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辦理審批我市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民非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啟東市民政局
- 地點:啟東市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管轄區域
主要職責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辦理審批我市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民非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檢查督促我市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落實;承擔追認革命烈士和審核上報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審核上報革命傷殘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調整;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含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參戰涉核人員生活補助、老復員軍人、老傷殘軍人遺屬生活補助;負責下崗失業志願兵的日常維穩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退伍士官、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協調、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退役士兵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五)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市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和監督救災和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的生產自救工作;指導城鄉關愛救助站建設與管理;負責三峽移民管理。
(六)負責城鄉社會救助,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和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負責重度殘疾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和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慈善(基金會)工作;組織、指導對外地區的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
(七)負責中心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的供養管理工作;指導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建設與管理;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民政工作服務站建設與管理;指導社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城鄉社區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地名管理法律法規,承辦我市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承辦我市行政區劃名稱、自然及人文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標誌;參與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民眾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並貫徹實施。
(十一)貫徹落實和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收養工作的法律法規,搞好收養登記工作。
(十二)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殯葬改革的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市殯葬事業管理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綜合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兒童)救助管理工作。
(十四)草擬我市老齡工作規定、規章;研究提出我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規劃,擬定實施意見,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十五)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和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有關民政業務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民政工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十七)負責局機關民政經費、國有資產、基建任務等項工作;指導鄉鎮民政、直屬單位的民政事業財務工作,負責民政財務內審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八)研究提出加強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的對策、規章、負責幹部職工教育、考核、培訓等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