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立法語言、立法技術及法典體例研究

唐律立法語言、立法技術及法典體例研究是一本2020年出版的圖書,由商務印書館出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律立法語言、立法技術及法典體例研究
  • 作者:劉曉林
  • 出版時間:2020年
  •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 ISBN:9787100180948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中國古代立法語言是傳統法制與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載體與標識,也是法律文化傳播與延續、發展的媒介。本書以中國古代立法的巔峰之作《唐律疏議》中的立法語言為切入,通過對唐律中的“情”“理”“余條準此”“不用此律”“罪名”“枉法”等典型概念進行梳理、歸納,從實證的角度出發、通過數據展示其出現於法典中的頻次與分布,並結合相關的出土文獻與其他傳世文獻,從教義學與規範分析的立場對唐律中典型法律術語的功能、地位及其在法典中的影響進行系統梳理,進而對唐律立法技術、法典體例與結構進行深入探討,以此完善唐律與唐代法制的研究,最終深入揭示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豐富內涵。

目錄

緒論
研究緣起
研究現狀
主旨與方法
結構與創新
第一章 唐律中的“情”
一、“情”的含義與用法
(一)“情”的含義
(二)竹簡秦漢律中的“情”
(三)《唐律疏議》中的“情”
二、《唐律疏議》中的“人情”
三、《唐律疏議》中的“正刑定罪”之“情”
(一)主觀心態與主觀意願
(二)知情、不知情
(三)原情、責情、量情與論情
四、小結
第二章 唐律中的“理”
一、《唐律疏議》中“理”表達的通常含義
(一)司法官員或司法機關
(二)處理
(三)倫理與常理
(四)內容
二、《唐律疏議》中“理”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或理由
(一)條文直接表述的根據、理由
(二)評價行為是否合法的根據、理由
(三)比類相附的根據、理由
三、《唐律疏議》的結構與“理”的含義
(一)按照律、注、疏的結構統計“理”的出現頻次
(二)按照律、注、疏的結構統計“理”所在的條文
(三)唐律疏文的功能及其中“理”的含義與用法
四、小結
第三章 唐律中的“不用此律”
一、《名例》中的“不用此律”
(一)“不用此律”所排除的法例的內容
(二)“不用此律”排除法例適用效力的條件
二、《名例》以外的“不用此律”
(一)“不用此律”所排除的罰則的內容
(二)“不用此律”排除罰則適用效力的條件
三、《唐律疏議》中“不用此律”相關內容的淵源
四、小結
第四章 唐律中的“余條準此”
一、唐律中“余條準此”的含義與用法
(一)含義與表述形式
(二)“準此”與“準”
(三)唐律中“準此”的用法
二、唐律中“準此”的淵源
一、“罪名”的含義
(一)傳世文獻中“罪名”的含義與用法
(二)唐律中“罪名”的含義與用法
二、唐律中的“有罪名”
(一)“有罪名”“立罪名”與“定罪名”
(二)“罪名不等”與“罪名不同”
(三)無固定表述形式的“罪名”
(四)“有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
三、唐律中的“無罪名”
(一)“律無罪名”與“條無罪名”
(二)無固定表述形式的“無罪名”
(三)“無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
四、“罪名”在明清律中的發展
五、小結
第六章 唐律中的“枉法”與“不枉法”
一、“枉法”與“不枉法”的含義
(一)傳世文獻中的“枉法”與“不枉法”
(二)竹簡秦漢律中的“枉法”
(三)唐律中的“枉法”與“不枉法”
二、“枉法”與“不枉法”的量刑
(一)監臨主司受財枉法、不枉法
(二)比附“枉法”定罪量刑的行為
三、“枉法”與“不枉法”的關係
四、“不枉法”在後世刑律中的發展
五、小結
第七章 唐律中“糾彈官”的職務行為及其處罰
一、“糾彈”與“糾彈之官”
二、“糾彈之官”受財及其處罰
三、“糾彈之官”失職及其處罰
(一)不應糾彈之事妄作糾彈
(二)應舉劾而不舉劾
四、小結
第八章 唐律中的“故殺”及其來源
一、“賊”與“賊殺”的含義及其發展
二、“賊”與“故”的交織及“故殺”的形成
三、“賊殺”與“故殺”的比較
(一)漢律中的賊傷演化為唐律中的毆傷並比照斗傷定罪量刑
(二)漢律中的謀賊殺演化為唐律中的謀殺
四、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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