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問題解答

《商業特許經營問題解答》是一項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特許經營問題解答
  • 分類:經營問題解答
  • 來源:《條例》第五條
  • 國家:中國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商業特許經營問題解答》是一項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政府頒布的條例。

詳細內容

《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法享有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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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主管部門可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一)特許人不具備《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店一年”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行為。
(二)特許人沒有按照《條例》第八條辦理備案行為。
(三)特許人沒有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進行費用說明和履行報告義務的行為。
(四)特許人沒有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進行信息披露的行為。
特許經營的行政處罰主體是什麼?
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
《條例》規定的對特許人的行政處罰種類有幾種?
《條例》規定的對特許人的行政處罰種類有四種,分別是責令整改、公告、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
特許人在進行信息披露時,應如何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
(一)強化保密意識。特許企業在對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管理層其他成員、直接接觸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員或簽約代表等必須具備強烈的保密意識。
(二)健全保密制度。商業秘密的保護制度不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認定商業秘密能否構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協定。通過保密協定,將保密義務和責任直接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泄密,也有利於進行索賠。
特許人是否應該在與被特許人簽訂契約之前詳盡披露信息?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許人在與被特許人簽訂契約之前,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也應當向被特許人充分披露。但是特許人在披露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時,可以要求被特許人簽署有關保密協定。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主要指什麼?
為使被特許人知曉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的時間以及經驗是否豐富,特許人應該披露其特許經營起始時間、直營店和加盟店的數量和分布地域等。這些信息可以幫助被特許人分析是否能夠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技術支持。此外,特許人還應披露其直營店和加盟店的聯繫方式,被特許人據此可以考察已有的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市場競爭程度等情況。
特許人有哪些信息披露義務?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契約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同時應提供特許經營契約文本。
《條例》為什麼要規定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使被特許人全面、完整、充分地了解特許人必要的信息,據此估算業務的潛在風險和可能獲取的收益,《條例》設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旨在促進公平交易,減少商業欺詐,降低被特許人的經營風險,最大限度保護被特許人利益。
特許人申請撤銷備案應提交什麼材料?
特許人申請撤銷備案時應該提交撤銷備案申請,並說明撤銷備案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備案完成後,已備案品牌新增的被特許人相關信息如何處理?
被特許人信息增加,屬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年報範疇,應該依據《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契約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而無須實時提交。

特許企業要求增加新的特許經營品牌,這種情形屬於備案中的什麼性質?
如新增品牌與之前的備案品牌屬同一類別、同一經營性質,則屬於《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資源信息變更,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如新增品牌與之前的備案品牌不屬同一類別或用於其他經營性質業務的,則屬於增加特許體系,應按照備案申請程式辦理。
特許人是否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備案證明?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備案機關有義務向特許人出具備案證明檔案,證明檔案的格式由商務部統一監製。

備案的有效期限多長?
  
《條例》沒有對特許經營備案的有效期限作出規定,因此,特許人獲準備案後沒有被依法撤銷,備案將一直有效。

《條例》實施之前,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能否視為2007年5月1日之前已經開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條例》實施之前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條例》實施後即成立公司,且公司控股股東與個體工商戶業主相一致,可以視為該公司在2007年5月1日之前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其原有的個體工商戶門店可以視為該公司的直營店。原個體工商戶與被特許人簽訂的契約,須經存續的被特許人同意後,由新公司、原個體工商戶、原被特許人重新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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