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陝西省各級政府及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陝西省各級政府及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是一項政府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現將《陝西省各級政府及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轉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27日
陝西省各級政府及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督查方案〉(試行)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指導思想,按照“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相結合”,以及“管行業必須管環保”“誰決策,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體系及問責制度。
第四條 政府及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級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有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環境保護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實施綠色發展戰略,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環境保護重大政策及措施,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三)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水、土壤、噪聲和核與輻射等環境污染防治,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推廣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五)健全完善以環境保護責任制為核心,包含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等制度的環境保護制度保障體系。
(六)建立並落實政府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制度,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力度,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
(七)健全環境污染應急救援體系,制訂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八)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監督檢查和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領域、重點時段環境保護專項整治,督促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環境隱患。
(九)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關,逐步淘汰不符合環保產業政策和不具備環保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打擊生產、經營、建設等領域的各種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十)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職責部門環境保護責任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工作責任: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法規和制度,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進行綜合協調,對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進行監督考核。
(二)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三)組織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審批、發放排污許可證。
(四)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組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負責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並負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事件的應急環境監測。
(六)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調查、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協助地方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
(七)監督管理企業事業單位的排污行為,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依法徵收排污費。
(八)對核設施、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電磁輻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放射性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九)對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和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
(十)擬訂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十一)負責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十二)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省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組織開展先進適用環境保護技術、設備的推廣套用,開展國內和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和交流。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工作責任:
(一)提出符合環境保護的國民經濟發展、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
(二)承擔組織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
(三)組織擬訂全省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大問題,綜合協調促進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的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省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
(四)提出淘汰電力行業落後產能年度目標任務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採取綜合性調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產品的市場需求。
(五)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六)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地區,在安排投資項目時應從嚴掌握,實行項目“區域控制”。
(七)落實環保電價和差別電價政策,及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收費等有利於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的價費政策,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
(八)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推動節能降耗工作,協調和推進清潔生產,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制訂和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
(九)協調重污染天氣應急狀態下的能源保障調度;督導電力行業編制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應急預案,並對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督導電力部門和企業依法對環境違法企業採取停、限電等措施,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對電力企業破壞生態和環境污染事件進行查處。
第八條 教育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幼稚園、中國小停止戶外活動和停課應急措施。
(三)配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好“綠色學校”創建活動。
第九條 科技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環境保護科技項目的立項申報。
(二)推動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引進、推廣和轉化。
(三)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套用,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著力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整體水平。
(四)組織開展全省重污染天氣預防、應對等科研工作,加強基礎科研能力儲備。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工作責任:
(一)執行符合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指導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企業節能降耗。
(二)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負責做好重點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完成國家下達我省年度淘汰落後產能任務,並將分解落實和完成情況向社會公告。
(三)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制訂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工業結構調整計畫。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黃標車及老舊車報廢淘汰,配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監督管理和機動車環境保護標誌核發工作;在機動車輛定檢時對尾氣檢測不達標或未通過機動車尾氣檢測的,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二)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實施監督。
(三)負責做好環境污染事故的維穩工作,依法查處涉嫌構成環境犯罪案件及因環境違法需要給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
(四)對交通運輸、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監督管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六)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妥善處置因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七)制訂並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應急方案;會同環境保護部門落實對超標排放車輛的檢查。
第十二條 監察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對政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二)組織對各項應急預警、回響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執行不力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同級政府年度環境保護資金預算,統籌安排環境保護項目及環境保護部門能力建設。
(二)組織研究和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將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作為有關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三)落實和完善資源及環境保護稅費制度,強化稅收對節能減排的調控功能。
(四)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所需的資金保障,並對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責任:
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制訂環境保護人才引進計畫,引進環境保護專業人才,為提高環境保護隊伍業務、技術水平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門工作責任:
(一)對未按期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不得供給新增建設用地。
(二)對未提供開採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的項目不予核准採礦權。
(三)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生態恢復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打擊處理非法礦山開採行為,吊銷違法企業採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含規劃、城管、環衛和園林)部門工作責任: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對已建成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指導城鎮雨污分流工程和污水收集系統規劃建設,提高污水收集率。
(二)監督管理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計畫和實施,以及城市建築垃圾和餐廚垃圾的管理。
(三)明確污泥處理處置要求,促進污泥資源化利用;制訂生活污泥處置建設規劃,負責對已建成污泥處置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四)制定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建設規劃,負責對已建成中水回用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制定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濕地利用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
(五)負責對城市建成區內揚塵污染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施工工地、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揚塵污染防治監督。
(七)制訂落實重污染天氣城市揚塵控制方案,組織、落實城市揚塵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工作責任:
(一)依法對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研究提出綠色交通制度體系框架,加強交通運輸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推廣套用。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公共運輸運力保障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水利部門工作責任:
(一)劃定河道禁採區、規定禁采期,依法查處河道違法采砂行為。
(二)負責全省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預防監督和監測預報工作。
(三)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四)負責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及河道採砂場進行監管,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河道排污口進行監管,特別是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污口的監督管理;負責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監督管理。
(五)加強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管理,負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值排污總量意見。
第十九條 農業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及監督管理,推廣科學施肥、施藥和農膜回收利用技術。
(二)負責規模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三)負責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四)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依法對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林業部門工作責任:
(一)組織編制林業生態環境建設規劃。
(二)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和造林綠化。
(三)負責保護和恢復森林、濕地生態系統及荒漠化防治。
(四)負責陸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恢復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和生長環境。
(五)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門工作責任:
(一)堅持“環保優先”,嚴把招商引資環境保護準入關口。
(二)負責報廢汽車拆解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三)負責對成品油銷售對接,做好油品經銷企業油品升級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工作責任:
(一)協調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共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重大宣傳活動。
(二)協助環境保護部門督促新建廣播電台、電視台等落實電磁輻射設施申報登記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衛生計生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棄物收集分類、暫存、送交集中處置單位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對醫療廢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
(三)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輻射事故醫療應急。
(四)制訂重污染天氣衛生應急預案,組織醫療救治,及時監測、處置重污染天氣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防病知識宣傳。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門工作責任:
(一)實施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二)加強大氣、水、固體廢棄物及放射性物質等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強化對環境保護財政預算和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推動政府依法增加環境保護財政投入,監督有關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三)對環境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分析財政投入與項目進展、事業發展的合法、合規、效益等情況,推動環境保護政策落實到位。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根據環境保護部門抄告的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主體,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對未按期淘汰落後產能或被政府責令關閉取締的企業,不予辦理生產許可證,已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依法撤回。
(二) 監督生產企業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負責環境監測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編號、發布和報備。
(五)負責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管和執法查處。
(六)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建立完善成品油標準體系、檢測體系、質量監督檢查體系,嚴格生產許可制度,加強對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及風險監測。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監督檢查,指導監督行業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範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環境污染。
(二)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聯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應急處置,依法對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責令關閉的餐飲經營單位或個體,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統計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
(二)負責提供環境保護指標體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三十條 旅遊部門工作責任:
(一)制定實施旅遊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科學合理利用旅遊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類旅遊景區景點、旅遊賓館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地震部門工作責任:
配合環境保護部門防範和應對地震災害次生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氣象部門工作責任:
(一)製作和發布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等級預報和霾天氣預報、預警,以及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二)聯合環境保護部門制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方案,會同有關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會商,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應急工作,聯合環境保護部門製作和發布空氣品質預報,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三十三條 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除按上述規定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外,還應認真做好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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