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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窮竭是智慧財產權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它在傳統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和商標三大領域得到廣泛認可。人們運用該理論來分析、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但是通過學習研究卻認為,在商標權領域並不存在權利窮竭問題。理論界所說的商標權窮竭至多可看作是對商標權的一種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權窮竭
  • 範圍:智慧財產權法
  • 類型:原則
  • 定義:對商標權的一種限制
內容,含義,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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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同屬智慧財產權,且為傳統智慧財產權的三大支柱,為何專利、著作權均適格獄芝用權利窮竭而惟獨商標權不存在權利窮竭問題?筆者認為這與三大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性質的差異及權利窮竭適用的範圍不同有關。 從權種陛質上說,儘管專利、著作權、商標權都是民事權利,均屬私權,但是專利、著作權和商標權還是有些差別,即專利和著作權屬於創造性成果權利,而商標權則屬於識敬譽別性標記權。專利權作為創造性成果權,專利權人可以在沒有他人同其競爭的條件下從事專利產品的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等活動,並由此實現自己的經濟淋殼拔利益。同理,著作權人也可通過獨占性的複製、發行其作品而取得經濟利益。對於投放到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著作權作品,權利人通過獨占銷售已實現了其經濟利益,智慧財產權的功能已經實現。戶乎阿獄因此對該投放市場的產品,權利人不應再加以控制,權利人的獨占銷售權或發行權一次行使完畢。
從權利窮竭的適用範圍來看,專利權窮竭的是對專利產品的使用權和銷售權,著作權窮竭中權利人窮竭的是著作權製品的發行權。專利使用權和銷售權本身屬於專利權的內容,發行權屬於著作權的範疇,且這種使用權、銷售權或發行權直接是對智慧財產權產品的支配權,權利人的創造性成果直接體現在智慧財產權產品上。而所謂的商標權窮竭,商標權人“窮竭”的應該是商標專用權,它是對商標的支配權,而不是對產品的支配權,這一點不同於專利和著作權。如果說商標權窮竭存在的話,那么也是商標權對商標商品銷售權才槳霸立的窮竭,此銷售權並不屬於商標權的內容,Trips協定第16條也未賦予商標權人這樣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說,商標權本身也不會窮竭。

含義

中國理論界關於商標權窮竭的第二種觀點直接來自於《歐共體商標條例》第13條的規定,因此有背騙達必要對《歐共體商標條例》的該規定予以闡釋。在此之前,應先了解歐共體商標權的內容。《歐共體商標條例》第9條“共同體商標所賦予的權利”規定:1、共同體商標應賦予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所有人有權阻止任何第三人未經其同意在貿易過程中使用:(a)與共同體商標相同,使用在與共同體商標所註冊的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任何標誌;(b)由於與共同體商標相同或近似,同時與共同體商標註冊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標誌,其使用可能會在公眾中引起混淆的,這種可能的混淆包括該標誌和該商標之間可能引起的屑乘跨聯繫;(c)與共同體商標相同或近似,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共同體商標所保護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任何標誌,如果共同體商標在共同體內部享有聲譽,但由於無正當理由使用該標誌,會給商標的顯著特徵或聲譽造成不當利用或損害的。2、根據第1款,特別是下列情況,可以予以制止:(a)在商品或商品包裝上綴附該標誌;(b)提供帶有該標誌的商品,將其投入市場或為此目的的持有或使用該標誌提供服務;(e)進口或出口帶有該標誌的商品;(d)在商業文書或廣告中使用該標誌。由此可看出,以商標控制商品流通的權利尤其是在該商標名下進出口商品的權利屬於歐共體商標權的內容。《歐共體商標條例》第13條"共同體商標的權利窮竭"規定:"共同體商標所有人無權禁止由其或經其同意,已投放共同體市場標有該商標的商品使用共同體商標。”從字面意義上來看,該條是對商標權人權利的正當的、合理的限制,即商標所有人對其投放市場的商品,無權禁止他人在該商品上繼續使用其商標。從商標的基本功能來看,這也是商標的應有之義。商標權人不能既同意又反對其商標商品的繼續流通,商標權人既然已經同意將其商標商品投放市場,他就不應再以對商品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為由阻止商標商品的進一步流通,否則就是對商標權的濫用。但結合《歐共體商標條例》第9條對共同體商標權內容的規定看,實質上該條規定蘊藏著更深刻的涵義,那就是歐盟所謂的商標權窮竭指的是商標權人對商標商品銷售權尤其是在該商標名下進出口商品的權利的窮竭,而中國理論界所說的商標權窮竭則是指商標權人自身使用商標的權利窮竭,或者禁止他人在其商品上繼續使用商標的權利的窮竭,根本不涉及商標商品的進出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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