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專業貸款監管資本計量指引

《商業銀行專業貸款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在2008.09.18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銀行專業貸款監管資本計量指引
  • 頒布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8.09.18
  • 實施時間:2008.10.01
第一條 為規範專業貸款監管資本計量,加強對專業貸款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定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定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定的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定,應按照本指引要求計量專業貸款的監管資本要求。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專業貸款是指按照《商業銀行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分類指引》確定為項目融資、物品融資、商品融資和產生收入的房地產等風險暴露。
第五條 商業銀行可以採用內部評級法或監管映射法計量專業貸款的信用風險和監管資本要求。
第六條 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的,專業貸款內部評級體系應達到《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要求,並且在估計違約風險暴露時,還應充分考慮債務人違約後,為促使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投入運營而繼續發放貸款的影響,以確保風險估計的審慎性。
第七條 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的,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計量專業貸款的監管資本要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專業貸款內部評級體系若未能達到《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要求,應採用監管映射法計量專業貸款的資本要求。
第九條 商業銀行可以對專業貸款中的一個或多個子類採用監管映射法,對其他子類採用內部評級法,但不得同時對同一子類的風險暴露採用不同的方法。
第十條 商業銀行採用監管映射法的,專業貸款的內部評級體系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商業銀行應對專業貸款採用一維評級,評級應同時考慮債務人的特徵和債項特徵以及兩者之間的相關性,直接反映預期損失。
(二)商業銀行應最少設定4個非違約級別和1個違約級別。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採用監管映射法的,專業貸款評級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項目融資評級應考慮財務狀況、政治和法律環境、交易特點、項目發起人或債務人實力和擔保全排等5方面因素。項目融資監管評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
(二)物品融資評級應考慮財務狀況、政治和法律環境、交易特點、操作風險、資產特徵、項目發起人實力和擔保全排等7方面因素。物品融資的監管評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
(三)商品融資評級應考慮財務狀況、政治和法律環境、資產特徵、項目發起人實力和擔保全排等5方面因素。商品融資監管評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3。
(四)產生收入的房地產評級應考慮財務狀況、資產特徵、項目發起人或開發商實力和擔保全排等4方面因素。產生收入的房地產監管評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4。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採用監管映射法的,應將專業貸款的內部評級結果映射到“優”、“良”、“中”、“差”和“違約”5個監管評級。商業銀行應參照內部評級與外部評級的映射關係、監管評級與外部評級的映射關係,確保內部評級與監管評級映射關係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一)監管評級“優”,對應外部評級BBB-或以上。
(二)監管評級“良”,對應外部評級BB+ 或 BB。
(三)監管評級“中”,對應外部評級BB- 或 B+。
(四)監管評級“差”,對應外部評級B 到 C-。
(五)監管評級“違約”,不適用於與外部評級映射。
第十三條 上條所稱的優、良、中、差和違約5個監管評級的含義分別是:
(一)監管評級“優”是指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充足且穩定,市場競爭能力和發起人實力強,並落實了全面擔保全排,即使在經濟和行業面臨持續、嚴重問題時,承貸主體仍能償還債務。
(二)監管評級“良”是指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充足且穩定,市場競爭能力和發起人實力良好,並落實了全面擔保全排,但在經濟和行業面臨持續、嚴重問題時,承貸主體可能無法全額償還債務。
(三)監管評級“中”是指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充足,但市場競爭能力和發起人實力一般,擔保全排存在缺陷,導致現金流不夠穩定,承貸主體抵禦經濟衰退和行業波動的能力很弱。
(四)監管評級“差”是指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不確定性很大,市場競爭能力和發起人實力差,承貸主體償債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經濟狀況和市場需求出現好轉,否則承貸主體可能違約。
(五)監管評級“違約”是指,按照《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違約定義,承貸主體已經違約。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採用監管映射法的,若專業貸款的內部評級標準與監管評級標準不一致,應記錄兩者之間的差異,並向監管部門解釋差異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證明內部評級與監管評級的映射關係,確保兩者的主要特徵相一致。商業銀行應保證其內部評級推翻,不會使映射過程失效。
第十五條 專業貸款的5個監管評級分別對應特定的風險權重,具體如下:
(一)監管評級“優”,風險權重為70%。
(二)監管評級“良”,風險權重為90%。
(三)監管評級“中”,風險權重為115%。
(四)監管評級“差”,風險權重為250%。
(五)監管評級“違約”,風險權重為0%。
第十六條 如果商業銀行或監管部門認為,產生收入的房地產貸款的未來房地產出租收入、銷售收入或土地出讓收入的波動性較大,可提高其風險權重:
(一)監管評級“優”,風險權重為95%。
(二)監管評級“良”,風險權重為120%。
(三)監管評級“中”,風險權重為140%。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貸款,監管評級為“優”的風險權重為50%;監管評級為“良”的風險權重為70%:
(一)貸款剩餘期限不足2.5年。
(二)監管部門認定,商業銀行授信和評級標準比監管評級標準更為審慎。
第十八條 專業貸款的5個監管評級分別對應特定的預期損失比例,具體如下:
(一)監管評級“優”,預期損失比例為0.4%。
(二)監管評級“良”,預期損失比例為0.8%。
(三)監管評級“中”,預期損失比例為2.8%。
(四)監管評級“差”,預期損失比例為8%。
(五)監管評級“違約”,預期損失比例為50%。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貸款,監管評級為“優”的預期損失比例為0%,監管評級為“良”的預期損失率比例0.4%:
(一)貸款剩餘期限不足2.5年。
(二)監管部門認定,商業銀行授信和評級標準比監管評級標準更為審慎。
第二十條 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和附屬檔案4為本指引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採用標準普爾的評級符號,但對商業銀行選用外部信用評級公司不做規定,商業銀行可自行選擇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並保持連續性。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關監管資本要求的計算規則自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實施新資本協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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