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8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7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審議修改情況,解讀,

條例全文

(2017年8月31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不斷完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水平。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市場發展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和執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其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發展改革、公安、工商、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旅遊、衛生計生、財政、審計、市場發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郵政、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公共運輸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體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安排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整潔、優美城市市容環境的權利,並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
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的研究、套用和推廣,採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能源。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和社會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經營。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建(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主體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主體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處置場(廠)、垃圾中轉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城中村、背街小巷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物業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的庭院及其家屬區,由本單位負責。
(四)車站、公交站點、停車場、公園、綠地、旅遊景區和文化、體育、娛樂等公眾場所,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管理人負責。
(五)商品交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者負責;無管理單位、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六)鐵路、公路、河道、涵洞、公共水域及沿線、沿岸和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電力、通訊、郵政、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由經營單位負責。
(八)閱報欄、戶外廣告設施、報刊亭、臨街商戶、經批准設定的便民攤點,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九)在建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工地由所有權人負責;拆遷工地由屬地政府負責。
(十)化糞池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一)臨街單位、商鋪牆根至人行道側石範圍內的衛生和經營秩序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臨街單位和商鋪應當予以協助。
(十二)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責任區和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確定;跨縣(區)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內容: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出店經營、占道經營、私搭亂建、亂扯亂掛、亂貼亂畫、亂堆亂放、違規散發宣傳品、違規設定戶外廣告和門頭牌匾等情形;
(二)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渣土、油漬、污水污跡、雜草、妨礙交通的積雪(冰)、積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無明顯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規定設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內容。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城市數位化管理系統,實行格線化管理。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及考核,並建立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考核獎懲機制。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工商、市場發展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臨街建(構)築物的外立面、房頂、陽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拉扯、吊掛、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築物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建(構)築物的外立面進行清洗、修飾,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進行整修。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築物的責任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
遮陽蓬帳、防盜網、太陽能板、空調外機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依附於建(構)築物違法搭建附屬設施。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進行外部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暢通、完好,道緣石整齊、無缺損,無私設斜坡;
(二)交通護欄、隔離墩、交通指示牌、路名牌、信號燈、監控設備等設施整潔、完好;
(三)檢查井、箱蓋、雨箅等齊全、完好、正位、無缺損。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通過媒體予以公告後實施。
城市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污損、缺失、移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立警示標誌,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清洗、修復、更換。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設定氣模、搭建臨時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禁止封閉臨街建築物臨街立面一樓敞開式走廊。
禁止占壓城市道路增設戶外電梯、步梯。
第十六條 城市核心區和城市主要道路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現有架空管線應當限期入地,暫不能入地的,管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和安全標準採取套管、綑紮等措施進行規範,逐步改造入地或者採取隱蔽措施。
設定、安裝配(變)電設施不得占壓人行道路。對現有占壓人行道路的配(變)電設施應當限期遷移。
第十七條 利用閒置場地設定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免費,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施劃。機動車停放者占用免費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共場所經批准設定的臨時停車場、臨時停車泊位實行停車收費的,免費停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並予以公示。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臨時停車場、臨時停車泊位納入公共停車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非機動車免費停放點,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禁停、禁行標識標牌。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共享交通工具的準入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經營者應當採取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規範運營和服務,及時清理妨礙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運輸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拒不清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清理。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的共享交通工具經營者,限制其投放。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應當文明使用、規範停放。
第二十條 機動車清洗場(點)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下列區域禁止設定機動車清洗場(點):
(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橋、主幹道兩側紅線控制區域;
(二)公共場地、城市遊園綠地、城市水域和水源保護區等區域;
(三)妨礙生產或者市民生活的區域。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劃定臨時便民經營區域、經營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經營場地的門、窗、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國家機關、車站、醫院、學校和幼稚園門口二百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
市場發展部門應當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場布局專項規劃做好農(集)貿市場、專業市場、夜市等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進行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在其他區域進行露天燒烤經營的,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或者油煙淨化設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整潔。
第二十三條 臨街建(構)築物需要與城市道路、廣場設定分界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根據城市容貌標準和規劃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
閒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覆蓋,其臨街一側應當設定圍牆、圍擋,其外觀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公園、廣場、綠地和道路兩側植樹,應當以本地樹種和適宜本地生長的苗木為主。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修剪公共綠化的樹木花草,清理綠地內的垃圾雜物,保持整潔、美觀。
綠帶、花壇(池)的邊緣石應當保持完好、整潔。
第二十五條 城市雕塑、街景藝術品以及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內的各類公共健身、休閒設施,候車亭、崗亭、報刊亭、信息欄、信箱、箱式配(變)電間、線桿、電子屏等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其完好、整潔。
廢棄的設施,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未及時拆除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與標識設定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與標識設定技術規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設定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路名牌、門牌、電子屏、商業櫥窗、信息欄、閱報欄、畫廊、標示牌等,應當用字規範,字跡、圖案清晰完整,保持清潔,無破損、掉漆,與城市街景協調,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按照技術規範製作、安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定人應當臨時設定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和標誌、消防設施和標誌使用安全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城市橋樑、立交橋、建(構)築物頂部、透景圍牆、護欄、出入口閘門、道路隔離帶、果皮箱、行道樹或者綠地的;
(五)利用車輛前後風擋和車窗玻璃的;
(六)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控制地帶。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樹木、地面、立桿、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噴塗各類標語、宣傳品、廣告。留有聯繫方式的,電信運營企業應當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街巷、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設定便民服務欄,免費供單位和個人發布信息,並負責管理。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並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列入工程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構)築物,水域、景區、綠地及標誌性建築、公共場所等設定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保持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潔,保障運行安全和景觀照明效果。城市景觀照明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關閉。
因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遷移、拆除、改動城市照明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採取防護、設立臨時照明設施等必要措施後方可動工。工程竣工時,應當恢復或者新建城市照明設施。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條 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水域等城市公共空間應當根據空間結構、功能、使用需求等科學合理布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公共空間環境衛生秩序,有權勸阻、舉報侵占、破壞城市公共空間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住宅小區、道路及綠地、公園、廣場等大型公共場所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拆除、封閉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要異地建設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異地新建或者按照重建價格交納補償費用後,再予以拆除。
第三十二條 公共廁所應當設定統一、規範、明顯的標誌,全天免費對外開放,專人負責保潔,按時沖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內外整潔。
臨街商鋪等經營性場所的內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應當免費對外開放。
在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娛樂、慶典、商貿、集會等活動,舉辦者應當在活動場所設定垃圾收集設施和移動式廁所,活動結束後及時移走垃圾收集設施和移動式廁所,保持場地整潔。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對垃圾收集點、轉運站、處理場、公共廁所定期消毒滅害並建立台賬,垃圾箱(桶)應當加蓋(罩),防止污染環境和蚊蠅等蟲害孳生。
第三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新設廢舊物品收購站(點),現有廢舊物品收購站(點)應當依法限期遷出。
廢舊物品臨時收購站(點)經營者應當設定圍牆,採取覆蓋等措施,保持收儲場所及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不得有礙市容、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 城市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垃圾處理(置)實行收費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和投放、清運生活垃圾。
單位和餐飲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集中收集,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收運和處理。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城市垃圾的清運和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垃圾運輸時應當採取密閉、包紮或者覆蓋的方式運送到指定場地,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不得沿途撒漏、丟棄和傾倒;
(二)生活垃圾日產日清,不得積存,保持裝運現場乾淨;
(三)單位及其生活區的垃圾,由本單位負責清運;不能自行運送的,應當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經許可的社會性服務企業代運;
(四)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五)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核准制度,建設、施工和運輸單位運輸、處置建築垃圾,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件後,按照核准範圍運輸、處置。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築渣土運輸管理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地、垃圾消納場所現場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標準設定圍牆、硬質密閉圍擋,保持臨街立面整潔;
(二)車輛進出道路實行硬化處理,進出口安裝車輛清洗設施、設備,保持車輛清潔;
(三)物料堆放整齊,採取覆蓋、灑水等抑塵措施,垃圾消納場所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濕法作業等防塵、防污染措施;
(四)設定沉澱池,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和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五)現場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和垃圾,平整場地,保持周邊環境清潔;
(六)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業,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制定道路臨時通行方案,未經批准不準實施全封閉、斷行施工。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內實施。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菸蒂、果皮(核)、紙屑、口香糖、飲料罐(瓶、盒)、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亂丟電池、螢光管、顯示屏等特殊廢棄物;
(四)亂倒垃圾、建築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五)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枯草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向花壇、綠化帶、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傾倒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
(七)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沖洗車輛或者在室內清洗車輛向公共區域排放污水;
(八)擠占、堵塞用於收集、運輸、中轉和處置垃圾的作業場所或者通道;
(九)從室內或者車內向外拋撒物品;
(十)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居民飼養犬只以及其他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犬只以及其他寵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及時清除。
第四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根據季節變化按照作業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對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定時清掃,及時保潔。清掃作業應當避開上下班人流尖峰時段;城市主次幹道機械化作業率實現全覆蓋,並逐步提高背街小巷機械化作業覆蓋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擾其正常工作。鼓勵支持單位、組織和個人為環境衛生作業人員休息、餐飲、避雨等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設定氣模的,限期清理,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搭建臨時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限期拆除,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未能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期清理、拆除,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不按規定施工作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外立面破損、污損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清除,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區域設定機動車清洗場(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法予以拆除,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依法予以拆除,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占用免費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樹木、地面、立桿、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的,責令限期清除,處以每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元;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懸掛宣傳品、廣告的,責令改正,沒收宣傳品,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建設,並處以該設施造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衛生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原價賠償,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大型環境衛生設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九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政府法制機構、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執法人員不按照要求著裝、持證上崗的;
(二)不依照法定程式執法的;
(三)依法應當受理的許可申請、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四)辱罵、毆打當事人或者粗暴執法的;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財物的;
(六)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七)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修改情況

一、市人大常委會一審及一審後修改情況
7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條例(草案)》從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實際出發,突出問題導向,回應人民民眾關切,吸納開展“六城”聯創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好的經驗做法,著力解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的問題,地方特色鮮明,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條例(草案)》的制定將對我市深化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發揮引領推動作用,對建設生態優美、宜業宜居、人文智慧的美麗商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工委及時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匯總梳理,並根據這些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之後,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並採取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召開座談會、深入基層調研、發函等方式廣泛徵求了意見建議。8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商丘、漯河、信陽等六個省轄市關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立法情況座談會,聽取了我市立法情況匯報,部署了各省轄市條例的修改、申報工作。8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常委會作了《條例》立法情況專題匯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條例(草案)》向我市反饋了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8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法工委根據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這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體例的調整。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一審的《條例(草案)》共6章51條。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反饋的意見,《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針對的是比較具體的管理行為,不宜在總則中規定,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六條從總則移出,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四章第三十條。將《條例(草案)》第七條拆分為兩款,分別作為二次審議稿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四章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調整之後,二次審議稿共6章50條,其他條款的順序也隨之作了相應調整。
(二)關於執法主體。《條例(草案)》規定的執法主體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根據立法技術規範,法規條文中一般不規定部門的具體名稱,執法主體按照職能予以確定更為科學,也能適應政府機構改革的變化,且省內其他省轄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均未採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表述。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的執法主體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三)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管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城市道路、公共場地等公共資源要最大限度地服務民眾、方便民眾。為了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維護人民民眾利益,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分別規定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停車點均應當免費。同時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二款增加了“對免費停車時間予以公示”的表述,並在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增加了違反該款規定行為的罰則。
(四)關於共享交通工具管理。市委常委會研究認為,應當鼓勵共享交通工具的發展,科學合理安排共享交通工具的存放,達到既方便民眾出行,又規範有序、維護市容環境的目的。參照8月2日中央宣傳部、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對共享交通工具經營者、管理者、承租者的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在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增加對共享交通工具經營者自身管理不到位的罰則。
(五)關於電力架空管線管理。為解決城市“蜘蛛網”問題,《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線。在一審後徵求意見時,有的人大代表建議,架空管線入地應結合我市電力工作實際,目前我市有些區域尚不能實現架空管線入地的要求。為了增強立法的可行性,便於落實,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禁止架空管線的區域作了調整,修改為“城市核心區和主要道路、新建道路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線設施”。
(六)關於增強部分條款的可操作性方面。市委常委會研究認為,地方立法應當立足本地實際,對於在實踐中難以做到的管理目標不宜作過高要求,防止立出來的法無法執行,流於形式。為此,我們對《條例(草案)》規定的各項管理措施進行了梳理研究,刪除了部分不易操作的內容。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沿街行道樹宜選擇高樹幹、大樹冠品種,樹齡以“青、壯年”為主……園林綠化不栽植或小栽植老齡大樹和不適宜本地生長的名貴苗木……無缺株、枯株、死株和明顯病蟲害……綠帶、花壇無泥土裸露”刪除。
(七)關於養犬問題。為規範城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對大型犬規定了“體高30厘米,體長50厘米”的標準。這一標準是否適當,能否滿足管理要求,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而且沒有上位法依據。二次審議稿借鑑省內外其他地方關於養犬問題的規定,將《條例(草案)》第四十條修改為“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烈性犬和大型犬等,大型犬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的語言文字表述作了技術上的修改。具體內容請在《條例(草案)》修改情況對照表中查閱。
三、修改後《條例(草案)》的主要特點
一是總結吸納了“六城聯創”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好的經驗做法。這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條例(草案)》,認真總結了我市開展“六城聯創”、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好的經驗做法,將城市管理“部門聯動”、格線化管理、城市“蜘蛛網”和“牛皮癬”治理、門頭牌匾治理、建築場地濕法作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轉化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好的發揮立法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二是貫徹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原則。《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整潔、優美城市市容環境的權利;第十七條規定醫院、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經批准設定的停車場實行停車收費的,免費停車時間不得少於一個小時;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城市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劃定臨時便民經營區域、經營攤點;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設定便民服務欄,免費供單位和個人發布信息等。三是踐行了綠色發展的基本理念。《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進行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第二十三條規定閒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覆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工地、垃圾消納場所應當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濕法作業等防塵、防污染措施。四是回應了人民民眾的呼聲期盼。《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免費;第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禁停、禁行標識標牌;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攜帶寵物犬出戶,應當隨身攜帶清除犬糞工具,立即清除犬糞。五是體現了城市管理的創新探索。關於共享交通工具,目前國家、省尚未對其進行立法,其他地市也沒有可借鑑的立法經驗。為鼓勵支持共享經濟的發展,發揮共享交通工具便民利民的特點,同時解決共享交通工具帶來的亂停亂放等影響市容的問題,《條例(草案)》第十九條本著規範管理、文明使用的原則,對共享工具經營者、使用者、行政管理部門的義務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體現了城市管理的大膽創新和探索。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解讀

2017年9月,《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河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時,獲得全票批准。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條例》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標誌著我市城市管理工作邁入了依法執法的軌道,開啟了依法治理管理城市的新征程。
近日,記者就《條例》出台的背景、意義和精細化管理要求如何體現、實施過程中如何保障落實標準等問題採訪了相關負責人。
制定《條例》的目的
完善城市治理體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制定和實施《條例》是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貫徹以人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參與制定《條例》的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唐立如是說。2017年,河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6個地市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從國家層面看,是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貫徹中央提出的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的要求。
從城市管理行業發展層面看,現階段,我市依然存在城市經濟發展迅速與管理水平發展不平衡的矛盾,管理方法有待改進、管理核心標準不統一等問題,造成了投入少、公共設施不夠完善、市容市貌不夠靚麗等現象。實施精細化管理,不僅可以倒逼城市規劃、設計及建設等前端環節,還有利於完善城市治理體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全面改善城市面貌,建設宜居城市。
唐立認為,城市管理涉及的範圍廣、程度深、質量高,涉及民眾的衣食住行等各個方面的切身利益,精細化管理關係到城市管理的成敗,決定一座城市的品牌與定位。通過精細化管理,把有效的、關鍵的城市管理細節沉澱下來,固化為一種常態城市管理機制,能使城市管理和服務成為品牌,提高城市管理部門和政府的公信力。
《條例》的細則要點
為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城市環境衛生是“清潔城市、造福人民”的事業,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了解,《條例》中的環境衛生管理主要是對城市空間環境的衛生管理,管理的主要對象是城市街巷、道路、廣場、公共場所、水域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城市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除、運輸、中轉、處理、處置、綜合利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等。
《條例》共六章五十條,包括總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城市市容管理”對執行國家確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城市道路、架空管線設施、停車設施、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夜景照明設施等的建設與管理作出了規定;“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對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城市垃圾處置、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行為規範、家禽家畜飼養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法律責任”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罰則。
《條例》的實施,為我市創造整潔、優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最終形成執法者依法執法、全民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讓城市越來越整潔、越來越靚麗。
如何保障《條例》落實
積極做好各項配套檔案與《條例》的有序銜接
我市在制定《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之初,按照有關法律規章,成立了立法領導組辦公室,建立經費保障機制,解決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章辦事的問題。
精細化目標確定後,如何保障落實成為當務之急。《條例》第一章第四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不斷完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水平。
《條例》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體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安排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
為了全面落實《條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市城管部門結合業務職能,按照《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和規範性檔案,與《條例》有序銜接,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