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方案》(豫政〔2015〕39號)精神,提升我市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丘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26日
  • 發布單位:商丘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方案》(豫政〔2015〕39號)精神,提升我市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健全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行業主管、布局合理、管理規範、技術先進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體系,充分發揮政策的扶持和引導作用,實現建築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和產業化發展。2018年商丘市城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0%.2020年商丘市城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70%以上,縣級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0%以上。
二、資源化利用的原則
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方案》(豫政〔2015〕39號)精神和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城鎮道路建築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減量化、市場化、產業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置利用原則。加強建築垃圾的運輸、處置、利用、監管。源頭治理,分類處置。
(二)在處置方式上可採取固定與移動、廠區和現場相結合的資源化利用處置方式,儘可能實現就地處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運輸成本。建築垃圾的產生區域及附近新的建設項目,能夠利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堅持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原則。
(三)堅持建築垃圾處置中廢氣、廢水、粉塵、噪音污染,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原則。
(四)堅持“誰產生誰付費,誰處置誰受益”的原則。
三、資源化利用的措施
(一)明確加強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推廣套用的措施。政府直接或主導投資、融資的項目能夠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替代天然建材的,鼓勵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申報省級以上(含省級)文明工地建設項目,鼓勵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將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列入綠色建材目錄、政府採購目錄,在工程建設中優先推廣使用。關於城市道路、河道、公園、廣場等市政類工程項目,凡能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鼓勵優先使用。在滿足公路設計規範的前提下,鼓勵優先採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時,可以採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應當在圖紙設計中明確說明鼓勵採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單位應嚴格按施工設計要求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督。關於政府投資類工程項目,在規劃設計時規劃使用再生產品的,各建設單位要在施工契約加以明確,並監督施工企業與確定的再生產品生產供貨企業簽訂建築垃圾產品供貨契約,並將此作為優先結算和資金撥付的依據之一。關於社會投資類工程項目,凡是能夠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替代天然產品的,鼓勵優先使用(見附屬檔案)。積極探索對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建設項目的補貼辦法,鼓勵各類建設項目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棄土類建築垃圾各縣(市、區)應制定消納處理方案。
(二)明確完善建築垃圾再生利用技術和創新體系的措施。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圍繞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發展需求,積極引進人才,鼓勵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加強合作,加快推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藝和產品規範化、標準化。幫助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利用2~3年的時間打造省級的建築垃圾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提高研發能力,掌握核心技術,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市城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配合,積極研究政策,鼓勵支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棄土類建築垃圾資源化的技術研發,擴大棄土利用範圍,開發利用棄土類建築垃圾生產再生產品的新技術、新工藝。
(三)明確建築垃圾再生產品使用理念納入規劃設計方案的措施。積極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與項目設計部門對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理念納入規劃設計方案。建設部門嚴格把好施工審圖關、工程建設過程監督關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關,凡是能夠按照設計要求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相關部門予以鼓勵和支持;凡是能夠按照規劃設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各類工程,在參與市級以上優質工程評選中優先考慮。
(四)明確支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責任的措施。明確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責任,由政府主導的棚戶區改造和城市拆遷工程中產生的各類建築垃圾,限期清運或處置,具體期限由城管部門商環保部門確定。要根據建築垃圾產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規劃布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滿足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要求。採取固定和移動,廠區和現場相結合的資源化利用處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運輸成本,在確保產品質量、供應數量及合理價格的前提下,鼓勵各級政府投融資項目按照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能夠使用的範圍(見附屬檔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交納處置費。
四、資源化利用的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聯動機制。各縣(市、區)要成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領導小組,強力推進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健全完善建築垃圾規範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體制機制。
(二)嚴格督導考核。將各縣(市、區)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評體系,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的監督考核,市城管局牽頭,聯合市直相關部門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豫政〔2015〕39號)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在全市範圍內通報各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對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好的單位和企業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問責。
(三)廣泛宣傳推介。加大對我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包裝,通過舉辦項目推介會、招商活動、信息網路等多種形式和渠道,將我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大力向外推介。支持企業擴大規模,將市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的模式在各縣(市、區)推廣套用。
(四)強化資金扶持。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通過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再生節能建築材料,再生資源增值稅等財政稅,用電優惠政策,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和再生產品套用。
附屬檔案: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可以使用的工程和部位表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6日

解讀

一、制定《商丘市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意見》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城市建設與改造的提速,建築垃圾大量產生。建築垃圾是城市礦產資源,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可節約大量土地、天然原材料、煤炭等資源能源,每利用1億噸建築垃圾,可節省堆放占地萬餘畝,減少取土或替代天然沙石上千萬立方米,節省標準煤500萬噸;減少城市大氣污染,改善人居環境,降低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指標;可新增大量就業崗位,同時帶動裝備製造業和服務業發展,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推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化發展,對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節能減排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商丘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商丘市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意見》的依據
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建築垃圾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號)檔案精神,商丘市被列為全國34個建築垃圾管理試點城市之一,更好的推進商丘市建築垃圾管理試點工作。同時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豫政﹝2015﹞39號)檔案精神,制定了《商丘市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意見》。起草前認真學習了省政府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檔案精神並借鑑了省內其他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的有關內容,同時結合我市實際並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商丘市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意見》中的基本原則、工作目標及工作措施。
(一)基本原則
(1)堅持減量化、市場化、產業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置利用原則。加強建築垃圾的運輸、處置、利用、監管、源頭治理和分類處置。
(2)在處置方式上可採取固定與移動、廠區和現場相結合的資源化利用處置方式,儘可能實現就地處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運輸成本。建築垃圾的產生區域及附近新的建設項目,能夠利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堅持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原則。
(3)堅持建築垃圾處置中廢氣、廢水、粉塵、噪音污染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原則。
(4)堅持“誰產生誰付費,誰處置誰受益”的原則。
(二)工作目標
2018年商丘市城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0%,2020年商丘市城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70%以上,縣級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0%以上。
(三)工作措施
(1)加強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推廣套用。確保產品質量、供應數量及合理價格的前提下,鼓勵各級政府投融資項目按照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能夠使用的範圍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
(2)完善建築垃圾再生利用技術和創新體系。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圍繞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發展需求,積極引進人才,鼓勵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加強合作,加快推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藝和產品規範化、標準化。
(3)建築垃圾再生產品使用理念納入規劃設計方案。積極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與項目設計部門對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理念納入規劃設計方案。
(4)支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責任。明確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責任,由政府主導的棚戶區改造和城市拆遷工程中產生的各類建築垃圾,限期清運或處置,具體期限由城管部門商環保部門確定。要根據建築垃圾產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規劃布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滿足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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