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重新包裝

歐共體法院在審理商標權利用盡案件時提出的一個問題,重新包裝的問題主要出現在藥品的平行進品上,歐洲共同體各成員國在藥品價格管理體制上的差異,藥品價格相差很大,藥品的平行進口問題十分突出;同時,藥品語言標識、處方配藥及行銷手段方面差異較大,從甲國進口到乙國的藥品常常需要重新包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重新包裝
  • 外文名:RE-PACKAGING
  • 屬性:重新包裝
  • 對象:商品
(RE-PACKAGING)
法院認為平行進口商如果必須進行重新包裝才能紋幾組台進入進口國則無可非議,但在通過附加新標識或說明書就可以達到銷售目的的情況下,商標權人可以悼重厚海反對重新包裝,此外,重新包裝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商品的原始狀況,不能漏掉重要信息或顯示錯誤殼騙艱信息,必須采背槓己舉恥明確聲明商品的包裝人和原產廠名稱,進口商包裝前詢蜜紙應通知商標權人,如商標權人要求還應提供重新包裝後的樣品頁灶,重新包裝不得損害商標或其所有人的聲譽,即不能採用劣質、不潔或有瑕疵的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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