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新波,男,43歲,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招投標與拍賣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律師協會專利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民法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多家企業獨立董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新波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律師
任職及榮譽,院校背景,個人成績,刑事方面,民商事方面,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仲裁,併購,涉外,案件評析,《李天一案 警方繼續偵查》,《新刑訴法實施 司機首取保》,《政法委書記新格局》,《股權糾紛 引發長沙槍案》,《專家提出企業家應提升“法商”思維》,《誰來為“奪命電梯”買單》,《“倒”在工地上的大學校長們》,《錢鐘書手稿書信拍賣引發三大爭論》,
任職及榮譽
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招投標與拍賣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律師協會專利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民法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
院校背景
在職研究生學歷,曾就讀於北京大學、天津商學院、廣西師範大學。
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教授。
個人成績
刑事方面
張春江系列案某當事人涉嫌行賄受賄不追究刑事責任;
王益系列案件某當事人涉嫌行賄受賄不予起訴;
劉卓志系列案件某當事人涉嫌行賄受賄不予起訴;
中石油黑龍江銷售公司某總經理受賄案件;
原荊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人大常務主任張某受賄案件;
某證劵公司經理行賄免予刑事處分;
某企業總經理走私罪緩刑;
李莊案;
遼寧重大案件朱立岩黑社會案件;
茂名譚世治涉嫌黑社會案件;
北京某高爾夫總經理職務侵占無罪、挪用資金案;
遼寧某企業家契約詐欺案;
某企業家集資詐欺罪等重大影響案件。
民商事方面
香港先施與大商股權糾紛案件;
某合作企業合資糾紛;
某外商獨資企業房地產開發糾紛案件;
浙江某民營企業家族股份以及公司股權糾紛;
安徽阜陽某大酒店合資契約解除糾紛得到最高院支持訴求;
某高爾夫球場股權糾紛;
太湖某影視城破產清算;
上海世博會某國場館網路拍賣糾紛;
三亞某小區三棟樓房拍賣糾紛;
某出版社與作家著作權糾紛;
某政府採購糾紛;
某企業投標糾紛;
曾代理某著名導演名譽權案件某九段棋手與他人財產糾紛等。
智慧財產權
代理西門子某著作權侵權糾紛;
代理中國中央電視台在天津、上海、廣東等城市新媒體智慧財產權維權;
代理聯想訴某國際軟體公司軟體侵權;
代理國內某煙廠中文名稱註冊;
代理某機場擺渡車專利侵權等。
行政訴訟
中南某地產公司訴三河市政府300畝土地糾紛;
無錫太湖某影視城訴無錫市政府土地糾紛;
代理原上海市副書記宋日昌家訴穎上縣政府行政糾紛;
中石油某分公司訴專利無效行政案等。
仲裁
北京某房地產和開發項目仲裁;
華遠某二級公司與國際公司仲裁;
中廣電信與美國休思公司仲裁;
中外合資某肉聯公司於某地政府關於土地和項目的仲裁;
廣州某高爾夫球場合作糾紛仲裁等。
併購
香港先施與大商併購大連先施大廈股權債權案;
歌華有線併購華開有限電視資產、股權案;
中廣電視與信達公司債轉股案;
中南地產與安博教育“教育軟體園”併購案;
淮安新業房地產項目併購案;
瑞達焦化、瑞達化工股權併購案件;
瑞安(國際)併購案;銀杉、銀視來、銀龍實業併購案;
鼎嘉新股權併購案;
振興化肥有限公司併購案;
遠東國際股權併購糾紛案;
鵬強科貿併購;
天通家園破產清算併購;
津達國際併購案;
南華高爾夫股權糾紛案;
涉外
代理美國最老牌的海商海事律師事務所美國希瑞錦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大陸的法律事務;
代理新加坡公民與華人跨國婚姻以及重婚案件;
代理華人與外國人房產糾紛等案件。
案件評析
《李天一案 警方繼續偵查》
今天上午,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唐新波律師介紹,“繼續偵查”與“補充偵查”屬於不同刑事訴訟程式中不同的法律概念,繼續偵查是發生在偵查階段,而補充偵查則發生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唐律師還介紹說,該案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檢察機關可依據《刑事訴訟法》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經審查後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偵查的,檢方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新刑訴法實施 司機首取保》
今天是2013年新年第一天,也是《刑事訴訟法》修訂後正式實施的日子。今天上午,大興檢察院依據新刑訴法啟動首例羈押必要性審查,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李某被當場釋放回家。
案發後,李某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可認定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李某不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律師說法 嫌疑人可自提該審查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唐新波表示,在新修訂的刑訴法中,新增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唐律師介紹,“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程式”既可由檢察機關主動審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申請被動審查。
唐律師稱,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前羈押比率高是普遍現象。此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推出,將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關押,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
律師說法 嫌疑人可自提該審查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唐新波表示,在新修訂的刑訴法中,新增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唐律師介紹,“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程式”既可由檢察機關主動審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申請被動審查。
唐律師稱,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前羈押比率高是普遍現象。此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推出,將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關押,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
《政法委書記新格局》
中共“十八大”步步近,地方政府新一屆走馬上任的政法委書記們將要面臨一場“維穩”大考。而地方政法委書記自身也出現了新變局。按照慣例,地方政法委書記一般兼職地方公安系統一把手,這種模式多年來一直飽受“干涉司法獨立”的詬病。今年地方黨委換屆,新任的政法委書記中,兼任公安系統一把手的僅有8人,之前的慣例或將被打破。
“這種安排是對公、檢、法機關憲法地位的正常回歸。”“李莊案”代理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新波分析,如果由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一把手,那就形成了作為一個政府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事實上領導了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受到了行政權的領導,而不僅僅是干預。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陳光中教授在媒體採訪時也曾提議,“我建議最高法院在全國範圍內普查那些‘留有餘地’的刑事案件,以防止類似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這樣的冤假錯案。”他認為,應當取消地方政法委對案件的拍板權。因為這種權力不僅違反了基本的訴訟原則及直接言詞原則,屬於“判而不審”,而且一旦發生錯案,也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就是當地政法委協調決定的,這種沉痛教訓應當認真汲取,從制度改革上防止重蹈覆轍。
鑒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同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書記可由法院院長兼任,這樣既能強化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又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檢察長和公安一把手都不適合當政法委書記,他們都是執行法律的中間環節。實在沒有辦法非得要有一個的話,法院院長擔任政法委書記最合適,比其他都要好。”曾經在最高檢任職的中國人民大學商事法律科學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解釋。
對於政法委書記今後誰來當,劉素華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她認為無論是兼任還是專職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實際情況分析,這和幹部本身的能力還有專業背景有關,以及在地方公檢法這三個部門的協調都有關係。不過,針對司法系統人士兼任政法委書記的局面,劉還是表示肯定,這是法律意識的提升和增強,我們不再是簡單的要維持社會治安。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係的問題。不在於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於做了以後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係的問題。不在於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於做了以後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
《股權糾紛 引發長沙槍案》
昨天10時50分左右,湖南省長沙市晚報大道發生一起槍擊案,一人面部中槍,一人被磚頭砸中頭部。當日下午,長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長沙警事”通告稱,初步查明,案件系債務糾紛引起。目前,芙蓉公安分局已將涉案雙方當事人控制,並成立特偵組徹查此案。
今天上午,法晚記者聯繫上事件中被槍打傷者的哥哥、湖南某房地產公司老闆李靜,他稱轉讓房地產項目過程中與生意夥伴發生糾紛,雙方原本在湖南高院進行調解,不料對方突然下“黑手”,導致其弟弟面部受傷。後其弟弟方反擊,將持槍傷人者用磚頭打傷。
律師說法槍手涉嫌故意殺人罪
今天上午,記者就這起槍擊事件中所涉及的刑事法律問題,採訪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案律師唐新波。
唐新波認為,該事件中,槍手彭某持槍連續向李戴玉開槍,而且第一槍便擊中對方頭部,該行為具有明顯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行為,而非只是教訓一下對方。雖然當場並未對李戴玉造成致死傷害,但該行為已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
另外,槍手在大街上公然攔截車輛連續開槍,射擊對方頭部,影響極為惡劣,應當從重處罰。按照刑法規定,槍手應當至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中槍者涉嫌防衛過當
針對中槍者李戴玉用板磚將槍手打倒在地後,又接連拍擊槍手頭部的行為,唐新波認為,李戴玉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受傷後反擊,用板磚將槍手打倒在地,該行為是為了保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阻止槍手不法侵害,該行為符合《刑法》的“正當防衛”,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專家提出企業家應提升“法商”思維》
論壇背景
1月20日,北師大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及《法人》雜誌聯合發布了《2012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報告顯示,媒體公開報導的落馬企業家人數連續三年增長。企業家頻頻落馬,成為諸多媒體及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
2013年首屆法治論壇在北京舉行,此次論壇由法制晚報社和京都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論壇主題為“企業家刑事風險與法律防控”。 張遠煌、王四新、劉俊海、李軒等多位知名法學專家,及田文昌、楊照東、朱勇輝、唐新波等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匯聚一堂,就企業家犯罪的原因、社會因素及刑事風險防範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和交流。
《誰來為“奪命電梯”買單》
●新聞背景
5月14日,湖北宜昌一名女士因手扶電梯突然斷裂墜亡;5月15日,廣東深圳一名女實習護士走出電梯時電梯門突然關閉,被擠壓身亡;5月16日,一名61歲老人墜入雲南玉溪市中醫院住院部大樓電梯裡,被救出時已停止呼吸……近段時間,國內連續發生多起電梯奪命的事故。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5月17日發布的《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稱,這些事故暴露了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維修保養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相關數據顯示,電梯事故發生,80%以上的原因在維保環節,即後續的檢修保養不到位,這與特種設備的檢測、維修、更新等操作規程不規範有關。同時,大量老舊電梯帶病運行,增加了事故的發生率。而國內一些開發商為降低成本,不考慮人流量、載重對象及大樓的結構與使用功能,一律選用輕型電梯,造成事故頻發。在這類事故中,電梯生產商、開發商、物業公司、小區業主等電梯管理者、使用者,到底誰來為“奪命電梯”擔責?如何讓物業公共維修基金及時、高效地用於電梯維護?這些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法律圓桌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唐新波
唐新波:使用單位擔第一責任
電梯能否安全運行與多種因素有關,發生事故與電梯生產、安裝等單位可能都有關係,但電梯使用單位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只有確定第一責任人,才能最大限度救濟受害人,避免扯皮現象。
使用單位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明確使用單位;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對於住宅類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實際上就是物業單位,因為大部分住宅類電梯都是由業主委員會以契約形式委託物業單位來負責電梯日常管理、維修保養。而日常管理、維護對電梯的安全運行,非常重要。第一責任人可以根據權威部門的事故鑑定依法向最終責任方追償。
《“倒”在工地上的大學校長們》
經濟觀察報記者沈念祖5月29日,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被帶走後的第20天,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決定罷免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接近江西省紀委的人士透露,周文斌的案子與南昌大學新校區基建和後勤保障有關。
代理過多個高校受賄案的北京康達律師所律師唐新波表示:“由於一些領導幹部在思想上缺乏警惕性,將這種節日‘紅包’、‘禮金’看成是單純的人情往來,經常是來者不拒。這也就導致過節時期成為一些領導幹部腐敗犯罪的‘高發期’。”“權力期權化”是劉志和受賄案的另一特點,即不在交易當時攫取利益,而是等到多年後甚至退出權力系統以後再巧立名目收取。在劉志和已經不抓基建很多年之後,他曾向一個基建商人借了20萬元,投入股市。據知情人士透露,劉志和雖然寫了借條,但是明顯沒有打算還的意向。截至案發,劉志和也沒有歸還借款。律師唐新波認為:“這種現象,滲透危害性極大,且極為隱蔽。”在高校基建腐敗犯罪案件里,倒下去的不只是校長,還有大批與基建相關的人員。他們往往趁學校征地擴建、改建或裝修等機會,大肆收受建築商、包工頭和工程承包商賄賂,為其在承接工程、交付款項中大開方便之門。
《錢鐘書手稿書信拍賣引發三大爭論》
爭論一,私人書信拍賣究竟合不合法?
唐新波(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根據《拍賣法》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和財產權利”的規定,委託人對拍品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過,書信拍賣有兩個權利問題需要解決:一個是書信的所有人同意並授權;另一個是書信著作權人同意並授權。就本案而言,委託人無權委託拍賣楊絳先生贈與的書信,因為楊絳先生贈與時附隨受贈人義務,留作紀念,不作他用,不得公開,拍賣公司在知道楊絳先生的聲明後,亦無權再行拍賣,否則會構成共同侵權,立即停止拍賣是明智之舉。當然,不是所有的書信都不能拍賣,如果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取得著作權人和所有權人同意或者過了著作權保護期,所有權人委託,就可以拍賣。
爭論二,物權、隱私權由誰先行?
唐新波:我認為,信件拍賣從侵犯的著作權層面維權更好實現權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權人,信件的閱讀對象限於收信人,要發表的話,需要徵得寫信人的同意和授權。因此與其說是物權與隱私權的衝突,不如說是所有權與著作權的衝突。所有權的處置當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包括著作權人,所以信件拍賣,如果寫信人的著作權還在保護期內,當然要徵求著作權人同意和授權,否則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引起一系列法律後果。
爭論三,拍賣委託人信息是否該保密?
唐新波:我國拍賣法並未規定委託人信息不能公開,委託人信息保密僅限於委託人自身要求,通過與拍賣人簽署保密協定約定。我國拍賣法規定,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委託的拍品,拍賣行也不得拍賣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從公平原則來說,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委託人的情況,便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監督,當然,也可以通過向工商部門備案,監督。
專家建議,名人書信被拍賣應如何應對?
唐新波:從拍賣行來說,要嚴格審查委託人是否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確認權利來源合法性;其次,要審查書信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否過期,如果還在保護期內,則應當審查是否有著作權人授權。委託人也應注意,是否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利,以及是否徵得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同時,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加強監管,要求拍賣行按規定報送有關委託手續和權利信息,沒有完整所有權處分權和著作權的,要求拍賣行不得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