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性貸款論

商業性貸款論亦稱“生產性貸款理論”。商業銀行貸款的發放應符合短期性、自我清償性和生產性的要求。自我清償性是指借款人依靠自己的收入歸還貸款; 生產性是指貸款只能用於生產和銷售,而不能用於非生產性用途。這一理論在商業銀行發展初期(1694—1900年) 占統治地位,盛行於19世紀。它認為銀行大多數存款是隨存隨取,貸款應該與存款期限相對應,按償還期限對稱發放貸款。而消費性貸款、房地產及股票抵押等長期性放款,通常不列入自償性範圍,因而通常不予貸款。

這種理論在商業銀行發展初期是合理的,但從巨觀經濟和銀行安全等方面考慮,有其局限性。首先,按生產資料優先增長規律,商業銀行應該發放長期信貸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其次,自償性貸款只提供了虛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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