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3號)和地委辦公室、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喀黨辦發〔2019〕2號)制定。

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落實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全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措施,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統籌城鄉就業政策,擬訂地區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地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措施辦法,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承辦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組織並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落實自治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解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地區內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推進地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地區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喀(回喀)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地區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地區評比達標表彰和自治區級表彰推薦等工作,承辦以地委、行政公署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區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的實施意見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修志、建議提案答覆、政務公開、保密工作;綜合管理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口扶貧幫扶;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承辦行政公署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政審;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社會團體的管理;承擔地區評比達標表彰,承辦地區表彰獎勵活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調解仲裁管理科。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諮詢;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新聞發布;承擔規範性檔案管理有關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資格證件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調解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牽頭組織機關“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擔有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跨地區、有影響力的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三)勞動監察和信訪科。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縣市開展勞動監察執法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大案要案、跨地、跨縣市案件進行指導協調;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政策,監督、指導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四)財務和基金監督科。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基建、政府採購;負責有關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務內控管理和監督工作;承擔局財務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辦法;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就業促進和職業培訓科(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擬訂就業創業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全方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牽頭擬訂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的措施辦法,承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派遣、“三支一扶”計畫實施等工作;負責公益性崗位開發及人員招募管理工作;擬訂國(境)外相關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工作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牽頭負責就業信息化建設,承擔就業統計監測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技能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考核能力水平評價政策;擬訂地區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地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負責地區內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政審批許可工作;組織實施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艱苦邊遠地區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科技副縣(市)長、副鄉(鎮)長選派及科技特派員工作。
(六)事業單位管理科。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按規定承辦事業單位科級幹部提拔審查備案、監督及人員調配事宜;研究制定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戒、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承辦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推薦工作;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落實繼續教育政策,負責繼續教育基地的評估認定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喀(回喀)工作或定居政策;制定國(境)外機構在喀什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七)勞動關係和農民工工作科。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實施規範;落實自治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落實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企業勞動模範評定推薦工作;開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八)工資福利科。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和完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加強工資分配管理;落實統一發放工資政策。
(九)養老保險科。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措施和標準;協同基金監督機構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基金的安全運行;指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督導擴面征繳工作。
(十)工傷和失業保險科。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擬訂地區工傷保險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認定和鑑定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工作;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協定服務管理單位準入標準並做好監督規範工作;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人員編制

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34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19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6名。

其他事項

將原地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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