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基本釋義
1、商品是為交換而生產(或用於交換)的對他人或社會有用的勞動產品。
2、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
3、商品是經過交換且非進入使用過程的勞動產品。
會計學中商品的定義:商品流通企業外購或委託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用於銷售的各種商品。
商品的基本屬性是價值和使用價值。
價值是商品的本質屬性,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
美學基本定義
由於美學研究的方法是多元的,( 既可以採取哲學思辯的方法,也可以借鑑當今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比如經驗描述和心理分析的方法、人類學和社會學的方法、語言學和文化學的方法等),——美學只是包括“哲學思辯”,不應該“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再者,“美”本身是人的一種感覺,不同的人對美有不同的感受,通常連思辯都用不著。所以,美學是研究美的本質及其意義的獨立的學科。
商品美學設計
商品美學設計的基本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實用審美的需要。
2.產品及其與之相適應的性質。
3.消費的可能性。在實際生活中,實用審美需要的實現還需要許多條件,這主要是經濟條件和精神條件。因此,需要不就是現實。商品美學設計人員要度量這些條件,尋求需要實現的可能性,來考慮自己的設計。所謂經濟條件,是講民眾的支付能力。馬克思說:“沒有貨幣的人也有需求,但他的需求只是一種觀念的東西。”所謂精神條件,就是社會政治、倫理觀念文化教養等,這個條件也是不能忽視的。
商品美學設計的鑑定途徑和評價標準
對於商品美學設計的鑑定和評價,比起其他的技術質量鑑定來說要複雜得多,它涉及到實用與審美是否結合和統一、商品外形是否充分體現出內在功能、外形配置的方案是否合理、商品的外觀是否完美、商品的整體性是否體現出時代的審美觀念,以及系列商品相互配合是否協調、和諧等等。同時,對商品美學設計進行評價和鑑定,還應包括包裝、商標、隨發廣告性檔案的美學水平的分析。確定這些方面的美學質量的標準,也是相當困難和複雜的。
目前,關於商品的美學設計質量評價,尚無統一的、完美的標準和方法。美國的一位美學家柏克霍夫,在1932年出版的《實驗美學》這部著作中,便提出了一個著名的公式:M=0/c,其中M為審美感受的程度,0為審美對象的品極,C為審美對象的複雜性。這就是說,審美程度的高低為對象的品極與其複雜性之比。也可以說,當審美對象的複雜C不變時,則審美程度的高低M與審美對象的品0成正比;反之,當審美對象的品極0確定不變時,審美程度的高低M則與對象的複雜性C成反比。根據這個公式,有人又進一步把它演化成M=F(0.C),或修正成M=0×C。但是,這些公式都不能精確地測定審美程度的標準,因為要首先精確地測定無論是0還是C的數值,都不是輕而易舉的事。
還有一種評價方法是將對商品的審美感受的人數、時間、地區範圍和質量綜合、歸納,最後得出審美因素的程度,其公式如下:其中,R--審美因素的程度;
T--審美感受的時間;
N--審美感受的人數;
K--審美感受的質量;
S--審美感受的地區範圍。
這一公式同樣帶有極大的主觀性,而且所依據的時間、地區範圍和質量等等,都是具有不確定性的,它們之間的數學關係也是頗為複雜、費解的,在實踐中很難運用。
還有僅僅通過不同類型的人數統計,然後採用篩選法進行對商品美學設計質量評價的,它的數學公式可描述如下:式中:ρ--商品美學質量評價;
α--鑑定商品美學質量領導人員統計數;
β--鑑定商品美學質量用戶人員統計數;
γ--鑑定商品美學質量設計人員統計數;
K’--領導人員評價作用的加權係數>1;
K’’--用戶人員評價作用的加權係數>=1;
K’’’--設計人員評價作用的加權係數<1或→0。
這種方法雖然考慮到不同類型的人員對於同一商品的美學質量的鑑定差別,從各個不同的鑑定角度綜合地得出比較一致評價標準,但是,即使在同一類型的人中,如用戶或消費者,由於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審美修養以及習慣、愛好等等的不同,對於同樣的商品也許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審美評價。因此,只有當選擇的每一類型的鑑賞者都具有比較充分的代表性時,其結果才較為可靠。同時,這種方法又排除了時間、地區範圍以及其它條件的影響,因而便不能不具有更大的局限性。
我們認為,商品美學設計質量進行鑑定的較好方法是綜合指標評定方法,這種方法是指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並在美學和藝術設計上有較高水平的專家所組成的鑑定小組,根據規定對美學質量的各項標準按等級評分,然後進行綜合得出一定的評價值。例如,美學質量評定小組由四位專家組成,美學質量指標分為五級,即從零到四,級差之間又可細分到零點一分,即:
產品分組級別優秀4;3;5;3良好2;5;3及格1;5;1不及格0.5;1
鑑定領導人與鑑定小組的成員對每組美學水平指標都規定一定量的因素,這些因素均大於允許值。例如:
美學水平指標m
商品功能結構在形態上的體現0.35~0.45
體現功能結構所採用的配置方案0.25~0.35
現代美學思想觀念在商品整體的反映0.15~0.25
進行生產的外露部件形態0.05~0.15
(包括,商標及隨附廣告性檔案)
規定有份量的因素值的總合應等於一或大於一。對於每一組美學水平指標分別進行不同等級的評價,然後再按下式進行綜合評價:
式中:K[,k]--美學綜合評價數值;
i--美學水平指標分組序數;
K[,i]--對應於i組美學水平指標的有份量係數。
檢驗評價數據與各種意見的一致性程度,則可按下面的方案係數來確定:
σ--鑑定組的成員在評定時所提出的均方根偏差數,即
D--所提評價的分散數;
K[,r]cp--鑑定組的平均評價數,可按下式計算:
n--鑑定組成員人數;
j--鑑定組每個成員的序號;
K—[,kj]--鑑定組內第j成員的評價數。
如μ〈0.3,則認為所提出的評價是可能通過的。當μ〉0.3時,鑑定組則需要對評價意見進行討論意見的一致性不作進一步的檢驗,鑑定組的所有成員根據討論結果再重新做出評價。然後,計算鑑定組在討論之後的平均評價數。這樣,鑑定領導人便可做出自己的評價意見。
當評價數值K[,.op]不滿足條件
時,則鑑定領導人的評價意見需要重新考慮,應根據數值K[,.op]和K[,.op]來確定商品美學水平指標的最終評價值K。鑑定領導人和鑑定小組全體成員的意見是對等的,即
為了設計師便於判斷所設計的商品的美學水平,可以利用事先已經擬定的一組有關美學質量的檢驗問題,進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