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異議程式

商標註冊異議程式,對商標管理機關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異議人在法定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註冊異議程式
  • 釋義:異議人在法定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程式
簡介
在中國,異議人應當在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準予註冊決定,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此時異議人還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註冊決定作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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