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關於通知各地在回民及信仰伊斯蘭教其他少數民族的開齋節對所需食油、牛羊肉應保證供應和適當照顧的指示

根據一九五四年五月二日政務院轉發各省市人民政府關於河北省人民政府對回民節日及其婚喪忌辰供應面、油規定的精神,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生活習慣,加強民族團結,本年度信仰伊斯蘭教民族的開齋節即將到來,對其所需食油及牛羊肉的供應提出如下意見,希研究執行。

基本介紹

  • 發文單位:商業部 
  • 文 號:[55]中商辰字21號
  • 發布日期:1955年05月04日
  • 執行日期:1955年05月04日
全文內容
(一)各地過去在齋月內對食油供應上已有優待規定者,仍可按規定辦理,儘可能與毗鄰地區取得一致,在節期內保證供應,不得脫銷。在條件可能也有必要的情況下,可考慮將六月份食油定量提前供應,請你們自行掌握。
(二)對牛羊肉,除在節期內加強組織調運保證供應外,如有購買活牛羊習慣者,也應給以適當照顧。
(三)為了尊重信仰伊斯蘭教民族的風俗習慣,在牛羊肉調動、儲存、銷售等方面必須與豬肉嚴格分開。
(四)過去各地對少數民族節日優待辦法規定不一,擬作全面了解研究,請各地將以往對各少數民族的各個節日供應或照顧辦法,於節後統一用文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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