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

《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是為了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唐山市實際制定的規定。由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水利局於2023年6月9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
  • 起草單位: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水利局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唐山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計畫,市司法局會同市水利局起草了《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唐山市路北區西山道17號唐山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郵政編碼:06300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 8日。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水利局
2023年6月9日

徵求意見稿

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協調機制、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節約用水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節約用水科技創新、產品研發、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建設等。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教育、行政審批、科學技術、生態環境、機關事務、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節約用水工作,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節約用水工作。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節約用水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
第四條 建立健全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推進全面計量收費,禁止免費供水和包費制用水。城市居民實行階梯水價;對納入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廣階梯水價制度。
第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制定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並遵守下列相關規定:
(一)設立節約用水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
(二)健全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制度;
(三)建立用水記錄台賬,及時、如實報送相關信息;
(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
用水單位不落實節約用水管理責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浪費用水等不良後果的,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平台。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節水標準和規範進行節水設施設計,並單獨成冊。在規劃、設計、審核、驗收等環節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堅持生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融合,提高城市蓄水、滲水、涵養水能力,提升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優先解決積水內澇,實現生態、安全、可持續的城市水循環,促進海綿城市建設。
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建設項目未建設節水設施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制水效率和質量,提高供水管網安全監測和維護管理水平,減少破損事故、控制管網漏損。超過國家規定漏損率的,漏損水量不得計入供水企業合理損耗水量。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按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計畫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量數據和非居民用戶用水量數據、新增用水單位信息、超計畫、超定額水費收繳情況等信息。未按照規定報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鼓勵建設高標準農田,推進農業用水精細化管理,推廣噴灌、微灌、滴灌、低壓管道輸水灌溉、集雨補灌、水肥一體化、覆蓋保墒等技術,推廣節水型畜禽養殖方式,鼓勵拓展漁業養殖尾水循環利用,促進農業節約用水。
禁止開採深層地下水用於農業灌溉。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實施輪作休耕,旱作雨養,適度退減灌溉面積。
第九條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用水單耗;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水的重複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技術改造。未及時進行技術改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水為原料生產啤酒、飲料、純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工藝和技術,產水率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未採用節水措施或者未將生產後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經營洗車、洗浴、游泳館、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用水定額,配備完善的節約用水和循環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優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
未配備節約用水和循環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鼓勵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淨水產品,循環利用生活用水,養成節水型生活方式,創建綠色節水家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住宅小區公共用水場所節約用水器具的日常維護,確保正常使用,降低滲漏率。現場制售飲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尾水回收設施,實現尾水再利用。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和場所的內部景觀環境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鼓勵利用雨水。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賓館、車站、機場、文化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節水管理制度,使用高效節水產品,配備完善的用水計量設施,加強日常用水管理,倡導光瓶行動,杜絕瓶裝水浪費。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園林綠化、公共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非法取水。
道路清洗保潔機械化作業應當結合不同路段、不同時段及天氣情況控制清洗作業的水壓、水量,禁止雨雪天氣噴灑路面。
禁止違背自然條件挖湖建景,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嚴控水面景觀用水。
第十四條 鼓勵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微鹹水、雨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和管網建設,逐年擴大利用規模和比例。
沿海縣(區)應當制定微鹹水、海水利用規劃,鼓勵推廣套用海水淡化技術和裝備,發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產業,工業企業優先使用海水或者淡化海水,擴大海水利用規模。
鼓勵煤炭礦區及周邊工業企業建設礦坑水淨化和利用設施,促進礦坑水利用。地下工程建設、礦產資源開採疏乾排水應當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微鹹水、海水淡化和礦井水利用的開發、研究工作,對節水效益顯著的項目,可以依法給予貸款貼息支持。
第十五條 再生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態景觀、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城市雜用等領域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限制使用其他水源,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支持培育節水服務產業,提高節水服務產業市場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鼓勵在煤炭、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等高耗水工業推行契約節水管理,降低用水消耗。
建立健全用水權市場化交易相關制度,完善用水交易機制,鼓勵通過自主交易、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購等方式開展流域內、地區間、行業間用水權交易,調節最佳化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最佳化配置。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發現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水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並逐步納入統一社會信用體系。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節約用水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情況,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 年 8月 1 日起施行的《唐山市節約用水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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