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3號)和地委辦公室、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喀黨辦發〔2019〕2號)制定。

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喀什地區行政公署直屬特設機構,為正縣級。

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行政公署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行政級別:正縣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根據地區行政公署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地區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對各縣(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向地區行政公署報告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情況。
(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所監管企業黨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職責。指導監管企業做好黨的建設和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通過法定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工會、青年、婦女和信訪等工作。
(四)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加快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
(五)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穩定責任、社會責任。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承辦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組織實施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指導企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七)根據監管清單,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重大項目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中央企業和援疆省(市)國有企業產業援疆工作;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國有產權轉讓及交易行為;負責所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強化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九)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黨委和機關日常工作運轉;負責機關文電、會議、督辦、保密、信息化、財務等工作; 起草重要檔案、報告、領導講話等; 負責對委內科室和有關方面發現、移交的問題進行分類處置;負責聯繫所監管企業應急管理、維護穩定等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工作。
(二)統計監督科。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大理論問題研究工作;綜合指導監督各縣(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加強合作;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綜合分析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風險管控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向地區行政公署報告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情況;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指導意見;組織實施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指導企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制定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承辦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執行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地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相關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和境外投資進行監管。
(三)產權管理科。研究提出完善地區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核准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等;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指導審閱監管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承辦所出資企業公司章程審閱工作;指導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安置工作;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制定所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職責追究倒查機制;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隊伍建設,負責外部董事日常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央企和援疆省(市)國有企業產業援疆的銜接、服務、組織、協調等工作。
(四)企業黨務工作科。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和黨組織關係歸口國資委黨委管理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工作、意識形態及企業文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反分裂鬥爭教育等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黨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工會、青年、婦女,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指導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信訪工作;負責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所監管企業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督辦信訪事項的處理;指導所監管企業推進法治信訪建設;負責提出機關和監管企業幹部職工管理制度;承辦機關和監管企業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負責機關黨群、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離退休幹部工作;研究起草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有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指導監管企業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編制13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