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公布201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式的公告是商務部發行的2010年第58號公告。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商務部關於公布201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式的公告
工商經貿
公告2010年第58號
商務部
2010-9-17
法規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承諾,現公布201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式。申請材料遞交日期為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29日。
附屬檔案:201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附屬檔案
201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式
一、201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1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2910萬噸。
二、申請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銀行授信不低於2000萬美元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二)擁有不低於5萬噸的原油水運碼頭(或每年200萬噸換裝能力的鐵路口岸)的使用權,以及庫容不低於20萬立方米原油儲罐的使用權;
(三)近兩年具有原油進口業績;
(四)擁有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至少2人);
(五)企業無走私、偷逃稅、逃匯、套匯記錄;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相關報送材料
申請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申請原因及有關原油採購、生產使用或銷售的具體方案、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簡介等;
(二)法人代表簽字的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備案登記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銀行出具的授信額度證明檔案。需提供各銀行總行或直屬分行出具的正式檔案原件,其中,中央管理企業的子公司可提供總公司集體授信證明;
(四)提供原油碼頭(或鐵路口岸)、儲罐等設施的使用協定原件,地市級(或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或環保、消防等其他部門)出具的該碼頭(鐵路口岸)裝卸能力和儲罐庫容能力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五)2010年原油進口業績證明。自營進口需提供報關單複印件,委託代理進口需提供代理協定或相關服務發票;
(六)稅務、外匯部門出具的無偷逃稅、無逃套匯證明材料。
申請企業須對上述材料真實性負責,提供複印件的同時應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四、分配依據
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分配依據主要根據上年進口實績。
(一)如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總量不大於2910萬噸,則按企業申請數量分配;
(二)如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總量大於2910萬噸,以各企業進口實績為基數增加分配數量;
(三)申請企業生產、經營、銷售情況和其它需要考慮的因素。
五、申報及審核程式
2011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申請時間為2010年10月15日至29日。申請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企業的子公司須通過集團總部統一申請,不在所在地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申請材料及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中央管理企業於2010年10月29日前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覆核後,於2010年12月31日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配進口允許量,並將分配結果下達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