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2號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2號》是2013年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2號
  • 發布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8月2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1日
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供熱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護環境,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是指由供熱單位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餘熱、中水供熱、地熱等方式所產生的熱水、蒸汽等熱源,通過管網及其他設施向熱用戶有償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的熱能或自身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利用供熱單位提供的熱能從事生產、生活的單位和居民,分為居民熱用戶和非居民熱用戶。
第四條 供熱事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鼓勵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支持熱、電、冷聯供,積極推進供熱科技進步,提高供熱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負責主城區供熱規劃、計畫的管理,統一分配、調配城市熱源。各縣(市)區及市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按職責許可權負責所管轄區域的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財政、物價、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 供熱規劃由市供熱行政部門會同規劃等相關部門編制,應當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根據供熱規劃,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供熱設施,或者預留熱源、換熱站、供熱管網等配套供熱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八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環保等原因需要拆除原有供熱設施的,相關部門應當與供熱行政部門協商並落實替代熱源後方可拆除。
第九條 供熱行政部門根據供熱規劃及熱源情況統籌安排管網布局,組織制定供熱計畫,確定供熱方案。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由供熱單位提出年度實施計畫,報供熱行政部門審定。
建設項目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前,應當由建設單位先行取得供熱行政部門意見,確定供熱方式。
第十條 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投資、單位自籌、受益單位或個人承擔、社會融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十一條 供熱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規範。
供熱工程按規定經設計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市供熱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
城市供熱管網確需穿越單位、廠區或者宅院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 新建建築和新入網既有建築的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分戶計量及分室控溫要求,牆體、屋頂等建築圍護結構設計應當符合現行節能標準。
既有建築在建築節能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供熱系統計量改造,達到分戶供熱計量要求。
第三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供熱設施、設備、材料等,應當選用先進技術、高效率、低能耗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格產品。
市供熱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市供熱工程中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建立信用管理體系,並定期公布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服務場所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六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按照下列規定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
(一)熱源單位維護、管理範圍為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以內的供熱設施(含熱源出口處的計量儀表);
(二)供熱單位維護、管理範圍為熱源單位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處至居民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前或非居民熱用戶用熱建築入戶管網第一隻閥門前的已接管供熱設施(含閥門);
(三)居民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及非居民熱用戶用熱建築入戶管網第一隻閥門以後的供熱設施由用熱建築所有人維護、管理,也可委託供熱單位有償代管。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移交經驗收合格的供熱設施。
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新建房屋供熱設施應當承擔不低於兩個採暖季的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負責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定期檢查、維修、更新改造,保證使用期內設備完好,並提取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第十九條 凡危及供熱設施安全、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前徵得供熱單位同意,經供熱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條 在供熱管道及附屬設施、設備周圍1.5米範圍內或架空供熱管道下面,禁止從事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一)修建建(構)築物;
(二)挖掘、取土、打樁、植樹、爆破、鑽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雜物;
(四)壓埋供熱管道、井蓋;
(五)利用供熱管道支架架設線路或懸掛物體;
(六)向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排放腐蝕性物質;
(七)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水下供熱管道中心線兩側100米以內的保護區內,不準進行拋錨、挖掘等危害供熱管道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移動、增設供熱管網、標誌、儀表等供熱設施。熱用戶不得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採暖,不得妨礙供熱設施的檢查和維修養護。
第二十三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搶修時,可以先行施工,後補辦手續,有關部門及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保證搶修及時進行。
供熱管網新建、更改、維護、搶險等涉及綠化、道路等市政設施,應當恢復原狀的,在工程完結後予以恢復。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熱用戶應當配合搶修工作,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加大,熱用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章 供用熱管理
第二十五條 供熱經營活動實施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取得供熱經營許可,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在規定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供熱經營許可不得轉讓。供熱單位未經供熱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停業、歇業。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與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與熱用戶之間應當簽訂供用熱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熱用戶發生變更的,熱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契約變更手續。
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契約,並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熱用戶應當交納採暖費。
第二十七條 熱源單位應當以滿足熱負荷為主要目標,制定生產、供應計畫,保證熱源供應。
第二十八條 熱源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設計規模和設計參數向供熱單位提供符合契約約定的熱水、蒸汽等介質,並及時提供熱源參數;
(二)按規定安裝必要的計量儀表、監測系統;
(三)發生生產故障影響供熱時,應當通知供熱單位,及時搶修,同時採取保護供熱管網的措施;
(四)其它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的採暖期向熱用戶供熱;
(二)根據供用熱契約、管理範圍及時處理熱用戶報修;
(三)工作人員檢查供、用熱情況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四)因重大設備事故不能正常供熱時,及時啟動應急搶險救援預案,迅速組織搶修,同時報告供熱行政部門,並通知熱用戶;
(五)建立供熱設施檔案;
(六)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條 熱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足額交納熱費;
(二)不得擅自擴大供熱面積、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及運行方式;
(三)不得私放、私用供熱管網水、蒸汽等介質;
(四)保護供熱計量器具及其附屬設施;
(五)非居民熱用戶應當安裝計量儀表、監測系統等設施,確定管理機構及人員,負責其供熱設施維護與管理;
(六)工業蒸汽用戶應當按供熱單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氣參數及年度、季度和月用氣計畫;
(七)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供熱設施及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新增、擴大供熱面積,納入城市熱網的熱用戶,應當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新納入城市熱網的熱用戶要求當年用熱的,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在8月31日前向供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納網條件的,與供熱單位簽定供用熱契約。
第三十二條 符合分戶供暖並且達到室外鎖閉要求的熱用戶可以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於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到供熱單位辦理相關手續。非居民熱用戶恢復用熱應當重新辦理入網手續。停熱用戶每年應當向供熱單位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市居民生活採暖期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三十四條 採暖期內,對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範要求的住宅,在正常情況下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臥室、安裝供熱設施的起居室(廳)溫度達到18℃±2℃,但因下列情形影響正常供熱的除外:
(一)熱用戶內部採暖系統不合理,影響用熱效果,未按供熱單位意見改正的;
(二)熱用戶保溫及建築維護結構不合理的;
(三)熱用戶因室內裝修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採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私自擴大供熱面積,改變供熱方式的;
(五)停水、停電等突發事件及熱源單位出現故障造成供熱中斷的;
(六)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第三十五條 採暖期內,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正常、穩定、連續按照規定供熱。
供熱單位不得無故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力、燃氣、燃油、煤炭和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第三十六條 建立供熱風險防範機制。市、縣(市)區年度財政預算中應當安排資金,專項用於供熱保障。
供熱單位、熱源單位應當制定並完善本單位的供熱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施設備,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章 熱費管理
第三十七條 供熱價格由市價格行政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第三十八條 熱用戶應當在當年採暖期前全額交納熱費。
熱費由供熱單位收取。確需委託收取的,應當簽訂委託契約。
第三十九條 對具備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採暖期結束後按計量收費檔案規定結算熱費。
對不具備供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面積計收熱費。
第四十條 當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熱費的,供熱單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熱費總額每日加收2‰滯納金。
工業蒸汽用戶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供熱單位預交本月計畫用汽量50%的熱費,月底結清。至下月10日仍未結清的,供熱單位可停止供汽,並按供熱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
第四十一條 熱用戶至次年1月31日仍未交納熱費的,經催告無效後,供熱單位可採取停止供熱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 居民熱用戶居室溫度低於供熱溫度標準時,經用戶申請,供熱單位應當按雙方約定時間進行室溫實測,實測記錄雙方簽字。經實測,居室平均溫度低於供熱溫度標準、屬供熱單位責任範圍的,供熱單位應當予維修,並按不達標天數減收熱費。
物業企業或產權單位代收代繳的,居民住宅居室平均溫度低於供熱溫度標準時,按代收代繳契約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納入城市熱網的新建建築供熱設施第一採暖期應進行整體運轉、調試,熱費由建設單位整體交納,已售出的房屋由購房者與建設單位按契約約定交費。
第四十四條 房屋產權變更時,熱用戶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結清熱費並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供、用熱雙方違反供用熱契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供熱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許可的供熱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並處以等額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補交熱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辦理供熱手續用熱的,應當補交相關費用,由供熱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罰款,並補辦納網相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 妨礙供熱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用熱單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用戶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唐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通知》(唐政發〔199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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