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或稱商事法,從學理意義上講,是指調整有關商事主體在營業過程中形成的商事關係的一系列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法本體論
- 學理意義:形式上的商法與實質上的商法
- 規範意義: 廣義的商法與狹義的商法
- 代表性觀點:持續性營業關係說
概念,調整對象,源流,
概念
(1) 學理意義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與實質上的商法
(2) 規範意義上的商法:廣義的商法與狹義的商法
調整對象
代表性觀點
(1)持續性營業關係說 。 (2)企業關係說 。 (3)商事行為關係說。 (4)商事交易關係說。 (5)特殊民事關係說。 (6)經營性財產關係說。
商事關係的界定
商法之調整對象,是指商事主體在營業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定的利益分配關係,這種特定的利益分配關係,我們可以稱之為營業關係。
營業關係的基本特徵
(1)私人性。
(2)財產性。
(3)營業性 。
體現著鮮明的營利目的性;存在於動態的營運之中 ;
表現為財產權能的分離形式 ;適用於特殊的財產責任原則
營業關係的類型
1、契合各種生產要素使營業組織的人格化。
2、為財產權利價值形態轉換提供制度模型。
(1)財產資本化。
(2)資本證券化。
(3)財產、資本、證券的數據化。
源流
商法的源
1、古代與中世紀商法:從習慣商法到共同商法
(1)古代商事習慣性規範。
(2)中世紀商人法。
2、近代商法:從共同商法到國家商法
3、當代商法:從國家商法到國際商法
商法的流
1、大陸法系商法
(1)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客觀主義——商行為中心主義的立法體制
主觀主義——商人中心主義的立法體例
折中主義的商法立法範式
(2)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統一民法典模式
單行法模式
2、英美法系商事立法
英國商法
美國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