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裁定

商標爭議裁定是指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業務部門對商標註冊人對他人註冊在後的商標與自己註冊在前的商標相同或相似而提出的反對意見做出的裁定。

進行裁定的條件
(1)申請人是商標註冊人,其商標註冊的日期應先於被爭議商標的註冊日期。
(2)申請爭議裁定必須在被爭議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馳名是你根本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爭議的兩個商標必須涉及同一種商品或類似的商品。
(4)爭議的兩個商標在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上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不得對核准註冊前已提出過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申請爭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裁定申請書審查後,通知有關當事人,限期提出答辯。委員會在聽取各方意見,並分析研究後,可做出維持或撤銷的終局裁定,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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