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印發《境外企業智慧財產權指南(試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產權指南,

基本信息

商務部
商法函【201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中央企業:
為幫助企業更好地防範海外投資的智慧財產權風險,及時妥善地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現印發《境外企業智慧財產權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指南》的宣傳,指導我企業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了解並遵守東道國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加強智慧財產權風險和糾紛應對工作。
商務部
2014年2月8日

產權指南

第一條【宗旨】為指導中國企業及其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進一步規範在投資合作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智慧財產權相關行為,及時防範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妥善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引導企業積極維護自身權利並充分尊重合法權利人的權利,樹立中國企業良好社會形象,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指南適用於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合作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相關行為,包括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意識培養】企業應不斷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智慧財產權意識,全面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第四條【文化建設】企業應建設有智慧財產權內涵的企業文化,重視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做好企業員工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工作。
第五條【制度建設】企業應建立符合實際的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內部激勵與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研發鼓勵制度、研發檔案管理制度、商業秘密管理制度以及流動人員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管理制度等。
第六條【人員配置】企業應配備智慧財產權法務人員,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
第七條【資金配備】企業應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智慧財產權的創造、研發、培育、推廣、保護以及智慧財產權糾紛的避免和處理。
第八條【進入前總體要求】在進入海外市場前,企業應充分了解同類企業在國外的智慧財產權狀況、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制度以及該國智慧財產權訴訟環境。
鼓勵企業在進入海外市場時,積極與我駐當地經商機構、當地政府、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建立聯繫並保持交流和溝通。
第九條【海外智慧財產權戰略】鼓勵企業圍繞境外投資合作發展戰略,根據自身情況、競爭對手狀況以及市場所在地狀況,合理、經濟地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戰略,建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海外策略與布局,在已經和即將進入的海外市場,積極尋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第十條【專利】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戰略,重點選擇相關海外市場提出專利申請。
第十一條【專利】鼓勵企業在申請專利時,不但要對核心技術申請專利,也要對相應的外圍技術及時進行研發和申請,以避免因不掌握外圍專利,影響核心專利的使用範圍,引發不必要的侵權或糾紛。
第十二條【專利】鼓勵企業根據市場動向及時調整專利策略,並分析以往的專利,找出防禦性專利和競爭對手可能用來攻擊的專利,以更好應對潛在的專利糾紛。
第十三條【商標】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戰略,重點選擇相關海外市場提出商標申請。
第十四條【商標】鼓勵企業在產品進入特定海外市場之前先行申請商標註冊,以防止被競爭對手搶注,避免不必要的商標侵權或糾紛。
第十五條【著作權】鼓勵境外企業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申請作品登記,以此獲得權利的初步證明,避免或減少因著作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
第十六條【境外銷售】鼓勵中國企業在從事境外銷售時,聘請專業智慧財產權機構對自身銷售產品所涉及到的技術、商標等是否侵犯該國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進行調查。
經調查後如果有侵權情況存在,可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改進,避免侵權結果的發生。
第十七條【境外生產、銷售】境外企業應嚴格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不得從事侵權行為,不得生產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
第十八條【境外收購】鼓勵中國企業在從事境外收購時,聘請專業智慧財產權機構及行業顧問就目標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盡職調查,確保其不存在侵權或其他法律瑕疵,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或糾紛。
第十九條【糾紛應對原則】鼓勵企業積極應對智慧財產權糾紛,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條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鼓勵企業優先通過商業談判或調解的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二十條【對方侵權】企業在所在國家或地區境內發現他方涉嫌侵犯自身智慧財產權合法權益時,要及時蒐集對方侵權證據,如情況緊急,可依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方侵權】企業確認在所在國家或地區遭受智慧財產權侵權後,可通過向對方傳送律師函或溝通協商的方式解決。若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選擇申請臨時禁令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被控侵權】企業在所在國家或地區境內被控侵犯智慧財產權時,應及時蒐集影響對方智慧財產權權利穩定性的證據及確認自身權利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以進行侵權評估。
第二十三條【被控侵權】企業在所在國家或地區境內被控侵犯智慧財產權,被提起訴訟的,企業應儘快建立應訴團隊,確定適當的訴訟策略。
第二十四條【執行裁決】企業在所在國家或地區境內被最終裁決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認真執行東道國或地區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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