免稅區的簡化規則。
第18條 最終條款
1、本法除第1-16條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第1-16條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喬治亞總統 米哈伊爾·薩卡什維利
時間
2007年7月3日於提比里西,第N5175-RS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