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轉世辦法

民國時期,國民政府為加強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管理,參照清時舊例制定,凡1 3條,於1936年2月lc日正式公布:泫辦法對活佛轉世作廠具體規定:如”喇嘛圓寂後應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備案,由其高級徒眾尋找具有靈異之同年齡幼童!人,以為該喇嘛之呼畢勒罕候補人,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查核分別掣籤”.“在西藏境內者,由蒙藏委員會咨行駐藏辦事長竹會同達賴喇嘛繕寫名簽入於拉薩大昭寺供奉的金瓶內,公同掣定,如達賴喇嘛未經轉世,應由駐藏辦事長宮會同班禪額爾德尼或護理達賴喇嘛印務人員行之”:還規定.在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等的呼畢勒罕掣定後,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批准後,派大員前任照料坐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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