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激勵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有效回響國家巨觀政策,鼓勵商業保險公司增強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的能力,引導和促進商業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
  • 印發單位:財政部
通知正文,發展歷史,答記者問,

通知正文

關於印發《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財金〔2022〕72 號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關商業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商業保險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激勵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有效回響國家巨觀政策,鼓勵商業保險公司增強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的能力,引導和促進商業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現印發《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請將本文轉送地方商業保險公司執行。
  附屬檔案: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
  財政部
  2022年6月16日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體系,推動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有效回響國家巨觀政策,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更好防控金融風險,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提高運營效率,做優做強國有金融資本,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 42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商業保險公司(含國有實際控制商業保險公司)、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實質性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商業保險公司,是指執業需取得保險許可證的商業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等保險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功能特點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將一個會計年度作為
評價期間,運用適當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商業保險公司
回響國家巨觀政策、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情況,以
及發展質量、經營效益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服務國家巨觀政策和服務實體經濟導向。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要為國家巨觀政策實施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支撐,體現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的導向,以高水平金融服務助力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商業保險公司與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共生共榮。
(二)堅持高質量發展和創新驅動導向。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將短期年度考核與長期穩健經營相結合,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加快轉變發展理念和發展方式,堅守保險保障本源,堅持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升投入產出效率,增強核心競爭力,強化金融服務功能,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三)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相統一。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遵循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政府通過制定規則,發揮巨觀指導作用,維護經濟金融安全。財政部門依法履行金融企業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引導,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四)堅持統一規制和分級管理相結合。財政部負責分
類制定全國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負責採集數據,計算並發布行業標準值,並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商業保險公司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及時、有效、公平,商業保險公司應當提供全面、真實的績效評價數據。績效評價工作以獨立審計機構按照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績效評價財務數據應當由負責商業保險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獨立審計機構進行覆核並單獨出具審計報告;績效評價業務數據應當由負責商業保險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獨立審計機構進行覆核並出具執行商定程式報告。商業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數據應當與按照監管要求報送的最終結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證。
第六條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結果是商業保險公司整體運行綜合評價的客觀反映,應當作為商業保險公司改善經營管理和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確定商業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和商業保險公司工資總額的主要依據。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七條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維度包括服務國家發
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個方面。
第八條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各維度指標具體為:
(一)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包括服務社會民生情況、服務“三農”情況、服務生態文明建設情況、服務
戰略性新興產業情況、保險資金運用投資實體經濟特定領域情況 5 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保險公司堅守“保險姓保”定位,服務國家巨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情況。
(二)發展質量:包括經濟增加值率、綜合費用利潤率、人工成本利潤率、人均淨利潤、人均上繳利稅 5 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保險公司發展質量和效率。
(三)風險防控:包括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SARMRA 評估)得分、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保險資產負債管理量化評估得分、基本情景流動性覆蓋率、綜合賠付率、資產減值準備與總資產比例 7 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保險公司風險防控水平。
(四)經營效益: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分紅上繳比例3 個指標,主要反映商業保險公司資本增值狀況和經營效益水平。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各單項指標的權重分值,依據指標的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具體見《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附1)。
第九條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同時,根據國家巨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客觀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評價數據
第十條 商業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各項績效評價數據資料及時、真實、可獲得。數據來源為監管報表的,應當將監管報表作為證明材料一併報送;數據來源為內部業務統計的,應當對業務統計口徑進行詳細說明。具體包括:
(一)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表;
(二)商業保險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績效評價數據專項審計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式報告;
(四)對各項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和調整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數據來源;
(五)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真實、完整、合理,對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商業保險公司可以申請在賬面數據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申請調整的事項應當為客觀事項且需由審計機構出具鑑定意見。可以進行調整的事項包括:
(一)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產或業務損失的,可把損失金額在當年利潤中加回;
(二)因承擔經國務院批准的政策性業務或落實國務院批准的調控要求導致當年利潤或資產減少且減少比例超過1%(含)的,可把減少金額在當年利潤或資產中加回;
(三)因國家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導致當年利潤或資產發生變動且變動比例超過 1%(含)的,可把影響金額在當年利潤或資產中予以調整;
(四)公司並表範圍、並表比例發生變動的,應當將變動影響績效評價基礎數據的部分作為客觀影響因素,相應對相關基礎數據進行調整;
(五)公司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的影響審計結論的事項對績效評價基礎
數據的影響規模,相應對相關基礎數據進行調整;
(六)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客觀調整事項。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被評價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績效評價數據資料進行審核,並據此開展評價。
第四章 評價方法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特性,分別採用單一評價或綜合評價方式,對各單項指標進行評價計分。
單一評價是指採用行業對標、歷史對標、基準對標、定性打分等評價方法中的一種,對單項指標開展評價。綜合評價是指從不同維度選擇兩種(含)以上的單一評價方法,併合理確定各評價方法權重,通過加權計算對單項指標開展評價。
第十四條 對採用行業對標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快報資料,對商業保險公司數據進行篩選,剔除不適合參與測算的數據,保留符合測算要求的數據,建立樣本庫,統一測算並公布行業標準值,行業標準值劃分為六檔並對應六檔標準係數(見附 2)。
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商業保險公司出現行業性營業收入、盈利下降的,財政部可酌情在計算行業標準值時統籌考慮相關影響因素。
第十五條 對採用歷史對標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基礎數據測算該指標的歷史標準值,歷史標準值劃分為六檔並對應六檔標準係數(見附 2)。
第十六條 採用行業對標或歷史對標的績效評價指標按照以下計算公式,計算該單項指標得分: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本檔基礎分=指標分值×本檔標準係數調整分=功效係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上檔基礎分=指標分值×上檔標準係數功效係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中居於較低的一檔標準值。
第十七條 對採用基準對標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市場數據、行業數據、歷史經營數據、監管數據、巨觀政策要求等因素,確定該指標的對標基準值,並將商業保險公司指標數據與對標基準值比較後,按照相應計分規則計算得出該單項指標得分(見附 1)。
第十八條 對採用定性打分方法的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門、監管部門或受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據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結合監管情況各自打分,以各方打分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該單項指標得分。
第十九條 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得分由各單項指標得分加總形成。
商業保險公司在評價期間發生屬於加分、減分或降級範圍內的事項(見附 2),經核實後,由財政部門以前款績效評價得分為基礎,額外予以加分、減分或下調評價級別,形成該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得分。其中,商業保險公司因重大風險事件、重大信息質量問題下調評價級別的,績效評價得分按照下調後評價級別所處分數區間的下限值取值。對於績效評價加分事項,按照審慎從嚴的原則,如確有符合加分條件的事項,需依據充足,論證充分。對於績效評價減分事項、降級事項,一經核實,從嚴確認。
商業保險公司在評價期間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低於行業標準值中等值水平的,由財政部門以前款績效評價得分為基礎,下調一檔確認績效評價檔次,績效評價得分按照原有得分在對應檔次分數區間內所處百分比位置,在下調後檔次的對應分數區間內同比例取值。
第五章 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包括績效評價得分、績效評價檔次和績效評價級別。
績效評價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 100 分。績效評價檔次是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得分所確定的水平檔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五個檔次(見附 2)。
績效評價級別是對績效評價檔次再劃分級別,以體現同一績效評價檔次內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后重複標註該字母的方式表示,分為AAA、AA、A、BBB、BB、B、CC、C、D、E 十個級別(見附 2)。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績效評價結果通報相關商業保險公司,同時抄送負責商業保險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
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的組織人事部門以及行業監管部門、人民銀行,並以適當方式對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對於年度績效評價檔次達不到中檔的,商業保險公司應當對照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及時總結原因,分析差距,加強管理,改進考核。
第二十三條 當期評價後發現績效評價數據資料不實或有誤且影響評價結果的,財政部門可追溯調整評價結果,並追溯調整與評價結果聯動掛鈎的其他事項結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條 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 5 月日前,一式兩份向財政部報送全套績效評價數據資料。地方商業保險公司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具 體內容和時間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商業保險公司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績效 評價數據資料,商業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或總會計師應當對提供的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商業保險公司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中,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規定要求商業保險公司進行整改和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商業保險公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要求和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安排,做好國
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資料,於每年 4 月底前印發行業標準值。
第二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本地區商業保險公司的績效評價工作。對屬於地方監管職責範圍
內的商業保險公司,確有需要的,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特點,按照從嚴掌握的原則對評價方法進行適當調整。省級財政部門於每年11 月 30 日前,將本地區商業保
險公司的績效評價結果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組織開展商業 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工作應當恪盡職守、規範程式、加強指導。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 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受託開展商業保險公司審計業務的機構及 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工作
各項規定,規範技術操作,確保評價相關工作過程獨立、客 觀、公正,結論適當,並嚴守商業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
對參與造假、違反程式和工作規定,導致評價結論失實 以及泄露商業保險公司商業秘密的,財政部門將按規定督促商業保險公司不再委託其承擔本公司審計業務,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適時組織對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規行為,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規定要求商業保險公司進行整改和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因股權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原由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轉為地方商業保險公司的,或者原地方商業保險公司轉為由中央管理的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調整績效評價結果確認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發展歷史

2022年7月,財政部印發《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

答記者問

問:制定《辦法》的相關背景和意義如何?
答: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建立於2009年,2016年曾進行修訂。現行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制度是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中四類(銀行、保險、證券、其他)評價類別之一,在推動商業保險公司提升經營效益、提高資產質量、堅持穩健經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進入新發展階段,黨中央、國務院對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現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在引導和推動金融企業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引導和激勵仍顯不足,在指標體系設定上對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的差異化定位特點體現的也不夠。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啟動了分行業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修改完善工作,結合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的定位特點,逐步建立差異化的分類考核機制,科學合理評價金融企業的經營水平和社會貢獻,引導和推動金融企業提升治理能力,有效服務國家戰略,促進金融企業和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共生共榮,更好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前期,新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已先行印發實施,《辦法》經過前期研究起草、徵求各方面意見修改完善後,正式印發實施。
總體看,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要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總體要求、以及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重要舉措,相關背景與此前修改完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的背景一致。通過本次修改,旨在建立適應商業保險公司定位特點的新型績效評價制度,進一步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保險姓保”有效服務國家戰略、有效貫徹落實國家巨觀政策,推動商業保險公司堅守保險保障本源,堅持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增進民生福祉、防控經營風險,為商業保險公司穩健運行、高質量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保障支撐。問:《辦法》主要改革思路如何?
答:為適應我國金融改革新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法》緊緊圍繞細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要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問題導向原則,對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制度進行了最佳化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更加突出”:
一是評價導向更加突出服務國家巨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等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貢獻。新增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評價維度,包括服務社會民生、“三農”、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保險資金運用投資實體經濟特定領域等指標,促進商業保險公司更好服務共同富裕、鄉村振興、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更加有效回響國家巨觀政策。
二是評價理念更加突出高質量發展。建立發展質量評價維度,引入經濟增加值率、綜合費用利潤率、人工成本利潤率、人均淨利潤、人均上繳利稅等指標,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加快轉變發展理念和發展方式,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提升投入產出效率和價值創造能力。
三是評價方法更加突出行業、歷史、監管等多角度統籌的綜合評價。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特性,合理選用適當的單一或綜合評價方法,既鼓勵行業領先,也鼓勵自我超越,既合理考慮監管目標,又按照市場原則,考慮正常的出資人回報和股東關切。
四是評價加減分事項更加突出強化合規,“獎優罰劣”。將原有農業保險加分事項納入服務實體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中,並提高權重。同時,合理設定負面清單範圍,突出對企業違規事項的降級扣分,新增發生風險事件和數據失真評價降級,以及違規受罰、無序設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項。
五是評價結果運用更加突出與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領導班子考核等重要事項掛鈎。進一步完善“薪酬與績效匹配、激勵與約束並重”機制,有效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問:《辦法》改革後的指標體系如何設定?如何通過績效評價引導“保險姓保”?
答:本次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改革側重引導商業保險公司發展模式轉型,指標體系從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改革後的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兼顧了考核重點和平衡關係,也與此前修改完善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保持一致。
在具體指標設定上,既體現金融行業共性,又體現保險行業特性;既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分紅上繳比例等與商業銀行一致的共性指標,也注重通過設定保險行業特色指標,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堅持“保險姓保”定位,有效發揮風險保障作用,著力轉變發展模式,持續提質增效,實現高質量發展。一是在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考核維度中,設定社會保障類保險、農業保險、綠色保險、戰略性新興產業保險等特色考核指標,立足於保險保障本源,激勵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有效回響國家巨觀政策,更好發揮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二是在發展質量和風險防控維度中,設定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綜合費用利潤率、綜合賠付率等特色考核指標,引導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注重防控經營風險,不斷提高經營效率。各單項指標權重依據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可適時根據國家巨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進行動態調整。問:《辦法》如何確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結果?
答:一是確定標準係數及對標基準。對於採用行業對標或歷史對標的績效評價指標,按照行業數據或企業歷史數據分段計算指標標準值,劃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低、較差、極差6檔,對應6檔評價標準的標準係數分別為1.0、0.8、0.6、0.4、0.2、0。標準係數是評價標準的參數,反映評價指標對應評價標準值所達到的檔次。對於採用基準對標的績效評價指標,結合各指標特性,根據市場數據、行業數據、歷史經營數據、監管數據、巨觀政策要求等因素,確定相關指標的對標基準值,作為相關指標的評價基準。
二是績效評價計分。將商業保險公司調整後的績效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所處標準值或者對標基準值,按照績效評價公式計算各單項指標得分。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得分由各單項指標得分加總形成。
三是績效評價加減分的確定。當商業保險公司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相關決策部署積極有力、精準到位、措施得當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通報表揚、表彰情況等,給予適當加分;當商業保險公司發生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風險事件、違規受罰、存在信息質量問題、無序設立子公司、落實國家政策不力時,予以適當評價降級或扣分。
四是績效評價結果及其表現形式。績效評價結果包括績效評價得分、績效評價檔次和績效評價級別。評價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評價檔次分為優、良、中、低、差五檔,分別對應A、B、C、D、E五個字母。劃分檔次的分數線為80、65、50、40分。評價級別是對評價檔次再劃分級別,以體現同一評價檔次內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后重複標註該字母的方式表示。比如,評價得分達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為優(A檔A級),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為優(A檔AA級)。問:《辦法》如何保證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真實、完整?
答: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商業保險公司要提供全面、真實的績效評價數據。績效評價工作以獨立審計機構按照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績效評價財務數據應當由負責商業保險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獨立審計機構進行覆核並單獨出具審計報告;績效評價業務數據應當由負責商業保險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獨立審計機構進行覆核並出具執行商定程式報告。商業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數據應當與按照監管要求報送的最終結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證。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真實、完整、合理,對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商業保險公司可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申請在賬面數據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申請調整的事項應當為客觀事項且需由審計機構出具鑑定意見,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相應對相關指標加上客觀減少因素、減去客觀增加因素。例如,商業保險公司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產或業務損失的,可把損失金額在當年利潤中加回。問:《辦法》與現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如何銜接?
答:《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即2022年度及以後年度的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按照《辦法》執行。除商業銀行、商業保險公司外,證券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業性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制度,目前已啟動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後另行印發實施,在新的辦法實施前,繼續執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財金〔201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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