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奇

唐文奇

唐文奇,男,漢族。曾任泰州市醫藥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濱江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

2015年3月17日,違紀被查。

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2016年8月4日,泰州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4月26日,江蘇省高院二審刑事裁定:抗訴人唐文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文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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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歷任泰州市高港區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泰州醫藥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泰州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泰州濱江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人民網南京2015年3月17日電 (記者吳紀攀)江蘇泰州市紀委17日訊息,泰州醫藥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泰州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濱江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唐文奇因涉嫌嚴重違紀,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公開信息網訊息,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同年6月26日依法對唐文奇以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唐文奇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於2016年8月4日作出(2015)泰中刑二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唐文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二、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三十一萬一千五百八十八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唐文奇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4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撤銷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泰中刑二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
二、抗訴人唐文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
三、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31158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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