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喀什地委辦公室、喀什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修改喀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喀黨辦發[2012]04號),設立喀什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為喀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附則,

職責調整

1、將原建設局委託城市綜合執法大隊進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職責劃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將原建設局承擔的公交客運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局;
3、將原建設局承擔的建築行業、建築市場安全質量、市政公用行業管理的職責與原房產局承擔的房地產行業、產權產籍、物業、住房保障等管理職責進行整合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研究制定我市建設事業的政策、法規以及建設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全市建設事業進行行業管理。
(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物業管理髮展規劃以及建築節能、建設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城鄉規劃、持續發展規劃和城鄉勘察工作;參與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詳細規劃、風景名勝規劃、村鎮規劃及相關的專業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
(三)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行業標準以及自治區地方標準和城市建設的相關標準,監督指導各類建設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負責管理全市區建築業活動,培育和規範建築業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管理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及建築行業勞保統籌工作。
(五)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使用鑑定的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對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燃氣等市政公用行業的管理;組織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計畫,產業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長遠規劃;會同審定公用事業價格,監督檢查公用事業服務工作。
(七)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維修、租售和監督管理以及相關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工作。
(八)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計規範和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九)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建設行業的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住房維修基金的監管責任,確保全市維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責任。負責建築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管理;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工作;組織制定建設新科技推廣、套用政策;負責建築標準化工作;管理建築節能專項資金和牆體材料改革基金。
(十三)承擔物業公司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喀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1、負責綜合協調局黨政工作,組織協調局黨委、局行政重大工作安排部署的貫徹落實,督促檢查局領導下達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受局領導委託牽頭或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及各科室工作。
2、起草和整理本局重要文稿、檔案、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負責黨委、行政會議安排、通知及會議紀要整理工作;負責單位日常紀律和機關正常工作管理;負責辦理人大、政協的各類提案、議案的答覆等工作。
3、負責電子政務信息的收發,各類檔案的列印、收發、登記、編號、分送,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借閱工作。
4、負責後勤保障工作,做好機關日常的接待工作及機關車輛管理工作。
5、負責局機關財務;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等國家、自治區專項資金的審計、統計、會計、出納工作;負責下屬單位建設項目資金及固定資產的審計、統計、會計、出納工作。
6、負責全系統的穩定、信訪、安全保衛及應急管理工作。
7、負責城市建設現狀圖片、重大項目圖片的收集,對外宣傳及相關信息的公示。
8、負責全局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重大調研並擬訂政策;承擔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組織人事辦公室
1、承擔黨務、紀檢、監察、組織、機構編制、人事、精神文明工作;
2負責全系統的計畫生育和工、青、婦工作;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3、負責機關效能、創新工作,開展“爭先創優”等活動。
(三)建築行業管理辦公室
1、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建築行業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建築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遠規劃,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業市場;
2、負責項目報建、施工許可、契約備案、建築業企業資質核准備案、工程竣工結算備案等審批手續的複審工作;定期組織建築市場從業單位的考核工作和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用錄入和企業不良行為的認定工作;協助領導處理突發性事件;
3、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監理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及工程師監理資質的審核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和自治區標準定額和行業標準;
4、完善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配合做好全市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企業及從業人員業績信用行為的記錄和錄入工作;
5、指導、監督和管理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擔保、勞保統籌等工作,並負責工程契約和竣工報告的備案管理;
6、負責起草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依法監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7、負責全市建材信息的採集、發布;負責建築行業國家定額、取費的執行及監督和指導工作。
(四)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負責組織建築市場安全生產專項、日常檢查工作,組織建築行業安全事故調查,查處各類違章違法案件,及時消除各類隱患;
2、負責全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巡視檢查,組織開展相應的專項檢查、日常督促等執法活動。
3、負責對參建各方質量、安全行為的監督,收集、整理、核實工程中有關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行為記錄。
(五)市政公用行業管理辦公室
1、負責編制城市供水、排水、供熱和燃氣等市政公用行業規劃,負責對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工作;
2、負責發放全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業的特許經營許可,制定市政公用事業行業的技術、運營、服務、供應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
3、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公用事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市政公用事業運行情況,提供政策諮詢,協調解決公用企事業單位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民眾投訴受理和協調處理工作;
4、負責協調處理冬季供熱相關問題;
(六)住房改革與發展辦公室
1、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及地區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法規政策;負責有關房改房、集資建房政策的草擬和解釋工作;
2、負責全市各行政事業單位集資建房的審批工作;做好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清理和規範糾正集資建房工作。及時上報相關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信息和全市職工住房補貼情況。
3、負責集資建房前期手續的辦理、建設、申請人員資料審核、房款登記以及後期竣工集資建房的分配、辦理入住手續、辦理房產證、配合物業公司做好管理等工作。
4、擬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物業公司的市場管理及行業管理;依法監管物業管理招投標;承擔市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指導和監督各級維修基金的管理;
(七)房產行業管理辦公室
1、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及地區有關房地產業的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對房地產市場實施行業管理;
2、負責市區各類房屋產權的登記、變更和抵押管理工作,確認房屋權屬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負責市區房產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市區房產交易管理工作;負責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轉讓、出租、抵押審批;負責組織和開展全市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辦理房屋租賃證。
3、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房地產開發資質審批、備案和房產經紀服務機構、評估機構的資質進行管理。負責對市區房產市場進行監管;對房產經紀、房地產開發、房產估價、測繪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查處房產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4、負責依法制定實施房產檔案工作的任務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房產檔案的收集、歸納、整理、組卷、保管和利用;配合法務部門做好涉案房產的查封工作;提供房產檔案的查詢服務;
(八)住房保障辦公室
1、參與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報住房基金和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計畫;擬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標準;
2、負責監督市本級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拆除重建和改造以及住房公共配套等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維修工作。
3、負責監督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分配、出售、出租、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監督對國家、自治區租賃補貼的發放與監督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喀什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其中:領導職數8名,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附則

本規定由喀什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喀什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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