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業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地區新型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綜合性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擬訂地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擬定喀什地區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地區產業合理布局和結構調整,促進城鄉產業協調發展;組織協調重點產業調整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的制訂與實施。
(三)監測分析全地區工業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工業經濟運行;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運行中煤電油氣運綜合協調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擬訂的行業專項規劃、計畫、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鹽業行業管理;負責民爆行業管理;指導輕工、紡織、建材等行業管理。指導地區範圍內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的工作。
(五)負責地區工業、信息產業及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改造投資管理;擬訂技術改造投資的有關政策措施;研究和規劃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方向和布局;負責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審核、備案。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擬訂裝備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裝備製造產業發展工作。
(六)推進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及信用擔保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人員的培訓,協調解決企業用工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企業智力引進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地區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七)負責地區實現工業節能目標的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法規、規劃、政策;推進地區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組織協調地區有關清潔生產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地區工業節能執法工作。負責規口管理地區行政區劃內的散裝水泥行業發展和新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八)組織執行自治區電力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電力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許可;參與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協調解決電力生產、運營和供應中的重大問題;負責保障重點用電,協調電力調度工作。
(九)負責地區有關園區建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園區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園區建設綜合協調工作;監測園區發展和經濟運行情況。
(十)擬訂輕工業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行業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政策性建議;負責輕工業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和產業發展。
(十一)負責協調推進紡織服裝產業帶動就業工作;負責地區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培育發展工作,及時兌現國家、自治區扶持政策;擴大勞動密集型產業就業容量;指導協調衛星工廠建設。
(十二)負責推進地區信息化工作;指導、協調經濟社會各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推進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的互聯互通及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共享;統籌指導工業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指導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信息服務業發展;指導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建設;協調電子信息產業重大專項實施。
(十四)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承擔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承擔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安全保衛和值班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年度考核、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法規科。綜合研究分析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經濟運行、結構調整、產業發展等重大問題,及時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民爆行業管理以及相關規劃、政策的實施,依法開展民爆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管;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等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指導普法工作。
(三)運行監測協調科。負責監測分析全地區工業日常運行,分析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形勢,統計相關信息並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和信息化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對地區電力行業進行管理和監督,提出電力產業結構調整意見;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負責電力統計分析、運行監測和信息發布,協調解決電網運行、電力生產和供應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對各類用電進行執法檢查。
(四)企業科。負責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掌握企業基本情況及運行動態;牽頭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落實自治區、地區紡織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實施;負責協調推進紡織服裝產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行業重點項目建設;負責地區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培育發展工作,及時兌現國家、自治區扶持政策;擴大勞動密集型產業就業容量;指導協調衛星工廠建設。
(五)園區管理科。負責貫徹執行自治區和地區有關園區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重點園區建設,承擔工業園區運行監測、考核評價等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協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招商引資作經濟技術綜合協調、服務工作;協調落實國家自治區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合理布局;協調油地關係。
(六)產業規劃和技術質量科。擬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產業政策;指導產業結構調整,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相關產業發展規劃;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審核上報國家技術改造等轉型升級重大項目;負責原材料行業規範和準入;指導行業產業結構調整;落實技術創新政策措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和產學研合作;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落實自治區、地區輕工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輕工業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和產業發展;落實自治區裝備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指導裝備工業固定資產投資、技術創新等工作,協調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和推廣套用。
(七)工業生態和節能綜合利用科。負責落實工業領域綠色發展、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政策;負責工業領域“三高”項目的認定、退出等工作;組織實施工業節能執法監察、能效管理工作;組織推進工業節能、環保、清潔生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套用;推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落實建材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建材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資源綜合利用工作。
(八)電子產業及消費品物流科。擬訂地區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規劃;指導電子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負責國家和自治區電子信息產業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管理工作;指導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建設;指導信息技術在全社會的推廣套用;協調企業信息化、兩化融合建設;指導重要工業領域控制系統、工業網際網路等安全體系建設;引導安全可靠信息產品、系統推廣套用;落實自治區、地區鹽業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措施,負責鹽業行業管理;落實自治區、地區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落實物流基地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標準,承擔地區減輕企業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編制26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4名。
其他事項
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