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縣審計局,是商都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商都縣審計局成立於1984年,局內設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財金、外資與行政事業審計股,社保、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及政府投資審計股,經貿和經濟責任審計股,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都縣審計局
- 成立日期:1984年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縣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局犁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領導提出年度鄉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民蒸煮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縣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委和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財政資金的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國家投資和以國家、自治區、市政府和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鄉科級黨政、企事業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自治區、市和縣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乃妹祝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依法核查我縣社會審膠朵乎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在上級審計部門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縣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理、信息、檔案和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後勤、信訪、督查、保密、信息、網上名稱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和會議材料、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督促審計計畫、方案的落實和執行;編報全縣審計業務統計報表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組織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承擔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
負責起草縣級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制度;組織對機關、社會審計組織(不含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制定縣審計審理覆核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夜采肯決定審計移送處理等法律文書進行審理。
(二)財金、外資與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對縣直各部門、鄉鎮盼翻遷講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縣國有金融機構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依法授權審計中央、自治區駐縣金融、保險等機構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負責審道洪盛諒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給我縣貸款、援助撥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縣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資產、負債、損益凊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直行政機關和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社保、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負責審計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和社會捐贈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管理的農牧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業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部門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固定資產投資及政府投資審計股。對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負責為主的經營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市審計局授權的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負責財政出資的基礎設施、公益性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與相應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的審計監督;組織相關專項投資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貿和經濟責任審計股。負責直接審計縣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投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並組織對全縣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
起草縣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承擔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縣委、政府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縣級預算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國有及國有控投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縣委組織部委託的其他領導幹部的責任審計工作;制訂企事業單位(行業、系統)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制度和辦法,開展專題審計調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理、信息、檔案和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後勤、信訪、督查、保密、信息、網上名稱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和會議材料、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督促審計計畫、方案的落實和執行;編報全縣審計業務統計報表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組織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承擔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
負責起草縣級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制度;組織對機關、社會審計組織(不含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制定縣審計審理覆核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局機關的審計報告、決定審計移送處理等法律文書進行審理。
(二)財金、外資與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對縣直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縣國有金融機構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依法授權審計中央、自治區駐縣金融、保險等機構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給我縣貸款、援助撥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縣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資產、負債、損益凊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直行政機關和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社保、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負責審計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和社會捐贈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管理的農牧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業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部門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固定資產投資及政府投資審計股。對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負責為主的經營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市審計局授權的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負責財政出資的基礎設施、公益性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與相應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的審計監督;組織相關專項投資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貿和經濟責任審計股。負責直接審計縣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投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並組織對全縣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
起草縣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承擔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縣委、政府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縣級預算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國有及國有控投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縣委組織部委託的其他領導幹部的責任審計工作;制訂企事業單位(行業、系統)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制度和辦法,開展專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