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加強典當業監管工作的通知

該通知是商務部下發的關於典當業監管工作的通知檔案,包括加強監督規範,嚴格市場準入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關於加強典當業監管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商務部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近年來,典當業在方便人民民眾生活,救急解難、緩解社會矛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作為輔助性的融資渠道,促進了中小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但典當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有的典當行違規經營,擾亂正常經營秩序;少數典當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參與銷贓洗錢活動;個別典當行非法集資,引發群體事件等。為加強典當業監管,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典當業規範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加強典當經營秩序的監督與規範
根據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典當業監管職責由原國家經貿委劃入商務部。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繼續貫徹執行《典當行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我部已重新公告,以下簡稱《辦法》),切實履行職責,做好典當業監管工作,重點防範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金融風險與社會風險。
(一)嚴格禁止典當行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發放信用貸款以及從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嚴厲查處典當行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超比例負債、超比例放款、故意收當贓物、強迫當戶贖當等嚴重違規行為。
(三)加強對當票購領使用、當物估價、息費收取、絕當物處理的監督與管理,對於有違規行為又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
(四)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依法取締非法經營機構,維護正常的典當經營秩序。
(五)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轄區內典當行如發生重大事件和問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在24小時之內向當地政府和我部報告,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妥善處理問題,努力維護人民民眾正常生活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六)建立健全典當業監管組織網路。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一個處室負責典當業監管工作,並將職責落實到人。2004年6月底以前,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落實本轄區縣級以上典當業監管機構和人員,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我部。
二、嚴格典當行市場準入
典當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確保典當業規範有序發展。一方面要加強新增典當經營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強典當行變更管理。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我部批准的典當行年度發展規劃批設新增典當經營機構,不得超越規劃擅自批准。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按原國家經貿委下達的《關於各地2003年度典當行發展規劃的批覆》(國經貿綜合[2003]134號)批准新增的典當經營機構中,未向原國家經貿委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請於2003年底以前到我部補辦有關手續,逾期未補辦的,我部將不予受理。
(二)一般變更事項,包括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住所、分支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增資或者減資後註冊資本低於1000萬元的,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原典當經營許可證、並將批准檔案、相關的申請與證明材料及典當行備案登記事項變更表(見附屬檔案1)一併報我部。
(三)影響典當行數量、布局及與行業發展規模密切相關的特殊變更事項,包括典當行分立、合併、跨省區市(地市)遷移住所、增資或者減資後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實行嚴格管理,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報我部備案。
(四)加強對典當行增資及調整股權結構的管理。典當行原有股東增加出資,或者相互之間轉讓股份的,應當制定增資或者轉讓股份的方案,報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從嚴管理典當行對外轉讓股份,切實防止不具備資格的企業和個人進入典當業。對於新增以及增資的法人股,應當進行投資能力調查和投資資格確認;對於新增個人股,應當進行資格審查並調查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對於增資數額或者幅度過大、對外轉讓50%以上股份、控股股東轉讓全部出資、一年內連續增資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等非正常變更事項,必須實行嚴格控制,特別要防止個別典當行藉機變相集資吸儲或者倒賣經營資格。
(五)典當行申請增加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開業時間在一年以上、沒有違法違規經營紀錄;業務發展比較穩定、盈利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最近6個月平均典當餘額達到註冊資本的75%以上,不增資影響業務正常開展。
三、認真做好年審工作
年審是典當業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強制違法違規典當行退出市場的重要手段。2003年上半年,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了2002年度典當行年審工作,有關這次年審的匯總情況,包括年審的組織領導及工作進展情況,典當行守法經營及違規整改情況,年審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與相關的政策建議,以及2002年度典當行年審情況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請於2003年12月15日前上報我部。對於有《關於對典當行進行年審的通知》(國經貿綜合[2002]1009號)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未通過年審的典當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組織清算,公告撤銷,填制《典當行(分支機構)註銷備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3),於2003年12月31日以前向我部辦理註銷備案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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