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2008年8月13日被中紀委雙規,檢查機關同時逮捕了涉案的兩名律師——來自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的張玉棟和曾在那裡工作過的劉陽。知情人士指出,此三人涉及的案件相信與一家外資公司的併購項目行賄有關。同時,業界傳言,此案可能還會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門官員。而這一事件來開了商務部第一案的序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第一案
- 時間:2008年8月13日
- 類別:案例事件
- 相關:商務部條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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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案件中的關鍵人物,郭京毅年輕,有為,敢言。對於投資法律的熟悉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有很深的認識。他所在的商務部條法司的職責是法規的制定和法律適用標準的釋明,條法司制定的法規,如何適用,要請條法司來解釋。事實上,這種適用的解釋,許可權是相當大的。在商務部內部,一個重要的事項,肯定是需要幾個部門一起會簽的,條法司肯定是其中之一。以外資併購為例,有幾項是肯定要去條法司審批的,例如是否符合外資產業指導目錄,還有根據十號文的規定,外資合併,金額在1個億以上的,要去商務部批。 案件中的另一關鍵人物,是曾經供職于思峰律師事務所的劉陽。他於1995年畢業於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後,進入外經貿部投資法律司。留在思峰律師事務所網站上面的介紹表示,劉陽“曾經參與起草了自1995年以後中國重大的利用外資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或實施條例的修訂,並主筆起草了《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及歷次補充修改規定和《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在商務部期間,劉陽曾被派往義大利都靈歐洲研修大學和加州伯克利法學院進修,獲得碩士學位和紐約州律師職業資格,2003年底,他從商務部辭職,進入思峰律師事務所,該所網站表示:“劉先生長期負責中國利用外資立法和法律實踐的豐富經驗使得他擅長為複雜交易設計法律架構,探索案例創新,在房地產、汽車、商業、化工、電子和基礎設施等領域擁有廣泛的客戶。”
2008年3月,劉陽和另外幾位對外經貿大學背景的律師一起離開思峰,成立北京善信律師事務所。
目前,兩家律師事務所都對律師被捕一事諱莫如深。思峰所表示“張律師在出差,無法聯繫”,而劉陽秘書表示“劉律師在國外,並且手機壞了”,善信所其他合伙人均拒絕對案件發表任何評論。
業界傳言,該案主要與劉陽在思峰期間的一個外資併購項目有關,除以上三人“雙規”或者被捕以外,案件可能還涉及其他擁有外資審批權的政府部門官員。此前商務部條法司負責的外資審批部分涉及繁多,主要包括反壟斷調查和聽證、投資和行政複議等,因此難以確定郭京毅案件的細節。據本報確切訊息,目前反壟斷調查功能已經正式從原條法司中分出,併入新成立的反壟斷局。
同窗共案
儘管目前涉案細節不明,但是外界普遍相信,郭京毅被“雙規”與律師張玉棟直接相關。
張玉棟是郭京毅在北大的同班同學,兩人曾經在同一間宿舍住了四年,交情匪淺。畢業後,郭京毅進入外經貿司,而張玉棟則做了律師,專門從事外國投資項目。曾經在樂富門集團、羅富齊父子商人銀行及富爾德律師行培訓和工作過。目前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
思峰律師事務所的英文介紹中提及,張的客戶包括ABB、安捷倫、AMP、中國銀行、博世、長江集團、戴姆勒—克萊斯勒、德固賽、愛立信、和記、現代汽車、葛蘭素史克、IBM、柯達、微軟、摩托羅拉、松下、尼桑汽車、諾基亞、樂富門、施耐德、殼牌、大眾等。
同時,該律師事務所的簡介中還提及,這家最多時候擁有不到10名合伙人的律所,在中國總共兩百餘家外資投資性公司中,為其中超過半數投資性公司的設立及日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由於工作因素,畢業後的張玉棟和郭京毅仍然來往密切。一位他們當年的同學向本報記者表示,該班畢業已經超過20年,僅在前幾年曾經搞過同學聚會,因此大部分同學儘管都在外商企業或者從事涉外法律工作,但是並不熟悉各自的情況,見面機會也不多,“交情好的只有張玉棟和郭京毅”。
一位當年郭和張的老師表示,不願對自己的兩名學生髮表意見。但是當時認識郭和張的人士表示,山東人張玉棟也是一個做事果斷、不計成敗的人,與郭京毅性格有相似之處。
思峰律師事務所關於張玉棟的介紹是:“他在過去的幾年中一直與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國各商業銀行總行及某些地方政府機關開發並保持著極為密切的工作關係。他與許多在英國、美國和香港的專業機構保持著良好的關係。”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案件可能涉及境外律師行。
案件進展
在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被“雙規”超過20天之後,有人透露郭京毅案件確實是因為受賄,但並非之前傳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資併購項目,而是涉及有關外資併購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司法解釋。 郭京毅在商務部任職22年期間,一直參與以及負責外資法律和投資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如果他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受賄罪行成立,將可能波及中國所有外資併購項目。這也可能成為中國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官員受賄的案件。一位司法界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郭京毅案並未如之前媒體報導已移送北京市檢察機關,而是由中紀委和最高檢察院直接負責,目前一切案情皆處於嚴格保密階段。至2008年9月3日,檢察機關尚未正式批捕郭京毅、張玉棟、劉陽三人,據中國目前法律規定,批捕前公安機關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
涉及多部法律法規制定修改
目前尚不得知郭京毅案究竟事涉哪些法律法規,但是可以確定的是,郭京毅幾乎參與和主管了中國此前20多年來的外資法律法規的起草和修訂,而劉陽的公開介紹中更是指出,劉陽參與起草了自1995年以後中國重大的利用外資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位律師向本報記者透露,近年來按照慣例,有關部門起草法律法規時,會邀請一些律師參加或者提供諮詢。據他所知,張玉棟領導的思峰所曾經參與多部法律起草,包括2006年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俗稱“10號文”)這樣對外資併購發生決定性影響的法律起草。
另一名律師明確向本報記者表示,此前中國從未發生過法律制定程式中的職務犯罪,此類犯罪第一極難取證,第二按照現有法律無法定罪。目前尚不清楚,郭京毅案中,除了上述三人之外,還有哪些政府部門、法律界人士以及外資企業牽涉其中,但是有訊息顯示,此案已經涉及其他有關外資併購的政府部門和部分律所。
違反法律
“10號文”(《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是中國近年來關於外資併購最重要的法律,於2006年8月8日由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6部委聯合公布,2006年9月8日正式實施。當時商務部表示,此法規是在2003年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基礎上修訂完成的。
2003年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後來被認為對“假外資”、紅籌上市模式以及熱錢進入沒有提供有效監管。根據劉陽的公開介紹,他自己正是這部法規的主筆起草者,而從時間推算,郭京毅當時任外經貿部條法司副司長。
一位業內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由於此前2003年的規定不夠明確、操作性也不強,導致政府一度對外資併購缺乏監管。2006年,由於一系列跨國併購案引起關注,維護中國經濟安全、防範熱錢流入和外資控制關鍵行業的呼聲高漲,商務部制定了“10號文”。在當時,“10號文”的制定出台得到了業界肯定。
不過上述人士也表示,即使根據“10號文”,可能也有一些外資企業通過特定法律安排進行操作,但他說,儘管中國的一些外資法律法規在制定中,可能留有法律漏洞,令外資尤其是國外熱錢輕鬆進入,或者變相進入敏感部門,威脅到中國的國家經濟安全,但是不能因此就認為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存在問題。
涉案高官
一、郭京毅
郭京毅目前是商務部條法司正司級巡視員。他是商務部2003年設立以來,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此前一位為山西焦炭配額案中落馬的工業品出口處處長孟丹。
二、鄧湛
鄧湛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2008年9月26日,原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現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鄧湛在北京的家中被刑拘。被拘原因是因利用職務涉及郭京毅一案。是第二名在郭京毅案中被拘捕的司局級官員。
三、2008年10月底商務部條法司行政法律處處長杜寶忠被抓。
四、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副局長劉偉被刑拘。
五、許滿剛
1966年2月生,河北人,1985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經濟法專業。1989年畢業後就進入外管局工作,至今近20年。 許滿剛精通中國外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熟悉經濟金融類法規和政策,在外管局長期從事政策法規領域的工作。是第五名在郭京毅案中被拘捕的司局級官員。
原因
儘管未如郭京毅和鄧湛般高調、貪婪、腐敗花樣繁多,但劉偉被拘,卻真正揭開了外商投資審批窩案的關鍵,並且將郭京毅案的腐敗實質與積弊多年的外資審批體制緊密聯繫起來。
當一家外企通過了商務部的嚴格審批,又順利地在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註冊局登記註冊,等待它的仍非坦途。它還要到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備案登記,才能將用於投資的資金匯入國內,開展工作,同時也要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予以備案。如果恰好投資的產業屬於《產業指導目錄》里的限制類,金額又超過了5000萬元,還要在報呈商務部之前走一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外資金利用司的程式。
所有這些,都看似瑣碎不重要,卻不可或缺。如果再湊巧碰到郭京毅、鄧湛、劉偉類的官員,你所需要付出的,就不僅僅是時間和精力了。
在目前的審批制度下,涉及到政府部門的任何一個環節,企業都有可能碰到類似的情況。
根據記者的多方了解,在外商投資審批領域,已形成了一個圈子,圈子裡人員固定,人員在各部門的崗位也長期固定且缺乏監督。
顯然,如果要杜絕類似的腐敗案,現行審批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改革審批制度不能簡單理解為取消審批權,在中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下,考慮到環保、健康、反壟斷、產業安全等因素,部分審批環節仍然必不可少,但審批體制必須從結構、流程、在崗人員監督等方面進行徹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